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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规范

  • 发布时间:201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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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部依托各级农业部门,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的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情况开展调查,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的投入、产出和收益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成本调查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成本调查项目的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分析、体系建设、考核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成本调查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各级农业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具体负责成本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计算、分析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成本调查工作。

第二章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成本调查品种包括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调查内容包括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方面。具体调查指标按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成本调查在全国范围内以主产省(区、市)作为调查对象,主要采取重点调查方式进行。被调查省份通过重点产区选点或抽样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县作为成本调查县。

  第八条成本调查县要根据不同的调查任务确定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调查户。在确定调查户时,要兼顾不同生产条件、不同经营规模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力争调查户的代表性。

  第九条成本调查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农业部每年初下达调查任务。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报送各品种成本调查数据:第一次是在该作物生产结束后一个月报送初步测算结果,第二次是在该作物销售结束后报送最终结果。

第三章数据采集及审核

  第十条为保证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调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表式,对每一品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投入和劳动用工以及其它按规定应予登记的费用,随时进行详实记录,确保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涉及多种作物或跨年度投入项目,要在作物间和年度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调查数据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报表指标填报是否齐全。(2)时效性,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调查数据。(3)合理性,主要审核调查结果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4)规范性,主要审核调查指标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成本数据审核程序为:基点县负责审核调查户数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基点县数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审核各省数据、抽核全国基点县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有权要求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调查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复查。

第四章数据汇总及上报

  第十四条基点县调查数据应依据各调查户数据汇总计算取得。在基点县调查上报结束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点县调查数据汇总生成全省数据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依据各省数据汇总生成全国数据。数据汇总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修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成本调查资料经汇总核实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分析的内容包括产量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成本费用构成变化及其影响、其它因素对投入产出和收益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

第五章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调查数据管理制度。信息资料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成本调查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成本调查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十九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成本调查的督查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成本调查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处(科、室、股)配置专职调查人员,指定成本调查工作负责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的各级调查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标准: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强,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因素;个人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分析水平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能力强,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本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调查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基点县和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业务员和调查户时,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成本调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成本调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或部门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配套上级拨付的调查补助资金。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报或屡次迟报、错报资料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调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成本调查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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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规范

多年来,我部依托各级农业部门,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的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情况开展调查,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的投入、产出和收益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成本调查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成本调查项目的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分析、体系建设、考核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成本调查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各级农业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具体负责成本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计算、分析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成本调查工作。

第二章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成本调查品种包括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调查内容包括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方面。具体调查指标按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成本调查在全国范围内以主产省(区、市)作为调查对象,主要采取重点调查方式进行。被调查省份通过重点产区选点或抽样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县作为成本调查县。

  第八条成本调查县要根据不同的调查任务确定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调查户。在确定调查户时,要兼顾不同生产条件、不同经营规模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力争调查户的代表性。

  第九条成本调查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农业部每年初下达调查任务。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报送各品种成本调查数据:第一次是在该作物生产结束后一个月报送初步测算结果,第二次是在该作物销售结束后报送最终结果。

第三章数据采集及审核

  第十条为保证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调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表式,对每一品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投入和劳动用工以及其它按规定应予登记的费用,随时进行详实记录,确保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涉及多种作物或跨年度投入项目,要在作物间和年度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调查数据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报表指标填报是否齐全。(2)时效性,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调查数据。(3)合理性,主要审核调查结果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4)规范性,主要审核调查指标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成本数据审核程序为:基点县负责审核调查户数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基点县数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审核各省数据、抽核全国基点县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有权要求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调查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复查。

第四章数据汇总及上报

  第十四条基点县调查数据应依据各调查户数据汇总计算取得。在基点县调查上报结束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点县调查数据汇总生成全省数据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依据各省数据汇总生成全国数据。数据汇总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修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成本调查资料经汇总核实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分析的内容包括产量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成本费用构成变化及其影响、其它因素对投入产出和收益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

第五章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调查数据管理制度。信息资料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成本调查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成本调查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十九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成本调查的督查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成本调查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处(科、室、股)配置专职调查人员,指定成本调查工作负责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的各级调查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标准: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强,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因素;个人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分析水平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能力强,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本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调查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基点县和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业务员和调查户时,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成本调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成本调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或部门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配套上级拨付的调查补助资金。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报或屡次迟报、错报资料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调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成本调查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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