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2 监管主体
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 监管原则
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
4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得少于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 监督检查内容
5.1 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5.2 是否在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5.3 是否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师,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5.4 是否规范使用病历、处方笺,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5.5 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禁药、人用药品等;
5.6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医疗废弃物;
5.7是否按规定对诊疗场所、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6 监督检查频次
6.1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各县(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抽查1次。
6.2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抽查1次。
6.3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抽查1次。
7 监督检查记录
7.1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7.1.1 检查内容;
7.1.2 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7.1.3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7.1.4 执法人员签名。
7.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2.1 一案一卷;
7.2.2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7.2.3 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7.2.4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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