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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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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12-31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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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只跑一次”改革及“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等举措,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与获得感,推动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改革创新。现就优化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压减办理时限

  将“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等2个事项调整为即办件;将“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种)”“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等3个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将“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畜牧)”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将“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等2个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不含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耗时。

  二、精简申报材料

  优化申请材料清单,对原来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精简,主要保留与行政许可事项关联紧密的经营资质、人员条件、设备设施、经营产品授权等关键材料,重点精减类似和重复的申请材料,减轻申请人材料准备负担。

  具体申报材料以“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jl.gov.cn/)公布为准。

  三、优化办理流程

  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进行优化,将全部事项流程节点精简为“接件—受理—审核—办结”4个节点,实现审批流程“扁平化”,提升审批环节衔接效率。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省局“精简审批流程、创新制度设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推行“宽进严出”审批模式。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由原实质审查前置的“检查合格制”,调整为实质审查后置的“企业承诺达标制”,企业提交合规申请材料即可快速获批,减少事前程序负担;发证后3个月内,省局组织开展全覆盖核查,对承诺不实、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专门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经省级兽药GSP检查员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规定之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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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只跑一次”改革及“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等举措,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与获得感,推动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改革创新。现就优化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压减办理时限

  将“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等2个事项调整为即办件;将“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种)”“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等3个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将“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畜牧)”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将“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等2个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不含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耗时。

  二、精简申报材料

  优化申请材料清单,对原来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精简,主要保留与行政许可事项关联紧密的经营资质、人员条件、设备设施、经营产品授权等关键材料,重点精减类似和重复的申请材料,减轻申请人材料准备负担。

  具体申报材料以“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jl.gov.cn/)公布为准。

  三、优化办理流程

  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进行优化,将全部事项流程节点精简为“接件—受理—审核—办结”4个节点,实现审批流程“扁平化”,提升审批环节衔接效率。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省局“精简审批流程、创新制度设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推行“宽进严出”审批模式。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由原实质审查前置的“检查合格制”,调整为实质审查后置的“企业承诺达标制”,企业提交合规申请材料即可快速获批,减少事前程序负担;发证后3个月内,省局组织开展全覆盖核查,对承诺不实、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专门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经省级兽药GSP检查员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规定之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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