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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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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局长 卓日格(包青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福余 迟俊杰 畜牧业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程文军 张成太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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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26/01

    农业农村部公告988号-新确立库圃场区

  • 122026/01

    三部门联合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为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更加便捷、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2026年1月7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案(1.0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生产经营需求,通过精准信贷支持、便捷担保服务、多元风险保障,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匹配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捷性,助力肉牛养殖主体提振信心、稳定生产、扩大经营。 二、支持政策 (一)信贷支持(省农业银行主导)。 1.放宽准入门槛。连续从事畜禽养殖或作物种植2年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均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2.实行优惠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根据主体资质适度浮动,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5%。 3.优化授信方式。灵活搭配农担担保、肉牛活体抵押等增信方式,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对100万元以下的融资需求,采取信用方式为主的综合授信模式。 4.延长贷款期限。结合肉牛养殖周期特点,将贷款期限延长至散养户5年、养殖企业(法人)3年(企业需达到农业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即:全额房地产抵押或企业评级A+级以上等)。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可提前申请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一般与原贷款期限相近。通过续贷,散养户单笔贷款最长可持续使用10年;养殖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年及以下)不限续贷次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符合农业银行续贷条件且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5.探索差异化支持。对饲养和牛、安格斯牛、延边黄牛等中高端品种肉牛,以及开展体内培植牛黄等特色产业的养殖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期限上给予倾斜。 (二)担保增信(省农担公司协同)。 6.动态调整担保期限。省农担公司对与省农业银行合作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实行担保周期与贷款周期精准适配,保障融资全周期担保覆盖。 7.落实成本减免政策。实行最高不超过0.7%的担保费率。同时,对符合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支持(当前政策贴息率为1%)。 8.提升担保服务效能。根据市场融资需求适度做大担保业务规模,重点为10万元—300万元贷款需求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省农担公司建立与省农业银行“联合尽调、平行作业”机制,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三)风险保障(安华保险、安盟保险、中华财险协同)。 9.推广目标价格保险。扩大目标价格保险服务覆盖范围,稳定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收入预期,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决策提供可靠风险缓释。 10.推行“政策险+商业险”联保模式。按照政策性保险金额5000—15000元/头、保险费率4%、养殖主体承担保费比例20%的标准,对肉牛保险给予重点、优先、持续保障。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性保险,提升中高端品种肉牛的资产估值水平,同时聚焦肉牛养殖全流程特定风险,扩大“巨灾险”“防疫防治险”等特色险种应用覆盖面。 三、实施路径 (一)深化联动机制。建立省畜牧局、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三方协同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省畜牧局负责牵头统筹,组织市、县畜牧部门常态化收集、审核并推送辖区内融资需求,乡(镇)畜牧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及辅助对接;省农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承接需求、公开服务、提高效率并提供适配的信贷产品;省农担公司各分公司负责同步提供担保增信,落实优惠费率,并与银行平行作业提升效率。三方通过联合部署、信息共享与定期会商确保协同一致,省级单位加强督导,市县级单位负责属地联合推进,形成政策传导与业务落地的工作闭环。 (二)开展先行试点。省农业银行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冬储行动”“客户大走访”“乡村深耕”等活动,优先在畜牧养殖大县及屠宰加工聚集区开展整乡、整县试点,逐步推动扩面上量。 (三)强化信用赋能。畜牧系统整合养殖档案、检疫检验、产品追溯及疫病防控等畜牧行业数据,并对接“吉牛云”平台信息,科学构建精准客户画像体系,协助相关金融机构提升信贷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关注市场变化、价格波动、动物疫病等风险因素,及时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确保不出现大额、集中风险。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对未获得有效支持的融资需求进行复盘研判,诊断堵点、剖析原因,提供针对性辅导及再次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省农业银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乡村振兴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部、信用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推动产品创新、政策落地与内外协调。 (二)省畜牧局牵头建立金融支持畜牧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局长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并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实行月度例会机制,定期组织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协同研究并破解方案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构建从“政策条件解读”到“信贷需求落地”的全流程保障机制。针对涉嫌虚假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做好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办协作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一、信用类贷款(惠农e贷) (一)准入条件 1.18周岁-70周岁。 2.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无逃废债务、从事非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公布的失信名单。 4.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客户自助手机银行签订合同、放款。 二、农担担保类贷款(农担通)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符合吉林农担准入标准。 4.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当前最高不超过3.5%,考虑农担担保费及财政贴息后,综合费率不超过3.2%。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农担出具放款通知书及担保函→5.签订线下合同及农担担保合同→6.放款。 三、活体抵押类贷款(活体抵押贷)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 4.接受监管公司对抵押物实施有效监管。 5.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根据抵押物价值和保险价值综合核定,法人贷款理论上不设上限,个人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法人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户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押品审查→4.人工贷款审查、审批→5.与客户及监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6.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做抵押登记→7.放款

  • 122026/01

    2025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绩公示(10号公告)

  • 082026/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

  • 042026/01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梅花鹿产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强化梅花鹿种源保护与利用,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及技术进步,进一步扩大优质种群规模、提升生产性能、增强良种供种保障能力,现将《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吉林省梅花鹿良种选育、扩繁、推广、应用水平,推进梅花鹿种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验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梅花鹿核心育种场,是指吉林省内开展梅花鹿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鹿自主培育,推动梅花鹿种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遗传改良效果,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公布的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申报建设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的企业或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具备较强的梅花鹿自主选育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繁育档案管理规范、齐全,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3.企业或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上繁育技术人员经过相关育种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连续两年以上无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临床病例。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鹿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单品种核心群种母鹿数量300只以上。种公鹿5个家系以上,每个家系至少3只以上。 3.种鹿体型外貌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和《吉林省畜禽遗传资源志》中本品种体型外貌特征,无遗传缺陷,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在群鹿只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2.本场有完整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1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 4.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1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5.具有完整的配种、产仔、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吉林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备案审查。 第五条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专业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报送材料的格式及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方式。函审专家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通过专业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即可通过专业审查。 第六条 专业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组织专家组3或5人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逐条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应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一)现场审核要求: 1.申报单位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汇报材料。 2.申报单位现场提供与育种相关的育种计划、工作技术总结、管理制度等文字材料。 3.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4.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二)现场检查要求: 1.种群存栏检查 采用随机抽查整圈种鹿存栏数量与随机抽查其他指定圈舍中种鹿数量相结合的方法,核查申报种鹿存栏数量。 以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鹿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电子秤、测杖、显微镜等测定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繁殖记录、疫病监测、防疫记录、工作记录等。 应对种群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方案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应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只在群鹿只耳号,赴饲养场核查其所在群及其他与遗传改良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记录每只鹿的情况。 5.主要疫病净化情况抽查 查验当年度申报单位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报告和结果。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第5款的要求。 6.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第七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的 ,通过会议评审。 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通过评审名单。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核验。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八条 对资格满5年的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由省畜牧局统一组织开展核验。 对未满5年的核心育种场,省畜牧局每年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检查程序参照本章核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期满5年需重新核验的核心育种场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填写《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省畜牧局。逾期未提交核验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十条 申请核验的核心育种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的要求,着重对5年育种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核心群近5年遗传进展与育种方案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育种工作成绩的材料。 省畜牧局对申报单位近5 年数据和总结报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遗传改良进展、年度考核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核验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专家开展核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人,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平均获得80 分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现场审核重点核验申报单位上周期遗传改良工作取得的进展、下周期工作具备的基础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核验,终止其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有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育种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 (二)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准确记录测定结果。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生产性能测定参照《茸鹿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179)》执行。 (三)不断提高种鹿性能和品质水平,并开展优质种鹿的推广与相关技术的示范应用。 (四)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五)每年对本场及辐射区域内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种鹿标识(一鹿一码),保持种群健康。 第十五条 核心育种场应尽的义务: (一) 报送半年、年度遗传改良数据。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半年、年度数据统计表》要求进行。报送时间节点为9 月15 日之前,下一年度1 月15 日之前。报送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二) 每年应按时向省畜牧局报送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内开展的主要育种管理、种鹿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下一年度遗传改良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核心育种场具有的权利: (一) 优先获得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及各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 经授权可使用梅花鹿遗传改良计划有关公共品牌、标识、电子版“种鹿档案卡”等,用于种鹿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 优先享受鹿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四) 优先参与全国种鹿遗传评估,优先获得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的种鹿遗传评估服务、定期提供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鹿得到优先推介等。 第十七条 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畜牧局的通知和有关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备。 育种场变更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应向所属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畜牧局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 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或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畜牧局提出核验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畜牧局对取得资质的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季(年)度数据报送情况、年度考评情况和信息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核心育种场按照省畜牧局要求,每年12 月15日之前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会同市、县畜牧(鹿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核心育种场开展信息核查。核查内容及程序可参照核验相关要求实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育种规划及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 生产性能测定开展、测定结果记录情况。 (三) 遗传改良数据、相关记录情况,包括群体结构和数量、生产性能测定及与上一年度相应指标的比较、场间遗传物质交流、场内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种鹿推广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核心育种场辐射带动相关鹿产业发展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季(年)度数据、总结报送时效及质量、年度考评、信息核查等内容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 发生场址变更、涉及核心群品种的生产经营范围变更、非正常的核心群群体重大变更、转移或停产的,经省畜牧局核验未通过的。 (三) 年度评估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职责和要求,且未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 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六) 连续2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 112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72号

  • 262025/1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标准物质管理的通知

  • 26202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70号

  • 042025/09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 162024/05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省优质肉牛资源,做大做强商标品牌,提高吉林牛肉知名度及商标使用知晓度,维护吉林牛肉在国内外市场的品质、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吉林肉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具备吉林牛肉特定品质的标志;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条 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为促进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经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二章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凡在吉林省内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生产经营领域涵盖育肥牛养殖、肉牛屠宰、牛肉食品加工、牛肉餐饮服务(可放宽至省外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生产或经营的牛肉(含牛肉加工品)符合《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商品特定品质》要求(详见附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 (一)育肥牛养殖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质量安全全程可控;与符合申请条件的屠宰类企业建立委托代宰关系。 (二)肉牛屠宰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屠宰工艺达到半机械化水平(具备击昏枪、自动提升轨道、剥皮机、胴体吊挂轨道等设备)以上;具备冷藏分割和冷链配送能力(具有排酸间、冷藏分割间、冷库等,自有配套冷链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建立稳定的冷链运输合作机制);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齐备,独立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配备酶标仪、肉类水分速测仪、掌上离心机、畜产品快速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原则上企业应以自营方式(自养自宰)或定单方式(屠宰厂+育肥牛场)进行屠宰。企业自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或接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保证肉牛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可控制,产品流向可追踪。 (三)牛肉食品加工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车间和设备设施;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产品质量安全且全程可追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通过ISO、HACCP、GMP三大管理体系中的任一管理体系认证。 (四)牛肉餐饮类服务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以牛肉类菜品为主;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质量安全可靠;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 申请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递交《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协同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三)申请企业提供产品外包装样本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合格。 (四)检测和综合审查合格后,与其签订《吉林牛肉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颁发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准用证》(简称“准用证”)。 第三章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及违规责任 第七条 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凭“准用证”向注册人领贴防伪“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同一批次产品不同类型企业不得重复领贴)。 (二)获准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其产品需接受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或其委托单位)的不定期抽检。 (三)获准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不用交纳管理费。 (四)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准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重新签订准用合同和更换“准用证”。 (五)未获准或被取消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企业,可在接到批复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违规应承担的责任: (一)如发现超出规定使用范围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不合格,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撤销其使用权,收回“准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其赔偿。 (四)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可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含变相行为),违者,一经发现、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自动放弃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对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条 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该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全方位跟踪管理;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该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吉林牛肉的宣传、保护工作,严防以“吉林牛肉”为品名进行包装物印刷和产品营销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产品特定品质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协同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商标注册人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附件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商品特定品质 一、产品安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的要求。 二、水分含量应符合《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的要求。 三、瘦肉精不得检出。 四、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执行。 五、污染物限量及检验方法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执行。 六、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按《绿色食品 畜肉》(NY/T 2799)执行。

  • 242024/04

    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肉牛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肉牛优良品种,规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推动肉牛种业振兴,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培育、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肉牛遗传资源,是指肉牛及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条例所称种牛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有显著品种优势的肉牛。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肉牛种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培育,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发挥资源、科研优势和种业企业主体作用,建设现代肉牛种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将肉牛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肉牛遗传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工作,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肉牛种质资源活体保护、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利用,加强延边牛、延黄牛、中国草原红牛等地方特色肉牛品种资源保护利用,优化提升肉牛种群结构。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生产性能测定站等育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质种牛和可繁母牛,补充和扩大肉牛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联合育种机制,开展肉牛品种培育和开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牛。 省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种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牛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牛。 各级畜牧兽医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肉牛种业企业加强选种选配,强化生产性能测定,提高供种能力和供种质量。 第八条 从事种牛生产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生产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九条 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产品储存、质量检测等固定场所与相关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措施;具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鼓励建立标准化肉牛繁育服务站点,加强肉牛优良品种推广。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授精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能力,并具有固定场所、储存和检测等相应设备,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冷冻精液来源清晰、系谱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检测、配种记录等相关信息记录完整。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的,应当建立系谱档案、完善产品出入库记录等信息资料,系谱档案应长期保存。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经营的,在销售产品时应当附具系谱信息材料、检疫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种牛及其遗传材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 (四)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 (五)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遗传材料; (六)销售时未附具系谱信息材料、检疫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种牛及其遗传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上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可追溯体系,保证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全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 发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明肉牛品种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的标准。 发布虚假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策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保障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需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肉牛种业发展用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授精服务队伍建设,对从事人工授精服务的人员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生产环节建立系谱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销售环节附具系谱信息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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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023/06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推广应用。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 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建立农牧循环通道,支持和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模以下肉牛养殖主体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粪污的收集、贮存(堆沤)、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肉牛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当优先保障肉牛养殖用地。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占用一般耕地从事肉牛养殖的,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用地,不收取复垦费。 十二、肉牛产业经营主体应当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牛肉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肉牛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品牌建设,创建“吉林肉牛”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标准,完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新“三品一标”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对肉牛企业相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按规定给予肉牛企业资金补助。 十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肉牛养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疫病防控、快速诊断、机械设备、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产品、推广应用。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肉牛深加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品深加工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安排,由科研院所或肉牛深加工企业实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符合条件的肉牛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从事肉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防疫监管和疫病监测,加强肉牛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线上交易。对跨省调运肉牛应当加强检疫。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肉牛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户提供服务。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内农业科研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渠道,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农民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肉牛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肉牛产业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品种保护、繁育改良、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态环保、流通交易以及质量安全等开展监测,及时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指导肉牛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062022/06

    《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和黑土地变薄变硬变瘦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和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粪污治理存在的乱堆乱放和集中设施闲置等问题,2021年10月,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畜禽粪污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为彻底解决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共5部分22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确定了农牧结合生态化发展、源头治理资源化利用、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和分类管理常态化监管四项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任务目标。明确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路径压茬推进,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杜绝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放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0%,有效遏制畜禽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部分为重点工作。围绕破解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不健全、运行效率低、村屯粪污乱堆乱放、臭气熏天问题,明确了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行动、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行动、源头减量行动、适用技术推广行动、乡村两级治理行动、规模养殖工艺提升行动、执法监管利剑行动、粪肥还田综合利用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信息化管理提升行动和部门联动监管行动等11项具体工作。 第四部分为主推技术模式。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推广“一主三辅”技术模式。一主是指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模式,三辅是指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和基料化利用模式。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为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考核激励和做好宣传引导4项措施。 同时,《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10种)和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等3个附件。 三、主要亮点 一是压实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对本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总体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市(州)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畴,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做好统筹谋划、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在县级政府安排部署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组织村民做好畜禽粪肥清运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向。《实施方案》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肥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促进粪肥还田与黑土地保护有机衔接,大力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利用、就近还田,变废为宝。结合吉林省实际,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主+三辅”技术模式,即,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能源化、饲料化和基料化为辅。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域特征、饲养规模、种植结构和环境承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抓好任务落实和技术推广。 三是突出技术服务与指导。根据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省里总结了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和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供各地学习借鉴,并选取30名专家成立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分成9个小组,分区域指导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 062022/06

    《吉林省“十四五”现代 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政策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强做大畜牧业经济,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开展产业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情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7个部分。 一是发展成就与面临形势。重点总结“十三五”时期畜牧业发展主要成绩,分析研判“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到2025年,畜牧业全产业链增值增效水平明显提升,全力打造全国肉牛产业大省、畜产品调出大省和畜牧业经济强省。 三是优势产业与重大工程。明确聚焦省委、省政府打造万亿级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的战略目标,发挥畜牧业的中轴产业作用,规划建设生猪、肉牛等9大畜牧产业集群,启动实施千万头肉牛、千万只肉羊、千万吨粪污、千万吨秸秆饲料、千亿级梅花鹿产业等5个千万级畜牧业重大项目,建设承载粮食及副产物转化增值的畜牧大产业。 四是重点任务。围绕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和现代加工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明确提出9个方面35项重点任务。 五是重大政策。重点明确用地、财政、金融、科技等政策支持方向。 六是保障措施。围绕组织领导、法治保障、市场调控、行业服务、监督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 七是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重点对《规划》生态影响进行评价。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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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牧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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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吉林省畜牧业生产情况

  • 112025/12

    2025年10月桦甸市肉牛监测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一、生产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肉牛监测村与监测规模场在生产运行方面呈现差异化态势。监测村肉牛存栏量环比减少1.87%,出栏量环比减少88.89%;监测规模场存栏量环比增长3%,出栏量环比减少78.03%。散户养殖与规模养殖在生产调控及市场选择上存在显著不同。从养殖结构来看,监测村的养殖模式以小规模、分散化为主,这使得其生产环节的变动更为平稳;而规模养殖场凭借更充足的资金支撑以及更敏锐的市场响应能力,存栏量的增长态势明显。不过在出栏时机的选择上,规模场表现得更为审慎,主动根据市场形势把控出栏节奏的特征尤为突出。 二、形势分析 监测村方面:一是山区放牧的牛群相继下山后,不少散养农户顺势选择出售架子牛,这一传统规律直接造成了存栏量的回落;二是近期肉牛市场价格虽保持平稳,但农户仍期盼回到顶峰时期价格,肉牛出栏环比浮动较大,稳定的收益预期让农户出栏意愿保持平稳,未出现大规模挑栏现象。 规模场方面:一是规模场普遍加大了犊牛、架子牛引进和母牛群培育力度,存栏基数有所增加;二是由于饲料、人工等养殖成本持续增加,而当前肉牛价格未达到企业预期利润水平,因此多数规模场主动控制出栏节奏,等待价格达到预期水平,致使出栏量有所减少。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为应对当前生产态势,推动肉牛产业健康发展,拟从以下三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全面启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继续执行《支持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意见》18条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基础母牛产犊补贴政策》,鼓励养殖主体稳定和扩大基础母牛群体,从源头上保障产能基础。 二是强化金融助力产业升级。深化“政银企”三方协作机制,在继续推广“吉农牧贷”等专项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圈舍借贷、订单融资、活体抵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有效缓解养殖场(户)资金压力,支持其稳健经营和适度扩栏。 三是健全畜牧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服务进万家”活动,提升畜牧兽医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网络,加快组建专业化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养殖技术培训与入户指导,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服务与防疫支撑。 四、趋势展望 预计元旦节前后,肉类消费需求将呈上升趋势,肉牛价格预计出现回暖,养殖主体出栏意愿增强,出栏量将有所增加。建议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产销对接,保障养殖效益和市场供应稳定。

  • 242025/11

    德惠市2025年三季度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2025年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在政策推动和市场引导下,总体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其中,生猪产能稳步提升,肉牛产业增长势头强劲,畜牧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发展特征。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德惠市畜牧业已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产业。 一、畜牧业发展态势 据统计数据反馈,三季度,德惠市生猪生产延续了上半年的良好势头,生猪存栏61.06万头,同比下降1.11%,能繁母猪存栏5.92万头,同比增长4.83%,生猪出栏85.97,同比增长0.78%,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三,其中217个生猪规模场存栏为11.34万头,同比增长12.22%,能繁母猪存栏1.01万头,同比增长0.71%,生猪产能基础稳固,生产能力持续增强。肉牛饲养量为15.57万头,同比增长3.8%,其中存出栏分别为9.27万头和6.29万头,同比分别增长1.19%和7.7%,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一,肉牛养殖行业正逐步摆脱2024年度养殖不利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苏势头。家禽存出栏分别为1727万只和6504万只,出栏增幅长春地区第一。羊存栏4.37万只,同比下降3.08%,出栏2.86万只,同比增长6.56% 二、养殖效益情况 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虽然总体保持稳定发展,但仍面临着市场波动和成本攀升的双重压力。根据行业分析,2025年养殖业普遍面临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成本同比上涨10%-15%的情况,这直接推高了养殖成本,挤压了养殖利润。同时,人工、防疫、环保等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使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削弱。 生猪价格波动尤为明显。尽管8月份生猪出栏量环比增长14.5%,但生猪价格却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价跌量增"的市场现象,使得养殖场户的收益面临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自繁自育养殖模式,由于投入大、周期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更为显著。如何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合理安排出栏节奏和存栏结构,成为养殖场户面临的重要挑战。 鸡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共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环保压力也日益增大。德惠市作为畜牧业重点地区,同样面临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挑战,环保要求的提高虽然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但在短期内无疑增加了养殖场的运营成本和环保压力。 三、四季度形势预判 基于前三季度的生产数据和市场走势,对德惠市四季度畜牧业发展形势作出以下研判: (一)成本压力持续。预计四季度饲料原料价格仍将保持高位运行,养殖成本难以显著下降。同时,随着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养殖场户在粪污处理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可能进一步增加。成本压力将加速行业洗牌,推动畜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生猪产能释放。由于前期仔猪外购量大幅增加,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量将继续保持增长。同时,养殖场户普遍看好2025年年底至2026年春节前后的生猪市场,可能会增加压栏惜售现象,导致出栏体重上移。然而,需要警惕的是,如果过度推迟出栏,可能导致后续集中出栏,引发价格大跌,同时增加养殖成本,压缩盈利空间。 (三)肉牛产业稳中有进。在政策持续支持和市场需求拉动下,四季度肉牛产业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随着牛肉消费进入传统旺季,肉牛出栏量和价格都可能出现季节性上涨。德惠市肉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鸡蛋价格短期回升。9月中旬鸡蛋回升至7.2元/公斤。10月蛋价整体略降,预计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四、下步措施 (一)强化市场信息服务。健全畜牧业生产与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养殖户发布畜禽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让养殖户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指导养殖户抓住市场机遇,适时出栏和补栏,扩大畜禽出栏量,提高养殖效益。特别是要加强对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的指导,避免集中出栏导致的价格踩踏。 (二)优化政策支持机制。持续落实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政府出台的肉牛优惠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项目落位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支持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同时,针对中小养殖户,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融资难题。 (三)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引导产业链延伸,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养殖企业向下游延伸,发展屠宰加工、品牌营销等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畜牧业与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功能和价值空间。 (四)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和生物安全措施,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 242025/11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三季度生产形势及效益分析一、蛋鸡规模场基本情况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监测共61户,每月按时上报存栏数量与生产情况。2025年一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5万只,同比下降-3.57%,二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8万只,同比增长11.85%,三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23.6万只,同比下降3.1%,9月新增鸡雏4万只,后备鸡存栏5万只,9月当月鸡蛋产量1388.8吨。 二、鸡蛋价格走势及效益 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德惠市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公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蛋鸡养殖成本中,饲料成本占的60%-70%,是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2025年三季度,虽然玉米和豆粕价格同比有所上涨,但德惠市作为粮食主产区,具有一定的本地饲料资源优势。业内数据显示,料蛋比每变化0.1,单只鸡的盈亏水平就会变化5元多。在蛋价低迷时期,降低料蛋比成为养殖生存的生命线。 二季度肉鸡和蛋鸡养殖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挫伤了养殖积极性。三季度边际改善,随着蛋价回升至6.4元/公斤,德惠市养殖亏损情况有所缓解。但从市场看,7-8月单斤鸡蛋亏损仍接近0.30元,德惠市养殖效益可能仍处于微利或盈亏平衡边缘。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弱,应对市场波动能力差。在持续亏损压力下,部分散户选择空栏观望,甚至退出市场。大型养殖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和成本控制优势,在行业低迷期仍保持一定韧性。 三、下步趋势 (一)短期市场价格展望。鸡蛋价格区间震荡,预计10月蛋价整体略降,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二)长期发展趋势微利常态化。蛋鸡行业高利润的时代已经过去,"微利"甚至"亏损"已成为行业新常态。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成为降本增效的关键手段。产业竞争重点从价格转向价值,功能型鸡蛋和品牌鸡蛋具有更大发展空间。 (三)短期应对,密切关注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安排出栏和补栏节奏,抓住三季度后学校开学、节日备货等需求小旺季,适时出货。 (四)中期调整,推进设施改造,聚焦降低料蛋比这一核心指标,根据自身资源条件,适度发展特色蛋鸡养殖,错位竞争。 (五)长期转型寻求差异化发展,发展功能性鸡蛋(如DHA鸡蛋、富硒鸡蛋)和品牌鸡蛋,功能性鸡蛋蛋在主要消费城市,每枚售价达4-5元仍供不应求,实现高品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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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辽县2025年1-10月份生猪生产形势分析一、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分析 2025年初生猪价格延续了2024年的下行趋势,从1月份生猪价格16.9元/公斤一路下跌,到5月份跌破15元/公斤,生猪养殖效益也从350元跌至100元以下。8、9月份养殖端出栏计划完成欠佳,部分生猪延后至10月出栏,叠加10月份正常的产能释放,市场供应压力显著加大,猪价加速下行,10月13日,生猪均价跌至11.9元/公斤,是近两年的最低点,出栏一头体重130公斤的生猪亏损143元。10月底生猪价格出现了一波超跌反弹 ,生猪平均价格12.4元/公斤,但同比仍下跌33.3% 。 到9月份猪粮比跌破6:1的盈亏平衡点,行业总体进入亏损区间,导致“预防性”出栏增加放大了价格跌幅,虽然饲料成本有所下行,但不足以抵消猪价下跌带来的利润损失,同时外购仔猪养殖场户仔猪成本较高,导致专业育肥户先进入亏损。 2025年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图 2025年1-10月份每头猪盈亏走势图(出栏体重按130公斤计算) 预计后续走势,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大猪存栏稳 二、生猪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供给充足。2024年8、9月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2025年前三季度生猪出栏量和猪肉产量均较上年同期增长,为市场提供了充足货源,抑制了猪肉价格上涨。 (二)受替代消费的影响。禽肉、禽蛋等替代性畜产品价格处于历史低位,牛羊肉市场供给充足且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分流了部分猪肉消费需求,进一步压制了猪肉价格。 (三)饲养成本的下降。大豆、玉米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承压下行。豆粕和育肥猪配合饲料平均价格同比下跌,养殖成本的降低为猪肉价格下行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生猪价格下跌对养殖的影响 (一)养殖户信心不足。价格持续下跌使得部分养殖户对养猪行业的前景感到悲观,一些小规模养殖户出栏后,存在恐慌心里不再继续养殖,防止猪价持续下跌带来更大损失。 (二)资金周转困难。猪价下跌,导致中小养殖户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得不提前出售生猪,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应过剩的情况,形成恶性循环。 (三)规模化养殖的优势。在猪价下跌的情况下,规模化猪场相对中小散户更能承受价格下跌的压力,若猪价持续低迷,规模化猪场也会考虑缩减规模。 四、预计后期走势及建议 随着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中大猪存栏稳中略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后期供给压力,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趋于平稳,有助于缓解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二次育肥减少,预计大猪出栏量同比下降,而需求进入季节性高潮期大猪价格上涨,有望带动未来标猪价格走势逐渐向好。 建议养殖场(户)把控生产节奏,及时调整产能结构,强化成本管控,特别是小散户与中小养殖场(户)根据市场行情适时出栏。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率、精简管理流程来降低成本,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避免疫情冲击。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制定严格的现金流计划,果断淘汰低效能母猪,不逆势扩张,减少无效投入,等待市场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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