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管制度
为加强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和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手续的猪、牛、羊等动物交易场所。
2 监管主体
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 监管原则
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4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得少于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 监督检查内容
5.1 检查动物交易市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分区管理、分区交易;是否建立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和检疫室。
5.2 检查动物交易市场的交易记录、动物入(出)场登记表、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动物疫情报告记录,记录填写是否规范、及时、详实。
5.3 检查动物交易市场的入场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核对畜禽标识佩带情况。
5.4 检查动物交易市场是否配备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 监督检查频次
6.1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各县(区)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
6.2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
6.3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
7 监督检查记录
7.1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7.1.1 检查内容;
7.1.2 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7.1.3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7.1.4 执法人员签名。
7.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2.1 一案一卷;
7.2.2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7.2.3 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7.2.4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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