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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09月27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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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站、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农林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防控动物疫病,推进无疫区建设,保障全省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
各地要成立动物产地检疫风险评估委员会,根据当地动物疫情发展现状、疫病监测状况、违法违规调运情况等制定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风险评估制度。以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范程度、动物疫病免疫率、抗体检测效价、耳标佩戴率及是否发生动物疫病等作为风险控制点,制定养殖场产地检疫风险评级制度。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区域疫病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监管机制,增强产地检疫工作效能,规避产地检疫工作风险。
二、明确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职责
(一)明确屠宰企业责任。动物屠宰企业对其经营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动物进行索证、验标。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入场,符合规定的准许进入待宰圈并登记,同时按规定向官方兽医申报检疫。生猪、牛、羊等屠宰企业要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对屠宰动物进行检测。
(二)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宰前检疫和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按规定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验讫标识。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瘦肉精”自检,并进行监督性抽检,抽检比率按照农业部《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标准执行。
三、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督管理
(一)强化无疫区引进、过境监管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设立指定通道的批复》,严格落实《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引进、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制度》,全面实施过境、调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需由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并向指定通道上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申请报验等监管工作制度。核实跨省调运动物及其产品推送信息,对违法调运行为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向我省引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
(二)加强种乳用动物调运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养殖、屠宰及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环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以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重点,认真落实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受理报检、实施调运中监管和隔离监管。发现未经审批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
四、加强官方兽医人员防护措施
近年来,人畜共患病呈高发势态,官方兽医工作在检疫第一线,属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各地要加强官方兽医及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依据《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DB22/T 2160-2014)配备统一制式执法保护服,购置防护设备,落实各项防护制度与措施,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健康检查。
五、开展重大节日期间执法检查
国庆十一将至,肉食品需求量增大,各地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定期检查和重大节日期间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结合《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手册》要求,针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动物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维护节日期间全省动物卫生安全。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6年9月26日
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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