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 18406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健康的畜禽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84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931.2 畜禽肉中已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SN/T 0124 出口肉中蝇毒磷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125 出口肉中敌百虫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347 出口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539 出口肉中青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670 出口肉中泰乐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农业部 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8406的本部分。
3.1无公害畜禽肉产品
在符合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评价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符合GB 18406的本部分的畜禽肉产品,包括鲜(冻)畜禽肉产品。
3.2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畜禽肉产品中重金属、亚硝酸盐、农药畜药(包括其代谢产物)允许存在的最高量。
4 要求
4.1 无公害畜禽产品卫生检疫要求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应检验检疫合格。
4.2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序 号 |
项 目 |
最高限量 mg/kg |
1 |
砷(以As计) ≤ |
0.5 |
2 |
汞(以Hg计) ≤ |
0.05 |
3 |
铜(以Cu计) ≤ |
10 |
4 |
铅(以Pb计) ≤ |
0.1 |
5 |
铬(以Cr计) ≤ |
1.0 |
6 |
镉(以Cd计) ≤ |
0.1 |
7 |
氟(以F计) ≤ |
2.0 |
8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
3 |
9 |
六六六 ≤ |
0.2 |
10 |
滴滴涕 ≤ |
0.2 |
11 |
蝇毒磷 ≤ |
0.5 |
12 |
敌百虫 ≤ |
0.1 |
13 |
敌敌畏 ≤ |
0.05 |
14 |
氯霉素 |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 |
15 |
盐酸克伦特多罗 |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 |
序 号 |
项 目 |
最高限量 mg/kg |
16 |
恩诺沙星 ≤ |
牛/羊:肌肉 0.1 肝 0.3 肾 0.2 |
17 |
庆大霉素 ≤ |
牛/猪:肌肉 0.1 脂肪 0.1 肝 0.2 肾 1 |
18 |
土霉素 ≤ |
畜禽可食性组织:肌肉 0.1 脂肪 0.1 肝 0.3 肾 0.6 |
19 |
四环素 ≤ |
畜禽可食性组织:肌肉 0.1 肝 0.3 肾 0.6 |
20 |
青霉素 ≤ |
牛/羊/猪:肌肉 0.05 肝 0.05 肾 0.05 |
21 |
链霉素 ≤ |
牛/羊/猪/禽:肌肉 0.5 脂肪 0.5 肝 0.5 肾 1 |
22 |
泰乐菌素 ≤ |
牛/猪/禽:肌肉 0.1 肝 0.1 肾 0.1 |
23 |
氯羟吡啶 ≤ |
牛/羊:肌肉 0.2 肝 3 肾 0.1 猪(可食性组织):0.2 禽:肌肉 5 肝 1.5 肾 1.5 |
24 |
喹乙醇 ≤ |
猪:肌肉 0.004 肝 0.05 |
25 |
磺胺类 ≤ |
畜禽可食性组织:0.1 |
26 |
已烯雌酚 |
不得检出(检出限0.05) |
4.3微生物指标要求
微生物指标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鲜畜禽肉产品 |
冻畜禽肉产品 |
|
菌落总数, cfu/g ≤ |
1×106 |
5×105 |
大肠菌群MPN/100g < |
1×104 |
1×103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不得检出 |
GB 18406.3—2001
4.4 无公害畜禽产品包装要求
4.4.1 无公害畜禽产品包装用原纸应符合GB 11680的规定。
4.4.2 无公害畜禽产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4.4.3 无公害畜禽产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中正已烷提取物应符合GB 9693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执行。
5.2 汞检测定 按GB/T5009.17执行。
5.3 铜的测定 按GB/T5009.13执行。
5.4 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执行。
5.5 铬的测定 按GB/T500914962 执行。
5.6 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执行。
5.7 氟的测定 按GB/T5009.18执行。
5.8 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3执行。
5.9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5009.19执行。
5.10 蝇毒磷的测定 按SN/T 0124执行。
5.11 敌百虫的测定 按SN/T 0125执行。
5.12 敌敌畏的测定 按GB/T 5009.20-1996中第三篇规定的方法执行。
5.13 氯霉素的测定 按SN/T 0539执行。
5.14 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按GB 16869规定的方法执行。
5.15 恩诺沙星、庆大霉素、链霉素、氯羟吡啶的测定 按《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执行。
5.16 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 按GB/T 14931.1执行。
5.17 青霉素的测定 按SN/T 0347执行。
5.18 泰乐菌素的测定 按SN/T 0670执行。
5.19 喹乙醇的测定 按SN/T 0197执行。
5.20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T 0208执行。
5.21 已烯雌酚的测定 按GB/T14931.2执行。
5.22 菌落总数的检测 按GB/T4789.2执行。
5.23 大肠菌群的检测 按GB/T4789.3执行。
5.24 沙门氏菌的检测 按GB/T4789.4执行。
5.25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检测 按GB/T4789.6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工艺流程的产品为一批次。500kg以下抽取5件,501~2 000kg 抽取10件,2001以上抽取15件。
6.2 抽样方法
每一批次采取随机多点抽样,混匀后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抽样量为2kg。
6.3 判定
检验结果符合GB 18406的本部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任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包装、标志、标签、贮存、运输
7.1 包装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包装应采用无污染、易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7.2 标志
获得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畜禽肉产品,允许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7.3 标签
获得批准使用无公害标志的畜禽肉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
7.4 贮存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产品贮存应符合各类产品的贮存要求。
7.5 运输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运输必须采用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在运输中应符合各类产品的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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