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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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6/05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致全省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全省畜禽养殖主体(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打击畜禽养殖环节制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 作为畜禽养殖主体(场、户),对制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畜禽养殖、运输等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严禁收购、贩运、屠宰饲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畜禽,以及销售、加工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畜禽产品。 二、法定义务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主体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自觉接受畜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查抽检工作。 3.养殖场(小区)、养殖户饲养全周期禁止使用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酒石酸锑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农业农村部公告明令禁止的药物;汞制剂、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违规添加兽用抗菌药、“非药品冒充药品”等隐性添加物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兽药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违规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和未经批准为兽药的物质,以及违规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法律责任 1.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对饲喂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责令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超剂量、超疗程、超范围使用允许类兽药,不执行休药期,造成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饲料、饮水中超限量、超规范添加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致重金属(铅、镉、砷、汞)超标的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案例分享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其中一例非法添加“瘦肉精”案。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在肉牛养殖中故意添加“瘦肉精”(克伦特罗),还帮助他人购买使用,经检测,王某某及其关联养殖场的肉牛均检出“瘦肉精”。2024年10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33万元。 五、违法举报 欢迎积极举报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过程中制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96603)。 请全省各畜禽养殖主体(场、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若有违反,必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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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6/04
政策文件
312026/03
092026/0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6年畜禽养殖成...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 根据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畜牧部分)分配方案和优化调整畜牧业支持政策的请示》(吉牧文〔2025〕41号)和省畜牧局《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三年规划(2026-2028年)》(吉牧畜发〔2026〕3号),现发布《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具体事项如下: 一、任务目标 聚焦畜禽繁殖改良、健康养殖、精准饲喂、菌酶协同、智慧牧业、粪污资源化利用、优质饲草、肉奶协同等关键核心技术,通过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和畜牧行业企业,进行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乌拉圭种牛、安格斯牛、肉用梅花鹿、半番鸭和“体内培殖牛黄”等高端特色品种和产品快速扩繁扩量,进一步扩规模、提品质、创品牌,真正将资源品种优势打造成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1.基本条件。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单位可为省内外的高校院所和相关畜牧行业企业,均应具有较强的畜禽养殖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能力。试验示范基地应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导向,原则上应依托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并需提供营业执照。 2.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以及承担创新技术示范推广的设施、基地、人员等必备条件。 3.限项要求。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位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 1.基本条件。项目设负责人1名,应为牵头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所申报项目相关科研课题(项目)主持经历,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学识水平和身体条件,严禁跨领域申报。 2.限项要求。每人每个领域只能参与1个项目。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内容。 项目内容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填报,符合项目的支持领域及重点。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诚信要求。 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均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未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在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对负责人、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所有项目均须提交申报书,推广内容、绩效(验收)指标等应符合指南要求,明确、合理、可考核。如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课题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书的内容知识产权归属须清晰,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二)附件材料。 1.企业作为参加单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按规定在财务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报备验证,验证后报告每页均印有验证二维码,下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未满1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至2025年末的财务审计报告)。 2.有合作单位的须提交经双方(或多方)确定的正式合作协议(包括合作内容、经费投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3.其它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各推荐单位须对项目申报书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推荐公函,并附推荐项目名单。项目申报单位要将推荐函和胶装成册的项目申报书(一式2份)纸质件于2026年3月16日前分别报送省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发展处(1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电子版和扫描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无正式推荐公函的项目,将不予受理。省级及以上各畜牧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申报书需加盖单位公章附推荐函;省级以下单位项目申报书需经当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附推荐函。 五、项目实施 (一)答辩评审。省畜牧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PPT现场答辩评审。按照公开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资格审核、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纪检监督、局党组集体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采取专家主审和专家组综合评议打分的方式,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分数排名,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与省畜牧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规定任务指标组织项目实施,抓好技术和品种示范推广,打造典型经验模式,突破性成果要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告。项目起动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如确需变动要提前报请省畜牧局同意。 (三)考核验收。项目执行期为1年。省畜牧局依据项目指南考核指标,组织开展中期实地检查和年底总结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评、服务对象测评、同行专家会评、行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背靠背”打分。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附件:1.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 项目申报指南 2.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 项目申报书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李文博 电话:0431--88906891 邮箱:597078937@qq.com 省财政厅 赵玉杰 电话:0431--88771696 邮箱:zhaoyj18@foxmail.com)
052026/03
122026/01
三部门联合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为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更加便捷、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2026年1月7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案(1.0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生产经营需求,通过精准信贷支持、便捷担保服务、多元风险保障,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匹配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捷性,助力肉牛养殖主体提振信心、稳定生产、扩大经营。 二、支持政策 (一)信贷支持(省农业银行主导)。 1.放宽准入门槛。连续从事畜禽养殖或作物种植2年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均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2.实行优惠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根据主体资质适度浮动,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5%。 3.优化授信方式。灵活搭配农担担保、肉牛活体抵押等增信方式,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对100万元以下的融资需求,采取信用方式为主的综合授信模式。 4.延长贷款期限。结合肉牛养殖周期特点,将贷款期限延长至散养户5年、养殖企业(法人)3年(企业需达到农业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即:全额房地产抵押或企业评级A+级以上等)。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可提前申请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一般与原贷款期限相近。通过续贷,散养户单笔贷款最长可持续使用10年;养殖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年及以下)不限续贷次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符合农业银行续贷条件且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5.探索差异化支持。对饲养和牛、安格斯牛、延边黄牛等中高端品种肉牛,以及开展体内培植牛黄等特色产业的养殖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期限上给予倾斜。 (二)担保增信(省农担公司协同)。 6.动态调整担保期限。省农担公司对与省农业银行合作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实行担保周期与贷款周期精准适配,保障融资全周期担保覆盖。 7.落实成本减免政策。实行最高不超过0.7%的担保费率。同时,对符合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支持(当前政策贴息率为1%)。 8.提升担保服务效能。根据市场融资需求适度做大担保业务规模,重点为10万元—300万元贷款需求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省农担公司建立与省农业银行“联合尽调、平行作业”机制,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三)风险保障(安华保险、安盟保险、中华财险协同)。 9.推广目标价格保险。扩大目标价格保险服务覆盖范围,稳定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收入预期,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决策提供可靠风险缓释。 10.推行“政策险+商业险”联保模式。按照政策性保险金额5000—15000元/头、保险费率4%、养殖主体承担保费比例20%的标准,对肉牛保险给予重点、优先、持续保障。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性保险,提升中高端品种肉牛的资产估值水平,同时聚焦肉牛养殖全流程特定风险,扩大“巨灾险”“防疫防治险”等特色险种应用覆盖面。 三、实施路径 (一)深化联动机制。建立省畜牧局、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三方协同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省畜牧局负责牵头统筹,组织市、县畜牧部门常态化收集、审核并推送辖区内融资需求,乡(镇)畜牧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及辅助对接;省农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承接需求、公开服务、提高效率并提供适配的信贷产品;省农担公司各分公司负责同步提供担保增信,落实优惠费率,并与银行平行作业提升效率。三方通过联合部署、信息共享与定期会商确保协同一致,省级单位加强督导,市县级单位负责属地联合推进,形成政策传导与业务落地的工作闭环。 (二)开展先行试点。省农业银行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冬储行动”“客户大走访”“乡村深耕”等活动,优先在畜牧养殖大县及屠宰加工聚集区开展整乡、整县试点,逐步推动扩面上量。 (三)强化信用赋能。畜牧系统整合养殖档案、检疫检验、产品追溯及疫病防控等畜牧行业数据,并对接“吉牛云”平台信息,科学构建精准客户画像体系,协助相关金融机构提升信贷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关注市场变化、价格波动、动物疫病等风险因素,及时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确保不出现大额、集中风险。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对未获得有效支持的融资需求进行复盘研判,诊断堵点、剖析原因,提供针对性辅导及再次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省农业银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乡村振兴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部、信用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推动产品创新、政策落地与内外协调。 (二)省畜牧局牵头建立金融支持畜牧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局长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并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实行月度例会机制,定期组织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协同研究并破解方案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构建从“政策条件解读”到“信贷需求落地”的全流程保障机制。针对涉嫌虚假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做好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办协作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一、信用类贷款(惠农e贷) (一)准入条件 1.18周岁-70周岁。 2.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无逃废债务、从事非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公布的失信名单。 4.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客户自助手机银行签订合同、放款。 二、农担担保类贷款(农担通)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符合吉林农担准入标准。 4.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当前最高不超过3.5%,考虑农担担保费及财政贴息后,综合费率不超过3.2%。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农担出具放款通知书及担保函→5.签订线下合同及农担担保合同→6.放款。 三、活体抵押类贷款(活体抵押贷)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 4.接受监管公司对抵押物实施有效监管。 5.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根据抵押物价值和保险价值综合核定,法人贷款理论上不设上限,个人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法人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户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押品审查→4.人工贷款审查、审批→5.与客户及监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6.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做抵押登记→7.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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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梅花鹿产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强化梅花鹿种源保护与利用,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及技术进步,进一步扩大优质种群规模、提升生产性能、增强良种供种保障能力,现将《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吉林省梅花鹿良种选育、扩繁、推广、应用水平,推进梅花鹿种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验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梅花鹿核心育种场,是指吉林省内开展梅花鹿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鹿自主培育,推动梅花鹿种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遗传改良效果,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公布的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申报建设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的企业或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具备较强的梅花鹿自主选育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繁育档案管理规范、齐全,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3.企业或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上繁育技术人员经过相关育种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连续两年以上无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临床病例。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鹿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单品种核心群种母鹿数量300只以上。种公鹿5个家系以上,每个家系至少3只以上。 3.种鹿体型外貌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和《吉林省畜禽遗传资源志》中本品种体型外貌特征,无遗传缺陷,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在群鹿只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2.本场有完整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1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 4.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1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5.具有完整的配种、产仔、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吉林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备案审查。 第五条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专业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报送材料的格式及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方式。函审专家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通过专业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即可通过专业审查。 第六条 专业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组织专家组3或5人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逐条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应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一)现场审核要求: 1.申报单位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汇报材料。 2.申报单位现场提供与育种相关的育种计划、工作技术总结、管理制度等文字材料。 3.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4.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二)现场检查要求: 1.种群存栏检查 采用随机抽查整圈种鹿存栏数量与随机抽查其他指定圈舍中种鹿数量相结合的方法,核查申报种鹿存栏数量。 以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鹿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电子秤、测杖、显微镜等测定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繁殖记录、疫病监测、防疫记录、工作记录等。 应对种群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方案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应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只在群鹿只耳号,赴饲养场核查其所在群及其他与遗传改良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记录每只鹿的情况。 5.主要疫病净化情况抽查 查验当年度申报单位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报告和结果。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第5款的要求。 6.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第七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的 ,通过会议评审。 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通过评审名单。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核验。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八条 对资格满5年的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由省畜牧局统一组织开展核验。 对未满5年的核心育种场,省畜牧局每年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检查程序参照本章核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期满5年需重新核验的核心育种场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填写《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省畜牧局。逾期未提交核验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十条 申请核验的核心育种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的要求,着重对5年育种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核心群近5年遗传进展与育种方案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育种工作成绩的材料。 省畜牧局对申报单位近5 年数据和总结报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遗传改良进展、年度考核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核验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专家开展核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人,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平均获得80 分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现场审核重点核验申报单位上周期遗传改良工作取得的进展、下周期工作具备的基础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核验,终止其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有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育种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 (二)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准确记录测定结果。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生产性能测定参照《茸鹿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179)》执行。 (三)不断提高种鹿性能和品质水平,并开展优质种鹿的推广与相关技术的示范应用。 (四)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五)每年对本场及辐射区域内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种鹿标识(一鹿一码),保持种群健康。 第十五条 核心育种场应尽的义务: (一) 报送半年、年度遗传改良数据。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半年、年度数据统计表》要求进行。报送时间节点为9 月15 日之前,下一年度1 月15 日之前。报送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二) 每年应按时向省畜牧局报送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内开展的主要育种管理、种鹿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下一年度遗传改良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核心育种场具有的权利: (一) 优先获得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及各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 经授权可使用梅花鹿遗传改良计划有关公共品牌、标识、电子版“种鹿档案卡”等,用于种鹿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 优先享受鹿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四) 优先参与全国种鹿遗传评估,优先获得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的种鹿遗传评估服务、定期提供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鹿得到优先推介等。 第十七条 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畜牧局的通知和有关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备。 育种场变更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应向所属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畜牧局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 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或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畜牧局提出核验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畜牧局对取得资质的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季(年)度数据报送情况、年度考评情况和信息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核心育种场按照省畜牧局要求,每年12 月15日之前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会同市、县畜牧(鹿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核心育种场开展信息核查。核查内容及程序可参照核验相关要求实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育种规划及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 生产性能测定开展、测定结果记录情况。 (三) 遗传改良数据、相关记录情况,包括群体结构和数量、生产性能测定及与上一年度相应指标的比较、场间遗传物质交流、场内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种鹿推广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核心育种场辐射带动相关鹿产业发展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季(年)度数据、总结报送时效及质量、年度考评、信息核查等内容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 发生场址变更、涉及核心群品种的生产经营范围变更、非正常的核心群群体重大变更、转移或停产的,经省畜牧局核验未通过的。 (三) 年度评估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职责和要求,且未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 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六) 连续2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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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推广应用。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 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建立农牧循环通道,支持和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模以下肉牛养殖主体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粪污的收集、贮存(堆沤)、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肉牛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当优先保障肉牛养殖用地。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占用一般耕地从事肉牛养殖的,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用地,不收取复垦费。 十二、肉牛产业经营主体应当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牛肉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肉牛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品牌建设,创建“吉林肉牛”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标准,完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新“三品一标”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对肉牛企业相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按规定给予肉牛企业资金补助。 十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肉牛养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疫病防控、快速诊断、机械设备、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产品、推广应用。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肉牛深加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品深加工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安排,由科研院所或肉牛深加工企业实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符合条件的肉牛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从事肉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防疫监管和疫病监测,加强肉牛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线上交易。对跨省调运肉牛应当加强检疫。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肉牛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户提供服务。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内农业科研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渠道,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农民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肉牛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肉牛产业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品种保护、繁育改良、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态环保、流通交易以及质量安全等开展监测,及时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指导肉牛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规划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各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大勇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肉牛产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委...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9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冷向阳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聚焦优势 精准发力 加快推进梅花鹿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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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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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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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牧业信息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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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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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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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总站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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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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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桦甸市肉牛监测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一、生产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肉牛监测村与监测规模场在生产运行方面呈现差异化态势。监测村肉牛存栏量环比减少1.87%,出栏量环比减少88.89%;监测规模场存栏量环比增长3%,出栏量环比减少78.03%。散户养殖与规模养殖在生产调控及市场选择上存在显著不同。从养殖结构来看,监测村的养殖模式以小规模、分散化为主,这使得其生产环节的变动更为平稳;而规模养殖场凭借更充足的资金支撑以及更敏锐的市场响应能力,存栏量的增长态势明显。不过在出栏时机的选择上,规模场表现得更为审慎,主动根据市场形势把控出栏节奏的特征尤为突出。 二、形势分析 监测村方面:一是山区放牧的牛群相继下山后,不少散养农户顺势选择出售架子牛,这一传统规律直接造成了存栏量的回落;二是近期肉牛市场价格虽保持平稳,但农户仍期盼回到顶峰时期价格,肉牛出栏环比浮动较大,稳定的收益预期让农户出栏意愿保持平稳,未出现大规模挑栏现象。 规模场方面:一是规模场普遍加大了犊牛、架子牛引进和母牛群培育力度,存栏基数有所增加;二是由于饲料、人工等养殖成本持续增加,而当前肉牛价格未达到企业预期利润水平,因此多数规模场主动控制出栏节奏,等待价格达到预期水平,致使出栏量有所减少。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为应对当前生产态势,推动肉牛产业健康发展,拟从以下三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全面启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继续执行《支持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意见》18条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基础母牛产犊补贴政策》,鼓励养殖主体稳定和扩大基础母牛群体,从源头上保障产能基础。 二是强化金融助力产业升级。深化“政银企”三方协作机制,在继续推广“吉农牧贷”等专项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圈舍借贷、订单融资、活体抵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有效缓解养殖场(户)资金压力,支持其稳健经营和适度扩栏。 三是健全畜牧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服务进万家”活动,提升畜牧兽医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网络,加快组建专业化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养殖技术培训与入户指导,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服务与防疫支撑。 四、趋势展望 预计元旦节前后,肉类消费需求将呈上升趋势,肉牛价格预计出现回暖,养殖主体出栏意愿增强,出栏量将有所增加。建议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产销对接,保障养殖效益和市场供应稳定。
242025/11
德惠市2025年三季度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2025年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在政策推动和市场引导下,总体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其中,生猪产能稳步提升,肉牛产业增长势头强劲,畜牧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发展特征。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德惠市畜牧业已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产业。 一、畜牧业发展态势 据统计数据反馈,三季度,德惠市生猪生产延续了上半年的良好势头,生猪存栏61.06万头,同比下降1.11%,能繁母猪存栏5.92万头,同比增长4.83%,生猪出栏85.97,同比增长0.78%,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三,其中217个生猪规模场存栏为11.34万头,同比增长12.22%,能繁母猪存栏1.01万头,同比增长0.71%,生猪产能基础稳固,生产能力持续增强。肉牛饲养量为15.57万头,同比增长3.8%,其中存出栏分别为9.27万头和6.29万头,同比分别增长1.19%和7.7%,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一,肉牛养殖行业正逐步摆脱2024年度养殖不利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苏势头。家禽存出栏分别为1727万只和6504万只,出栏增幅长春地区第一。羊存栏4.37万只,同比下降3.08%,出栏2.86万只,同比增长6.56% 二、养殖效益情况 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虽然总体保持稳定发展,但仍面临着市场波动和成本攀升的双重压力。根据行业分析,2025年养殖业普遍面临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成本同比上涨10%-15%的情况,这直接推高了养殖成本,挤压了养殖利润。同时,人工、防疫、环保等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使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削弱。 生猪价格波动尤为明显。尽管8月份生猪出栏量环比增长14.5%,但生猪价格却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价跌量增"的市场现象,使得养殖场户的收益面临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自繁自育养殖模式,由于投入大、周期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更为显著。如何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合理安排出栏节奏和存栏结构,成为养殖场户面临的重要挑战。 鸡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共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环保压力也日益增大。德惠市作为畜牧业重点地区,同样面临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挑战,环保要求的提高虽然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但在短期内无疑增加了养殖场的运营成本和环保压力。 三、四季度形势预判 基于前三季度的生产数据和市场走势,对德惠市四季度畜牧业发展形势作出以下研判: (一)成本压力持续。预计四季度饲料原料价格仍将保持高位运行,养殖成本难以显著下降。同时,随着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养殖场户在粪污处理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可能进一步增加。成本压力将加速行业洗牌,推动畜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生猪产能释放。由于前期仔猪外购量大幅增加,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量将继续保持增长。同时,养殖场户普遍看好2025年年底至2026年春节前后的生猪市场,可能会增加压栏惜售现象,导致出栏体重上移。然而,需要警惕的是,如果过度推迟出栏,可能导致后续集中出栏,引发价格大跌,同时增加养殖成本,压缩盈利空间。 (三)肉牛产业稳中有进。在政策持续支持和市场需求拉动下,四季度肉牛产业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随着牛肉消费进入传统旺季,肉牛出栏量和价格都可能出现季节性上涨。德惠市肉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鸡蛋价格短期回升。9月中旬鸡蛋回升至7.2元/公斤。10月蛋价整体略降,预计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四、下步措施 (一)强化市场信息服务。健全畜牧业生产与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养殖户发布畜禽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让养殖户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指导养殖户抓住市场机遇,适时出栏和补栏,扩大畜禽出栏量,提高养殖效益。特别是要加强对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的指导,避免集中出栏导致的价格踩踏。 (二)优化政策支持机制。持续落实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政府出台的肉牛优惠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项目落位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支持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同时,针对中小养殖户,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融资难题。 (三)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引导产业链延伸,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养殖企业向下游延伸,发展屠宰加工、品牌营销等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畜牧业与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功能和价值空间。 (四)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和生物安全措施,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242025/11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三季度生产形势及效益分析一、蛋鸡规模场基本情况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监测共61户,每月按时上报存栏数量与生产情况。2025年一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5万只,同比下降-3.57%,二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8万只,同比增长11.85%,三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23.6万只,同比下降3.1%,9月新增鸡雏4万只,后备鸡存栏5万只,9月当月鸡蛋产量1388.8吨。 二、鸡蛋价格走势及效益 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德惠市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公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蛋鸡养殖成本中,饲料成本占的60%-70%,是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2025年三季度,虽然玉米和豆粕价格同比有所上涨,但德惠市作为粮食主产区,具有一定的本地饲料资源优势。业内数据显示,料蛋比每变化0.1,单只鸡的盈亏水平就会变化5元多。在蛋价低迷时期,降低料蛋比成为养殖生存的生命线。 二季度肉鸡和蛋鸡养殖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挫伤了养殖积极性。三季度边际改善,随着蛋价回升至6.4元/公斤,德惠市养殖亏损情况有所缓解。但从市场看,7-8月单斤鸡蛋亏损仍接近0.30元,德惠市养殖效益可能仍处于微利或盈亏平衡边缘。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弱,应对市场波动能力差。在持续亏损压力下,部分散户选择空栏观望,甚至退出市场。大型养殖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和成本控制优势,在行业低迷期仍保持一定韧性。 三、下步趋势 (一)短期市场价格展望。鸡蛋价格区间震荡,预计10月蛋价整体略降,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二)长期发展趋势微利常态化。蛋鸡行业高利润的时代已经过去,"微利"甚至"亏损"已成为行业新常态。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成为降本增效的关键手段。产业竞争重点从价格转向价值,功能型鸡蛋和品牌鸡蛋具有更大发展空间。 (三)短期应对,密切关注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安排出栏和补栏节奏,抓住三季度后学校开学、节日备货等需求小旺季,适时出货。 (四)中期调整,推进设施改造,聚焦降低料蛋比这一核心指标,根据自身资源条件,适度发展特色蛋鸡养殖,错位竞争。 (五)长期转型寻求差异化发展,发展功能性鸡蛋(如DHA鸡蛋、富硒鸡蛋)和品牌鸡蛋,功能性鸡蛋蛋在主要消费城市,每枚售价达4-5元仍供不应求,实现高品质价值。
112025/11
东辽县2025年1-10月份生猪生产形势分析一、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分析 2025年初生猪价格延续了2024年的下行趋势,从1月份生猪价格16.9元/公斤一路下跌,到5月份跌破15元/公斤,生猪养殖效益也从350元跌至100元以下。8、9月份养殖端出栏计划完成欠佳,部分生猪延后至10月出栏,叠加10月份正常的产能释放,市场供应压力显著加大,猪价加速下行,10月13日,生猪均价跌至11.9元/公斤,是近两年的最低点,出栏一头体重130公斤的生猪亏损143元。10月底生猪价格出现了一波超跌反弹 ,生猪平均价格12.4元/公斤,但同比仍下跌33.3% 。 到9月份猪粮比跌破6:1的盈亏平衡点,行业总体进入亏损区间,导致“预防性”出栏增加放大了价格跌幅,虽然饲料成本有所下行,但不足以抵消猪价下跌带来的利润损失,同时外购仔猪养殖场户仔猪成本较高,导致专业育肥户先进入亏损。 2025年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图 2025年1-10月份每头猪盈亏走势图(出栏体重按130公斤计算) 预计后续走势,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大猪存栏稳 二、生猪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供给充足。2024年8、9月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2025年前三季度生猪出栏量和猪肉产量均较上年同期增长,为市场提供了充足货源,抑制了猪肉价格上涨。 (二)受替代消费的影响。禽肉、禽蛋等替代性畜产品价格处于历史低位,牛羊肉市场供给充足且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分流了部分猪肉消费需求,进一步压制了猪肉价格。 (三)饲养成本的下降。大豆、玉米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承压下行。豆粕和育肥猪配合饲料平均价格同比下跌,养殖成本的降低为猪肉价格下行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生猪价格下跌对养殖的影响 (一)养殖户信心不足。价格持续下跌使得部分养殖户对养猪行业的前景感到悲观,一些小规模养殖户出栏后,存在恐慌心里不再继续养殖,防止猪价持续下跌带来更大损失。 (二)资金周转困难。猪价下跌,导致中小养殖户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得不提前出售生猪,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应过剩的情况,形成恶性循环。 (三)规模化养殖的优势。在猪价下跌的情况下,规模化猪场相对中小散户更能承受价格下跌的压力,若猪价持续低迷,规模化猪场也会考虑缩减规模。 四、预计后期走势及建议 随着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中大猪存栏稳中略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后期供给压力,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趋于平稳,有助于缓解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二次育肥减少,预计大猪出栏量同比下降,而需求进入季节性高潮期大猪价格上涨,有望带动未来标猪价格走势逐渐向好。 建议养殖场(户)把控生产节奏,及时调整产能结构,强化成本管控,特别是小散户与中小养殖场(户)根据市场行情适时出栏。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率、精简管理流程来降低成本,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避免疫情冲击。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制定严格的现金流计划,果断淘汰低效能母猪,不逆势扩张,减少无效投入,等待市场回暖。
202025/10
26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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