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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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05日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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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鸡杂碎(NY 5145—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鸡杂碎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鸡杂碎的生产、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500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9食品中六 六 六、滴滴涕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4931.1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4931.2畜禽肉中已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GB/T14962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NY/T330 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

NY/T5035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7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038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管理准则

SN0341出口肉制品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鸡杂碎offather

包括鸡头、鸡颈、鸡内脏、鸡爪、鸡翅尖、鸡骨架、鸡碎皮、鸡碎肉。

3.2硬杆毛feather

长度超过12mm的羽毛,或羽毛根直径超过2mm的羽毛。

3.3

肉眼可见导物visible abnormal matetials

有碍食用的屠宰加工废弃物、污染物,如羽毛、黄皮、粪便、胆汁污染物及塑料、金属、饮料等其他非可食性异物。

4技术要求

4.1原料

4.1.1屠宰前的活鸡应来自非疫区,其饲养规程符合NY5035NY5037NY/T5038标准的要求,活鸡屠宰加工符合NY/T330的要求并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合格。

4.1.2进口产品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检验机关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未通过检疫的产品不得进口。

4.1.3产品应整齐一致,单位包装内产品种类单一,不得将不同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装。

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1  无公害鸡杂碎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表在有光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淤血面积/cm2

不得检出

硬杆毛(带上产品)/(根/10㎏)

1

外源性水分/%

5

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注:冻鸡杂碎应解冻后观察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2  无公害鸡杂碎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100g

15

汞(以Hg计)/(㎎/㎏)

0.05

铅(以Pb/(㎎/㎏)

0.10

砷(以As计)/(㎎/㎏)

0.50

铬(以Cr/(㎎/㎏)

1.0

镉(以Cd/(㎎/㎏)

0.10

六六六/(㎎/㎏)

0.20

滴滴涕/(㎎/㎏)

0.20

金霉素/(㎎/㎏)

0.10

土霉素/(㎎/㎏)

0.10

四环素/(㎎/㎏)

0.10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

0.10

呋喃唑酮/(㎎/㎏)

不得验出

氯羟吡啶/(㎎/㎏)

0.01

已烯雌酚/(㎎/㎏)

不得检出

氯霉素/(㎎/㎏)

不得检出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3  无公害鸡杂碎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5×105

大肠菌群/(MPN/100g)

1×103

致病菌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2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GB/T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5.2理化检验

5.2.1挥发性盐基氮:按GB/T5009.44规定方法测定。

5.2.2汞:按GB/T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5.2.3铅:按GB/T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5.2.4砷:按GB/T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5.2.5铬:按GB/T14962规定方法测定。

5.2.6镉:按GB/T5009.15规定方法测定。

5.2.7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方法测定。

5.2.8金霉素:按GB/T14931.1规定方法测定。

5.2.9已烯雌酚:按GB/T14931.2规定方法测定。

5.2.10横胺类: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号文)规定方法测定。

5.2.11氯霉素:按SN/T0341规定方法测定。

5.2.12呋喃唑酮: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号文)规定方法测定。

5.2.13挥发性盐基氮: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号文)规定方法测定。

5.3微生物学检验

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方法检验。

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方法检验。

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方法检验。

5.3.4志贺氏菌:按GB4789.5规定方法检验。

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5.3.6溶血性链球菌:按GB4789.11规定方法检验。

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标示

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箱外村志应符合GB191GB/T6388的规定。

6.2包装

6.2.1包装材料应符合GB11680GB9687的规定。

6.2.2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6.2.3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3运输、贮存

6.3.1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落藏车(船)或保温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放。

6.3.2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处贮存。冻鸡杂碎在-18℃以下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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