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梅花鹿产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强化梅花鹿种源保护与利用,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及技术进步,进一步扩大优质种群规模、提升生产性能、增强良种供种保障能力,现将《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吉林省梅花鹿良种选育、扩繁、推广、应用水平,推进梅花鹿种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验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梅花鹿核心育种场,是指吉林省内开展梅花鹿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鹿自主培育,推动梅花鹿种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遗传改良效果,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公布的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申报建设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的企业或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具备较强的梅花鹿自主选育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繁育档案管理规范、齐全,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3.企业或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上繁育技术人员经过相关育种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连续两年以上无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临床病例。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鹿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单品种核心群种母鹿数量300只以上。种公鹿5个家系以上,每个家系至少3只以上。
3.种鹿体型外貌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和《吉林省畜禽遗传资源志》中本品种体型外貌特征,无遗传缺陷,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在群鹿只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2.本场有完整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1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
4.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1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5.具有完整的配种、产仔、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吉林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备案审查。
第五条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专业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报送材料的格式及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方式。函审专家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通过专业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即可通过专业审查。
第六条 专业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组织专家组3或5人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逐条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应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一)现场审核要求:
1.申报单位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汇报材料。
2.申报单位现场提供与育种相关的育种计划、工作技术总结、管理制度等文字材料。
3.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4.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二)现场检查要求:
1.种群存栏检查
采用随机抽查整圈种鹿存栏数量与随机抽查其他指定圈舍中种鹿数量相结合的方法,核查申报种鹿存栏数量。
以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鹿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电子秤、测杖、显微镜等测定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繁殖记录、疫病监测、防疫记录、工作记录等。
应对种群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方案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应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只在群鹿只耳号,赴饲养场核查其所在群及其他与遗传改良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记录每只鹿的情况。
5.主要疫病净化情况抽查
查验当年度申报单位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报告和结果。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第5款的要求。
6.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第七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的 ,通过会议评审。
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通过评审名单。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核验。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八条 对资格满5年的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由省畜牧局统一组织开展核验。
对未满5年的核心育种场,省畜牧局每年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检查程序参照本章核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期满5年需重新核验的核心育种场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填写《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省畜牧局。逾期未提交核验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十条 申请核验的核心育种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的要求,着重对5年育种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核心群近5年遗传进展与育种方案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育种工作成绩的材料。
省畜牧局对申报单位近5 年数据和总结报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遗传改良进展、年度考核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核验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专家开展核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人,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平均获得80 分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现场审核重点核验申报单位上周期遗传改良工作取得的进展、下周期工作具备的基础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核验,终止其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有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育种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
(二)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准确记录测定结果。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生产性能测定参照《茸鹿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179)》执行。
(三)不断提高种鹿性能和品质水平,并开展优质种鹿的推广与相关技术的示范应用。
(四)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五)每年对本场及辐射区域内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种鹿标识(一鹿一码),保持种群健康。
第十五条 核心育种场应尽的义务:
(一) 报送半年、年度遗传改良数据。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半年、年度数据统计表》要求进行。报送时间节点为9 月15 日之前,下一年度1 月15 日之前。报送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二) 每年应按时向省畜牧局报送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内开展的主要育种管理、种鹿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下一年度遗传改良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核心育种场具有的权利:
(一) 优先获得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及各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 经授权可使用梅花鹿遗传改良计划有关公共品牌、标识、电子版“种鹿档案卡”等,用于种鹿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 优先享受鹿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四) 优先参与全国种鹿遗传评估,优先获得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的种鹿遗传评估服务、定期提供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鹿得到优先推介等。
第十七条 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畜牧局的通知和有关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备。
育种场变更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应向所属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畜牧局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
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或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畜牧局提出核验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畜牧局对取得资质的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季(年)度数据报送情况、年度考评情况和信息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核心育种场按照省畜牧局要求,每年12 月15日之前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会同市、县畜牧(鹿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核心育种场开展信息核查。核查内容及程序可参照核验相关要求实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育种规划及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 生产性能测定开展、测定结果记录情况。
(三) 遗传改良数据、相关记录情况,包括群体结构和数量、生产性能测定及与上一年度相应指标的比较、场间遗传物质交流、场内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种鹿推广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核心育种场辐射带动相关鹿产业发展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季(年)度数据、总结报送时效及质量、年度考评、信息核查等内容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 发生场址变更、涉及核心群品种的生产经营范围变更、非正常的核心群群体重大变更、转移或停产的,经省畜牧局核验未通过的。
(三) 年度评估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职责和要求,且未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 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六) 连续2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