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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9-16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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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稳定全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政策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好生猪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调整优化生产结构,促进增养补栏。鼓励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的饲养,扩大猪肉替代肉产品供应能力。

  建立和落实好猪肉储备调节制度各地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冻猪肉储备规模,按时完成本级政府的实物储备,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冻储任务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尽快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投放,稳定市场价格。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状态,实行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给予种猪场引种补贴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生猪人工受精技术,落实国家养殖大县良种猪精液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良种化水平。加大对种猪场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从省(国)外引进优良生猪品种,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对全省备案的种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省(国)外引进的种猪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从省外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补助;从国外引进的原种猪,按引进种源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落实生猪养殖企业信贷保险政策继续支持省级以上生猪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落实国家贷款贴息政策,对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按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国家要求将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生猪等民生商品市场出现暂时性波动时,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贷款到期时用足用好“循环贷”相关政策,解决生猪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吉农牧贷”业务的县市,对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深入实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将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由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由5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

  严格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和《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吉财粮20171038号)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生猪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推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提高产能

  提升疫病防控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各地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加强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管理,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支持市县两级改造升级,全部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强化生猪产地检疫、调运监管和屠宰检疫。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养殖和屠宰加工企业建立洗消中心,引导企业开展无疫小区建设。

  强化生猪屠宰企业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制度、机制、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屠宰标准化建设水平。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时时调控生猪产销,在确保我省生猪产品供应的同时,积极对域外调出生猪产品做出吉林贡献。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生猪产地适度建设预冷、储藏、保鲜等冷链设施。

  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省级以上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不断健全完善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实现从活体生猪跨省调运向生猪产品调出转变。支持生猪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提升吉林生猪及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十一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龙头企业自建联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落实好中央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逐步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划定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各地要给予用地保障。

  十二强化生猪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猪养殖合理布局,将种猪场、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取消规模化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

  十三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实施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十四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确保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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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稳定全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政策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好生猪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调整优化生产结构,促进增养补栏。鼓励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的饲养,扩大猪肉替代肉产品供应能力。

  建立和落实好猪肉储备调节制度各地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冻猪肉储备规模,按时完成本级政府的实物储备,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冻储任务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尽快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投放,稳定市场价格。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状态,实行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给予种猪场引种补贴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生猪人工受精技术,落实国家养殖大县良种猪精液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良种化水平。加大对种猪场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从省(国)外引进优良生猪品种,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对全省备案的种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省(国)外引进的种猪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从省外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补助;从国外引进的原种猪,按引进种源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落实生猪养殖企业信贷保险政策继续支持省级以上生猪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落实国家贷款贴息政策,对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按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国家要求将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生猪等民生商品市场出现暂时性波动时,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贷款到期时用足用好“循环贷”相关政策,解决生猪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吉农牧贷”业务的县市,对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深入实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将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由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由5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

  严格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和《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吉财粮20171038号)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生猪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推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提高产能

  提升疫病防控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各地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加强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管理,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支持市县两级改造升级,全部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强化生猪产地检疫、调运监管和屠宰检疫。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养殖和屠宰加工企业建立洗消中心,引导企业开展无疫小区建设。

  强化生猪屠宰企业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制度、机制、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屠宰标准化建设水平。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时时调控生猪产销,在确保我省生猪产品供应的同时,积极对域外调出生猪产品做出吉林贡献。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生猪产地适度建设预冷、储藏、保鲜等冷链设施。

  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省级以上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不断健全完善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实现从活体生猪跨省调运向生猪产品调出转变。支持生猪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提升吉林生猪及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十一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龙头企业自建联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落实好中央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逐步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划定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各地要给予用地保障。

  十二强化生猪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猪养殖合理布局,将种猪场、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取消规模化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

  十三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实施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十四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确保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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