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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10月16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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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12号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12

 

猪伪狂犬病(Pseudorabies,Pr),是由疱疹病毒科猪疱疹病毒I型伪狂犬病毒引起的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猪伪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养、加工、经营猪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特点 
本病各种家畜和野生动物(除无尾猿外)均可感染,猪、牛、羊、犬、猫等易感。本病寒冷季节多发。病猪是主要传染源,隐性感染猪和康复猪可以长期带毒。病毒在猪群中主要通过空气传播,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也可经胎盘感染胎儿。
2.2 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3~6天。
母猪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新生仔猪大量死亡,15日龄内死亡率可达100%;断奶仔猪发病20~30%,死亡率为10~20%。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
2.3 病理变化
大体剖检特征不明显,剖检脑膜瘀血、出血。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炎变化。
  2.4 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学诊断
2.4.1.1病毒分离鉴定(见 GB/T 18641—2002)
2.4.1.2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见GB/T 18641—2002)
2.4.1.3 动物接种:采取病猪扁桃体、嗅球、脑桥和肺脏,用生理盐水或PBS液(磷酸盐缓冲液)制成10%悬液,反复冻融3次后离心取上清液接种于家兔皮下或者小鼠脑内,(用于接种的家兔和小白鼠必须事先用ELISA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阴性者才能使用)家兔经2~5天或者小鼠经2~10天发病死亡,死亡前注射部位出现奇痒和四肢麻痹。家兔发病时先用舌舔接种部位,以后用力撕咬接种部位,使接种部位被撕咬伤、鲜红、出血,持续4~6小时,病兔衰竭,痉挛,呼吸困难而死亡。小鼠不如家兔敏感,但明显表现兴奋不安,神经症状,奇痒和四肢麻痹而死亡。
2.4.2 血清学诊断
2.4.2.1 微量病毒中和试验(见GB/T 18641-2002)
2.4.2.2 鉴别ELISA(见GB/T 18641-2002)
2.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
2.5.1 符合2.4.1.1或2.4.1.2或2.4.2.1或2.4.2.2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2.5.2 2.4.2.2可疑结果的,按2.4.1之一或2.4.2.1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诊,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怀疑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立即限制动物移动,并对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
4.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扑杀
对病猪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猪进行检测。
4.2.5紧急免疫接种
对同群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6 消毒
对病猪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4.2.7 发生重大猪伪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5 预防与控制
5.1 免疫接种
对猪用猪伪狂犬病疫苗,按农业部推荐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2 监测 
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鉴别ELISA诊断技术,种猪场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20%的比例抽检;商品猪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
5.3 引种检疫
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伪狂犬病病毒感染抗体监测为阴性的猪,方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场(厂、户)。
种猪进场后,须隔离饲养30天后,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猪伪狂犬病病毒感染阴性的,方可混群。
5.4 净化
5.4.1 对种猪场实施猪伪狂犬病净化,净化方案见附件 。
5.4.2 种猪场净化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5.4.2.1 种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二年无临床病例。
5.4.2.2 种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附件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
一、轻度污染场的净化
猪场不使用疫苗免疫接种,采取血清学普查,如果发现血清学阳性,进行确诊,扑杀患病猪。
二、中度污染场的净化
(一)采取免疫净化措施。免疫程序按每4个月注射一次。对猪只每年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监测,结果为阳性者按病畜淘汰。
(二)经免疫的种猪所生仔猪,留作种用的在100日龄时作一次血清学检查,免疫前抗体阴性者留作种用,阳性者淘汰。
(三)后备种猪在配种前后1个月各免疫接种一次,以后按种猪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同时每6个月抽血样作一次血清学鉴别检查,如发现野毒感染猪只及时淘汰处理。
(四)引进的猪只隔离饲养7天以上,经检疫合格(血清学检测为阴性)后方可与本场猪混群饲养。每半年作一次血清学检查。对于检测出的野毒感染阳性猪实施淘汰。
三、重度污染场的净化
(一)暂停向外供应种猪。
(二)免疫程序按每4个月免疫接种一次。每次免疫接种后对猪只抽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者,立即补免。持续两年。
(三)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按轻度感染场净化方案操作处理。
四、综合措施
(一)猪场要对猪舍及周边环境定期消毒。
(二)禁止在猪场内饲养其它动物。
(三)在猪场内实施灭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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