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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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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局长 柴冠 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文军 孙福余 张成太 畜牧业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卢国平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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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024/04

    2023年度省级减抗效果评价结果公示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减抗达标场推荐及效果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评申报、县级资格审核、市级初评推荐、省级综合评价等工作程序,拟确定2023年省级减抗达标场13家,现将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1.中粮家佳康(吉林)有限公司 2.吉林双辽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双辽一场) 3.磐石市天翊禽业有限公司 4.吉林省广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舒兰市李氏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6.白城市恒利源乳业有限公司 7.梨树县五吉牧业有限公司 8.辉南县鸿丰牧业有限公司 9.榆树市朝鑫畜牧饲养有限公司 10.吉林省中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11.抚松县明涛养鸡场 12.榆树市鸿嘉养殖专业合作社 13.白山市顺源鹿业养殖有限公司 公示期:2024年4月24日—4月30日 如对以上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反映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局兽医药政处 0431-88906671 88906641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 232024/04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拟推荐第五批奶业休闲观光牧场名...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推介第五批奶业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221号)要求,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推荐第五批奶业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组织开展奶业休闲观光牧场推荐工作。经牧场自愿申报,县、市级畜牧部门审核推荐,全省有吉林春光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春光牧场1家牧场申报奶业休闲观光牧场。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牧场进行现场审核。经专家组评审,拟推荐吉林春光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春光牧场为第五批奶业休闲观光牧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0431-88906637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 222024/04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第59批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第292号公告,依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兽药GMP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现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4月28日,如对检查验收结果有异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联 系 人:霍俐 郝春秀 联系电话:0431-88906671/88906641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附件: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信息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 162024/04

    关于2024年度强免疫苗补助资金支付情况的公示为规范做好2024年度强免疫苗补助资金支付工作,现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的强免疫苗补助资金进行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畜牧业管理局防疫监督处反映。联系电话:0431-88906867,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 092024/04

    关于2023年度吉林省肉牛屠宰增量项目拟补助企业认定结果的公示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5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肉牛屠宰增量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肉牛屠宰增量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经企业申报、县级审核、省级复核,现对2023年度吉林省肉牛屠宰增量项目拟补助企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4月16日。 公示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或电话形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或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局将对反映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干扰认定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处理。 来信来访地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130000) 联系人:赵 锐 联系电话:0431-88906783 附件:2023年度吉林省肉牛屠宰增量项目拟补助企业名单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 242024/04

    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肉牛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肉牛优良品种,规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推动肉牛种业振兴,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培育、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肉牛遗传资源,是指肉牛及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条例所称种牛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有显著品种优势的肉牛。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肉牛种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培育,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发挥资源、科研优势和种业企业主体作用,建设现代肉牛种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将肉牛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肉牛遗传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工作,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肉牛种质资源活体保护、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利用,加强延边牛、延黄牛、中国草原红牛等地方特色肉牛品种资源保护利用,优化提升肉牛种群结构。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生产性能测定站等育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质种牛和可繁母牛,补充和扩大肉牛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联合育种机制,开展肉牛品种培育和开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牛。 省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种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牛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牛。 各级畜牧兽医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肉牛种业企业加强选种选配,强化生产性能测定,提高供种能力和供种质量。 第八条 从事种牛生产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生产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九条 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产品储存、质量检测等固定场所与相关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措施;具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鼓励建立标准化肉牛繁育服务站点,加强肉牛优良品种推广。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授精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能力,并具有固定场所、储存和检测等相应设备,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冷冻精液来源清晰、系谱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检测、配种记录等相关信息记录完整。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的,应当建立系谱档案、完善产品出入库记录等信息资料,系谱档案应长期保存。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经营的,在销售产品时应当附具系谱信息材料、检疫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种牛及其遗传材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 (四)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 (五)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遗传材料; (六)销售时未附具系谱信息材料、检疫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种牛及其遗传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上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可追溯体系,保证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全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 发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明肉牛品种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的标准。 发布虚假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策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保障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需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肉牛种业发展用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授精服务队伍建设,对从事人工授精服务的人员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生产环节建立系谱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销售环节附具系谱信息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262023/10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促进中小养殖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鹿业)局: 为贯彻落实胡玉亭省长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中小养殖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小养殖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发展功能 要鼓励有意愿的中小养殖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规模经营主体。推动中小养殖户形成联合体,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组织化程度低的乡村,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养殖业。引导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中小养殖户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畜牧业产业组织体系。 二、深化产业对接,激发发展活力 要积极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屠宰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中小养殖户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引导推进各类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中小养殖户,以及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针对性地提供产销渠道支持、物流资费优惠、整村授信、品种培育、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等综合服务配套指导服务。加大《期货和衍生品法》宣传,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大中型养殖企业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与中小养殖户签订现货远期订单,建立线上现货交易平台,强化企业对养殖户拉动作用,推进交易与保险、金融一体化服务。支持肉牛养殖、交易、屠宰和服务场点建设肉牛期货交割库(场点),推进线上现货交割和期货模拟交割,加快吉林省肉牛价格指数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做好规范运营 要采取宣传图册、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升养殖业法制化水平。扎实做好实用新技术新模式普及推广,重点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茎穗兼收一次性作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提高中小养殖户自我发展能力。树立“监管就是最好的服务”“服务走在监管前”理念,引导各类养殖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畜牧业良好发展环境。 四、强化示范引领,带动整体提升 要扎实推进促进中小养殖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接工作,围绕发展壮大中小养殖户、促进产业上下游紧密联结、提升综合指导服务能力等方面,打造成熟经验模式。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加强动态监测,提升产业发展质效。持续开展带户增收典型案例征集和复制推广,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中小养殖户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不断提升中小养殖户营收水平。 附件:全省畜牧业带户增收典型案例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 13202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68号

  • 1620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17号

  • 052022/08

    关于扶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 132022/06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2022年,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国家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推进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为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现将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粮食生产支持 1.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的生产者手中,提升补贴政策的精准性。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开展常态化作业信息化监测,优化补贴兑付方式,把作业量作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分步兑付的前置条件,为全面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夯实基础。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推进北斗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支持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3.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聚焦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集成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打造一批优质强筋弱筋专用小麦、优质食味稻和专用加工早稻、高产优质玉米的粮食示范基地,同时集成示范推广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油菜等优质品种和区域化、标准化高产栽培技术模式,打造一批大豆油料高产攻关田,示范带动大范围均衡增产。适当兼顾蔬菜等经济作物,建设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田和品质提升基地。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聚焦粮食稳产增产、大豆油料扩种、农产品有效供给等重点,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推动农业科技在县域层面转化应用。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激发各类推广主体活力,建立联动示范推广机制。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动物防疫)员。 6.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地农民手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 8.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2022年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重点加大对粮食主产省支持。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因地制宜实施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9.东北黑土地保护。继续聚焦黑土地保护重点县,集中连片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推广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等综合技术模式,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标准化示范。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针对玉米、大豆、小麦等旱作作物,支持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持续优化定型技术模式,稳步扩大实施面积,鼓励整乡整村整建制推进,加快高标准示范应用基地建设。 10.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在部分耕地酸化、盐碱化较严重区域,试点集成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绿肥还田、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治理措施。在西南、华南等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肥料田间试验、施肥情况调查、肥料利用率测算等工作。加大施肥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集成推广力度,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机制,扩大推广应用面积、提高覆盖率。通过施用草木灰、叶面喷施、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替代部分化肥投入,降低农民用肥成本。 11.耕地轮作休耕。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在东北、黄淮海等地区实施粮豆轮作,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长江流域实施一季稻+油菜、一季稻+再生稻+油菜轮作,在双季稻区实施稻稻油轮作,在北方农牧交错区和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花、玉米等与花生轮作或间套作。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试点,休耕期间重点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 12.耕地深松。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地区开展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深松(深耕)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具体技术模式、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 三、种业创新发展 13.种质资源保护。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护单位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14.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完善蜜蜂良种繁育体系,改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开展农作物高效蜂授粉试点。 15.制种大县奖励。扩大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制种大县支持范围,将九省棉区棉花制种大县纳入奖励范围,提高农作物良种覆盖面,提升核心种源保障能力,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畜牧业健康发展 16.奶业振兴行动。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实施苜蓿发展行动,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 17.粮改饲。以农牧交错带和黄淮海地区为重点,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养殖传统和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将有饲用需求的区域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范围。 18.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进一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在吉林、山东、河南、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选择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养殖大县,支持开展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和种草养牛养羊全产业链发展。 1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五、农业全产业链提升 20.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奶业、种业、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构建以产业强镇为基础、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省县乡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推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2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择优支持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2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围绕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持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特色品质保持和特征品质评价,推进全产业链生产标准化,挖掘农耕文化,加强宣传推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和品牌打造,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 六、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23.高素质农民培育。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培训。启动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 2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服务中心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 25.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加大对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乡村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助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首担业务。中央财政对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符合“双控”要求的政策性农担业务予以奖补,支持其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 七、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2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奖资金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有条件的地方可用于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 27.渔业发展补助。聚焦渔业资源养护、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以及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开展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实施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奖补等。 支持实施渔业资源养护,继续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 28.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继续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县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支持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打通种养循环堵点,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绿色发展。 2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加强资源台账建设,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培育推介一批秸秆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30.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9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及地膜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降低使用强度。严格补贴地膜准入条件,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八、农业防灾减灾 31.农业生产救灾。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支持小麦促弱转壮,支持实施小麦“一喷三防”。 32.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国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支持,由各地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3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以及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继续开展“保险+期货”试点。 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34.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支持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农村改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衔接,着力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切实提高农村改厕质量,务求长效管用。

  • 142023/06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推广应用。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 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建立农牧循环通道,支持和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模以下肉牛养殖主体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粪污的收集、贮存(堆沤)、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肉牛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当优先保障肉牛养殖用地。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占用一般耕地从事肉牛养殖的,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用地,不收取复垦费。 十二、肉牛产业经营主体应当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牛肉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肉牛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品牌建设,创建“吉林肉牛”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标准,完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新“三品一标”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对肉牛企业相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按规定给予肉牛企业资金补助。 十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肉牛养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疫病防控、快速诊断、机械设备、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产品、推广应用。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肉牛深加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品深加工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安排,由科研院所或肉牛深加工企业实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符合条件的肉牛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从事肉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防疫监管和疫病监测,加强肉牛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线上交易。对跨省调运肉牛应当加强检疫。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肉牛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户提供服务。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内农业科研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渠道,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农民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肉牛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肉牛产业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品种保护、繁育改良、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态环保、流通交易以及质量安全等开展监测,及时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指导肉牛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062022/06

    《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和黑土地变薄变硬变瘦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和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粪污治理存在的乱堆乱放和集中设施闲置等问题,2021年10月,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畜禽粪污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为彻底解决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共5部分22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确定了农牧结合生态化发展、源头治理资源化利用、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和分类管理常态化监管四项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任务目标。明确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路径压茬推进,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杜绝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放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0%,有效遏制畜禽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部分为重点工作。围绕破解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不健全、运行效率低、村屯粪污乱堆乱放、臭气熏天问题,明确了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行动、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行动、源头减量行动、适用技术推广行动、乡村两级治理行动、规模养殖工艺提升行动、执法监管利剑行动、粪肥还田综合利用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信息化管理提升行动和部门联动监管行动等11项具体工作。 第四部分为主推技术模式。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推广“一主三辅”技术模式。一主是指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模式,三辅是指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和基料化利用模式。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为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考核激励和做好宣传引导4项措施。 同时,《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10种)和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等3个附件。 三、主要亮点 一是压实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对本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总体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市(州)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畴,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做好统筹谋划、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在县级政府安排部署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组织村民做好畜禽粪肥清运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向。《实施方案》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肥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促进粪肥还田与黑土地保护有机衔接,大力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利用、就近还田,变废为宝。结合吉林省实际,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主+三辅”技术模式,即,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能源化、饲料化和基料化为辅。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域特征、饲养规模、种植结构和环境承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抓好任务落实和技术推广。 三是突出技术服务与指导。根据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省里总结了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和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供各地学习借鉴,并选取30名专家成立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分成9个小组,分区域指导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 062022/06

    《吉林省“十四五”现代 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政策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强做大畜牧业经济,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开展产业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情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7个部分。 一是发展成就与面临形势。重点总结“十三五”时期畜牧业发展主要成绩,分析研判“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到2025年,畜牧业全产业链增值增效水平明显提升,全力打造全国肉牛产业大省、畜产品调出大省和畜牧业经济强省。 三是优势产业与重大工程。明确聚焦省委、省政府打造万亿级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的战略目标,发挥畜牧业的中轴产业作用,规划建设生猪、肉牛等9大畜牧产业集群,启动实施千万头肉牛、千万只肉羊、千万吨粪污、千万吨秸秆饲料、千亿级梅花鹿产业等5个千万级畜牧业重大项目,建设承载粮食及副产物转化增值的畜牧大产业。 四是重点任务。围绕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和现代加工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明确提出9个方面35项重点任务。 五是重大政策。重点明确用地、财政、金融、科技等政策支持方向。 六是保障措施。围绕组织领导、法治保障、市场调控、行业服务、监督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 七是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重点对《规划》生态影响进行评价。

  • 242021/08

    《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现将《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22日,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吉林省委关于集中力量补齐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吉发〔2020〕19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秸秆变肉’工程,加快发展肉牛等节粮食草型畜牧业”。8月13日,景俊海省长在听取省畜牧局工作汇报后指出,以省政府文件出台《方案》。9月2日,景俊海省长在皓月调研时强调,提升秸秆饲料生产工艺,做精肉牛主业,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形成循环生产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政策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秸秆变肉”工程实施,创新政策和信贷支持手段,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模式,打造秸秆养畜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构建秸秆饲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农牧循环经济。主要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1500万吨,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37%。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研发推广、收储运体系建设、推进产业化进程、秸秆养畜项目建设、示范区建设、推进“粮改饲”工作,明确了7项具体任务。 一是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标准高、容积大、坚固耐用的地上和半地上永久性青(黄)贮窖。支持中小型草食畜养殖场(户),建设储草棚、堆贮和裹包收贮设施设备。继续支持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购置,提升秸秆饲料收贮和加工机械化水平。 二是强化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技术研发推广。依托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研制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强化秸秆饲料新技术普及和新产品研发,力争在生物菌、酶制剂、加工机械、技术集成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和全混合日粮等加工技术,增强适口性,增加采食量,改善消化率,提高秸秆饲料转化利用率。创新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组装模式,组建科技推广创新团队,深入开展送科技入场、入户行动,提升秸秆饲料化利用科技含量。 三是建立秸秆饲料化离田和收储运体系。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根据秸秆产量、综合利用能力、秸秆捡拾打捆机械数量,细化秸秆饲料化离田和收储运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秸秆饲料储存基地,集成推广秸秆饲料转化相关机械,培育秸秆收集、运输、饲料转化等专业化合作组织,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秸秆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逐步打造捡拾、清运、储存、转化于一体的秸秆饲料化服务体系。 四是加快推进秸秆饲料产业化进程。鼓励规模以上秸秆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产品研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打造企业品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专业收贮公司、专业收贮合作社发展,推动秸秆饲料向专业化生产、集约化利用、产业化经营转型。健全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产业联盟、企业订单、户企对接等模式,促进秸秆资源过腹转化增值、畜禽粪污有机还田,大力发展农牧循环经济。 五是加快推进秸秆养畜项目建设。结合各地产业基础和秸秆资源,启动实施秸秆养畜项目建设,打通秸秆饲料化利用“通道”,促进秸秆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过腹增值。围绕中部优势主产区、西部潜力增长区和东部特色集聚区,坚持以大型牛羊鹿养殖企业为龙头,以榆树、农安、德惠、舒兰、伊通、乾安、通榆、镇赉、汪清、双辽以及双阳、东丰等基地县(市)为依托,以秸秆资源为保障,大力发展草食畜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基础母牛、母羊核心群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整乡、整村推进肉牛养殖,形成一乡一品、数村一业的产业格局,壮大村集体经济,打造支撑乡村振兴的优势产业。发挥项目企业组织生产、开拓市场、带户养殖的纽带作用,开创秸秆饲料化养殖利用新局面。 六是加快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集中示范区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协同推进、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2020年率先启动5个秸秆饲料化集中示范小区建设,利用3-5年时间,在全省选择10个县、100个乡(镇)、500个村和10000个大户,加快推进秸秆养畜集中示范区建设。各级要支持示范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健全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全力打造秸秆饲料化利用集中示范区,推动秸秆饲料产业集群发展。 七是稳步推进“粮改饲”。以“调结构、增效益”为重点,以促进种养结合、增加农民收益为目标,以大中型草食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收贮企业为依托,积极推进粮改饲政策落实。成立全省全株玉米青贮科技创新联盟,建立全株玉米青贮质量大数据库,制定全株玉米青贮质量标准,提升全株玉米青贮品质。突出抓好饲草种植、收贮、利用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扩大优质饲草种植面积。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支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和营造良好氛围4项措施。

  • 162019/09

    关于“吉农牧贷”的政策解读现将“吉农牧贷”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我省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破解畜牧业融资难题,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主要政策 (一)主要模式 “吉农牧贷”是省和市县政府为积极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增信机制作用,破解畜牧业融资难题,与农行吉林省分行合作共同开展的信贷担保模式,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农行以风险补偿金为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针对从事适度规模养殖的养殖户(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二)业务管理 一是设立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为市县开展“吉农牧贷”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农行按不超过该笔贷款代偿本息的80%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直接扣收。 二是风险补偿金构成。风险补偿金的来源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1.市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或1000万元); 2.省级财政等额安排; 3.风险补偿金专户的孳息收益; 4.代偿后所发生的利息; 5.市县财政补充资金。 三是风险补偿金管理。市县要明确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负责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管理部门由市县自定。在“吉农牧贷”业务开展期间,风险补偿金不允许市县自行撤资,如需调整应报省畜牧、省财政批准同意。每年末市县要会同当地农行核算风险补偿金运营情况,并对风险补偿金损失部分进行及时补充。 四是发放担保贷款。“吉农牧贷”贷款必须取得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和农行共同确认后,方可发放贷款。农行吉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省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不超过8倍,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县支行“吉农牧贷”代偿率(指单个支行累计代位清偿总额与风险补偿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0%,应停止发放新的“吉农牧贷”贷款,待市县在采取降低担保倍数、补充风险补偿金、提高借款人准入等风险控制措施后,具备条件的可恢复业务办理。

  • 162019/09

    关于《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现将《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稳定全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政策 一是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好生猪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调整优化生产结构,促进增养补栏。鼓励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的饲养,扩大猪肉替代肉产品供应能力。 二是建立和落实好猪肉储备调节制度。各地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冻猪肉储备规模,按时完成本级政府的实物储备,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冻储任务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尽快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投放,稳定市场价格。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状态,实行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是给予种猪场引种补贴。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生猪人工受精技术,落实国家养殖大县良种猪精液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良种化水平。加大对种猪场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从省(国)外引进优良生猪品种,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对全省备案的种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省(国)外引进的种猪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从省外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补助;从国外引进的原种猪,按引进种源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五是落实生猪养殖企业信贷保险政策。继续支持省级以上生猪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落实国家贷款贴息政策,对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按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国家要求将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生猪等民生商品市场出现暂时性波动时,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贷款到期时用足用好“循环贷”相关政策,解决生猪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吉农牧贷”业务的县市,对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深入实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将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由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由5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 六是严格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和《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吉财粮〔2017〕1038号)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生猪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推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提高产能。 七是提升疫病防控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各地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加强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管理,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支持市县两级改造升级,全部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强化生猪产地检疫、调运监管和屠宰检疫。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养殖和屠宰加工企业建立洗消中心,引导企业开展无疫小区建设。 八是强化生猪屠宰企业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制度、机制、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屠宰标准化建设水平。 九是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时时调控生猪产销,在确保我省生猪产品供应的同时,积极对域外调出生猪产品做出吉林贡献。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生猪产地适度建设预冷、储藏、保鲜等冷链设施。 十是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省级以上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不断健全完善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实现从活体生猪跨省调运向生猪产品调出转变。支持生猪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提升吉林生猪及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十一是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龙头企业自建联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落实好中央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逐步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划定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各地要给予用地保障。 十二是强化生猪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猪养殖合理布局,将种猪场、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取消规模化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 十三是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实施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十四是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确保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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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人事任免 牧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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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020/08

    关于徐一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局党组研究决定: 任命: 徐一鸣同志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柴方红同志为省畜牧总站站长。 免去: 付殿国同志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徐一鸣同志的省畜牧总站站长职务; 柴方红同志的省牧业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中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党组 2020年8月21日

  • 252020/08

    关于徐一鸣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徐一鸣、赵伯铭、李礼、高洪学同志的现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从2020年8月起正式任职。 中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党组 2020年8月21日

  • 152020/05

    关于陈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 152020/05

    关于朱恒义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 262020/04

    关于张国华任职的通知

  • 132018/09

    关于李竟非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局党组研究决定,李竟非、李文兴、邵洪泽、潘荣辉和牛庆生5名同志结束试用期。李竟非、李文兴同志从2016年12月起正式任职;邵洪泽、潘荣辉、牛庆生同志从2016年11月起正式任职。

  • 132018/09

    关于麻凯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 局党组研究决定,麻凯同志任主任科员,免去其副主任科员职务。

  • 122016/12

    关于李英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局党组研究决定: 任命: 李英春同志为副调研员; 任守爱同志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韩业超同志为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萌同志为省牧业信息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李英春同志主任科员职务; 任守爱同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职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11月10日

  • 262023/04

    畜禽生产稳定增长 生猪价格上行受阻——2023年一季度吉林省...

  • 012023/04

    吉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畜牧部分全年猪牛羊禽肉类总产量289.56万吨。其中,猪肉产量150.11万吨,比上年增长5.4%;牛肉产量44.32万吨,增长8.5%;羊肉产量8.32万吨,增长9.0%;禽肉产量86.81万吨,增长5.5%。禽蛋产量95.85万吨,下降8.5%。生牛奶产量29.30万吨,下降10.4%。年末生猪存栏1190.24万头,增长4.6%;全年生猪出栏1839.43万头,增长5.1%。

  • 182023/01

    2022年全省“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年终数据盘点全省肉牛养殖总量同比增幅再创历史新高。据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反馈,2022年,全省肉牛饲养量达到652.6万头,同比增长12.4%。其中,存栏390.3万头,同比增长15.4%;出栏262.3万头,同比增长8.2%。肉牛饲养量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同比增速分别高出辽宁和黑龙江10.7和9.6个百分点,增幅领跑东北,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涉牛融资保险实现新突破。全年肉牛贷款余额245.45亿元,同比增长100.41%。其中:活体抵押贷款累放金额65.24亿元,同比增长196.01%;比年初增长39.18亿元,增长150.35%。全省肉牛政策性保险在保牛只115.78万头,比年初增加54.78万头,增幅89.8%。保险覆盖面占存栏量的29.66%,比年初提高13.66个百分点。 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率明显提升。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1642万吨,占秸秆总量的41.05%,同比提高9.7个百分点。 全省肉牛种业总量同比大幅增长。全省4个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核心群存栏1115头,同比增长20.8%;后备母牛存栏332头,同比增长34.4%。全省5个种公牛站,采精种公牛存栏451头、后备种公牛存栏147头,同比分别增长21.9%和2.1%。生产冻精共计1075.6万剂,同比增长28.3%;销售冻精共计918.78万剂,同比增长14.6%。全省15个肉种牛场(不含4个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基础母牛存栏26362头,同比增长87.3%;后备母牛存栏12526头,同比增长274%。 全省肉牛产业大项目持续提质增效。全年谋划建设千头以上大项目(包括新建屠宰加工项目)209个,比工程实施前增加175个,增长515%。其中万头牛场21个,比工程实施前增加17个,增长425%。已完工项目62个,同比增长82.3%。合计养殖量达19万头,同比增长65.2%,其中存栏12.35万头、出栏6.65万头。在建项目107个,比2021年11月末增加65个,同比增长155%。计划投资319.14亿元,已完成投资73.56亿元,同比增长410%。已有52个项目入栏牛,现存栏4.74万头,同比增长113%。其中,有29个项目已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发债金额77.91亿元,拨入施工方的专项债资金62.85亿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3.03亿元。谋划中项目40个,比2021年11月末增加19个,同比增长90%。计划投资293.16亿元,计划饲养能力59.38万头。 肉牛产业园区养殖增量明显。据畜牧行业统计,全省规划的十个肉牛产业园区饲养量达到327.5万头,其中存栏200.3万头,出栏127.2万头,同比分别增长15.8%、17.8%和39%,占全省饲养量的43.2%。 肉牛养殖大县、大乡、大村、大户加快发展。 34个肉牛大县扩群增量。据畜牧行业统计,全年34个肉牛养殖大县养殖总量达到702.6万头,其中存栏413万头,出栏289.6万头,同比分别增长17.5%、17%和12.9%。 百乡千村万户存栏比重增大。据畜牧行业统计,全省饲养量万头以上大乡(镇)185个、千头以上专业村1130个、50头以上养殖大户10885个,存栏分别达到236.3万头、166.5万头和101.5万头,分别占全省存栏量的60.5%、42.7%和26%。 中东西部产业集群建设进展顺利。全省规划中东西部肉牛产业集群涉及19个县(市、区)32个项目,其中中部产业集群项目12个,计划总投资15亿元,已完成投资3.5985亿元,占计划投资总额的23.99%,已有10个项目开工建设;东部产业集群项目10个,计划总投资58.746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6.476亿元,占计划总投资额的11.02%,10个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有3个企业已经着手引牛入栏;西部产业集群项目有10个,计划总投资41.81亿元,已完成投资7.4796亿元,占计划投资总额的17.89%,10个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据畜牧行业统计,19个县(市、区)养殖量425.9万头,存栏246.4万头,出栏179.5万头。 三个“10”企业建设速度明显加快。10个头部企业计划投资6.4亿元,已完成投资62.7%,饲养量已达到16.2万头,实现屠宰加工产值12.4亿元;10个在建项目计划投资10.6亿元,已完成投资43.3%,饲养量已达到10.4万头;10个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10.1亿元,已完成投资77.2%。其中,长春新型生物瓣膜项目一期已进入试生产阶段、通化有点牛牧业已完成标准化牛舍建设5栋,存栏500头。 全省屠宰加工能力得到新拓展。全省共建有肉牛屠宰企业84家,其中:县级以上51家、乡镇级33家,年设计屠宰能力223.29万头。据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计,全年全省实际屠宰肉牛46.73万头;调出活牛35.79万头,同比增长37.92%;调出牛肉产品1.86万吨,调出量与去年持平。新建屠宰加工企业进展顺利。2021年以来,全省新建肉牛屠宰企业11家,完成投资5.06亿元,年设计屠宰能力103.5万头。2022年,建成投产1家,试运行2家,其他8家在建。涉牛规上企业运行良好。全省现有涉牛加工规上企业8户,分割肉制品11.3万吨;皓月大健康制品、生物医药制品产量22.9吨,同比增长72.2%。 全省亿级以上大企业增速明显。全省谋划建设的亿级以上企业共有14家,其中:规划的千亿级企业1家为长春皓月,全年产值120.58亿元,同比增长25.43%;规划的百亿级企业1家为长春城开农投,全年产值0.98亿元,同比增长93.36%;规划的十亿级企业2家分别为通榆吉运和汪清恒天然,通榆吉运全年产值2.04亿元,同比增长5.9%,汪清恒天然全年产值3.2亿元,同比增长22.6%;规划的亿元级企业10家,为长春新牧、吉林国发、桦甸金牛、辽源华欣庄园、通化有点牛、松原奥金斯、镇赉吉天然、镇赉和合、大安向阳和延边畜牧,全年产值达到一亿元的有2家(桦甸金牛1.51亿元;松原奥金斯2亿元),占比20%,全年产值达到5千万元的有3家(辽源华欣庄园5000万元、延边畜牧6200万元、镇赉和合5000万元)家,占比30%。 “吉牛”餐食品牌创建取得新进展。目前,全省以省内牛肉为主要食材的餐食品牌共有16个,今年孵化培育的“吉林珍牛”美食体验店和2家“桦牛牛肉食材体验店”已开张营业;3家“牛财神‘吉牛’品鉴店”已在北京、长春两地完成布局,长春品鉴店已进入试营业阶段;5家“两岁半吉牛肉铺”已成长春市餐饮行业强劲品牌;“八珍王”熟食加工基地已落户长春。 “吉林肉牛”品牌知名度明显提升。目前,我省肉牛品牌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有11个,其中,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1个,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1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3个,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2个,被授予“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吉林老字号”的1个,通过“吉致吉品—吉林肉牛”区域公用品牌认证的3个。已有皓月、犇福、“桦牛”、“吉小牧”、“兄弟牛人”等15个肉牛产品独立品牌,其中桦牛直营店、专卖店、加盟店已发展到33家,皓月集团在全国已开设7千余家经营店,“犇福”直营店已布7家。

  • 112022/11

    王贵荣:全年粮食有望再获丰收 畜牧业生产平稳发展前三季度,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粮食生产,夏粮早稻实现增产,秋粮生产总体稳定,全年粮食有望再获丰收;生猪出栏保持增长,畜牧业生产平稳发展。 一、秋粮生产总体稳定,全年粮食有望再获丰收 夏粮早稻实现增产。今年全国夏粮早稻产量合计3511亿斤,增产31亿斤,比上年增长0.9%。其中,夏粮得益于单产和播种面积的提高,产量增长1.0%;早稻因播种面积增加,产量增长0.4%。 秋粮生产总体稳定。从面积看,各地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一些地区通过退林还田、老旧果园套种、农田连片整治等方式,挖掘粮食面积潜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秋粮播种面积稳中有增。从长势看,今年春播以来,大部农区光热充足,北方地区干旱发生范围小、影响轻,暴雨洪涝、阴雨寡照等农业气象灾害和病虫害影响总体偏轻,南方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高温干旱,粮食生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秋收进展顺利,从收获的情况看,全年粮食有望再获丰收。 二、畜牧业生产平稳发展,生猪出栏保持增长 前三季度,猪牛羊禽肉产量稳定增长,全国猪牛羊禽肉产量6711万吨,比上年同期增加283万吨,增长4.4%。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8.8%,二季度增长1.6%,三季度增长2.6%。 生猪出栏保持增长,存栏环比连续增加。前三季度,全国生猪出栏52030万头,比上年同期增长5.8%。分季度看,一季度生猪出栏同比增长14.1%,二季度增长2.5%,三季度持平略减。受生猪出栏增加带动,猪肉产量也持续增加,前三季度全国猪肉产量4150万吨,同比增长5.9%。随着前期产能释放,生猪生产增速放缓,市场价格持续反弹,养殖预期看好,养殖户积极补栏,生猪存栏环比增加。三季度末,全国生猪存栏44394万头,同比增长1.4%,环比增长3.1%,连续两个季度环比增长;其中,能繁殖母猪存栏4362万头,处于合理区间。 牛羊禽肉、禽蛋、牛奶产量均不同程度增长。前三季度,全国牛肉产量485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6%;羊肉产量346万吨,增长1.5%;禽肉产量1730万吨,增长1.7%;禽蛋产量2499万吨,增长2.7%;牛奶产量2709万吨,增长7.7%。 三、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同比上涨,生猪价格涨幅较大 三季度,全国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总水平上涨8.2%,为2021年三季度以来首次上涨。其中,农业产品上涨7.2%,林业产品下降3.2%,饲养动物及其产品上涨15.4%,渔业产品上涨0.5%。 分品种看,谷物生产者价格上涨6.7%,其中,玉米上涨3.3%,小麦上涨14.8%,稻谷上涨2.1%;豆类上涨5.4%,其中,大豆上涨6.4%;薯类上涨16.3%;油料上涨8.5%,其中,花生上涨7.0%,油菜籽上涨12.5%;蔬菜上涨8.4%;水果上涨8.2%。生猪生产者价格上涨36.1%,扭转了连续7个季度同比下降态势,带动饲养动物及其产品价格水平上涨14.2个百分点,拉动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总水平上涨3.5个百分点。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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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018年年底畜牧业行业发展预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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