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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对《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4-10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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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省畜牧业局起草了《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畜牧业融资渠道,助力全省畜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4月10日至4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省畜牧业局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6634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畜牧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畜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畜牧业资源效益最大化,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畜牧业融资渠道,助力全省畜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采取业主自愿申请、政府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开展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

  (二)突出重点,明确作用。养殖设施所有权人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保持一致。颁证的重点在于权利人明确且不易灭失、损毁、更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及附属设施(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有效期不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可延续时间。

  (三)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养殖圈舍和其它附属设施先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权属不够明确或有矛盾纠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根据农村养殖用地和其上附属的养殖圈舍等设施所有权历史事实,调查清楚所有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所有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三、确权登记的范围

  在依法承包或流转土地上获准建设的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饲草料库、青黄储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证:(1)没有办理设施用地备案审批表或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2)设施投资权属不清的;(3)违法用地状态没有消除的或超出规定用地面积或违反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的;(4)建筑设施结构安全状况不佳,即将失去使用功能的;(5)设施用地纳入征收、征用范围的;(6)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7)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8)其他存在无法流转的风险等情形。

  四、确权颁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登记。由申请人填写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定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设施农用地(转)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合法再流转的证明(不能偿还融资贷款时)同一养殖场必须整体办理所有权证。

  (二)审核查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查验申请人的土地来源、设施建设情况和具体地理空间位置,绘制养殖用地及设施草图,标明位置四至。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各乡镇将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纳入村务公开范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监督。

  (三)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示公告,对申请人的设施情况在所在村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核准颁证。全省统一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颁发《养殖设施所有权证》。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填写《养殖设施所有权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印章;以村为单位编制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表(见附件2)。所有权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代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其它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补正,材料补正齐全审核后给予颁证。

  《养殖设施所有权证》由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见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编号分四部分,每部分间用横线间隔,第一部分为县级简称首字母(不超过3位,第二部分乡镇简称首字母(不超过3位),第三部分两位数字为村码(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为农业设施顺序码(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例如,农安县巴吉垒镇双榆树村养殖设施为NA-BJL-01-0001)。

  养殖设施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托管及出具抵押证明文件工作委托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并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备案。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保证养殖设施登记托管的唯一性。登记托管暂时免费,如发生交易收费按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有融资需求的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大力宣传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总体要求、确权范围和工作方法,使权利人充分认识到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选配业务骨干,充实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每个县(市、区)可先行选择1-3个有贷款需求的优质养殖企业开展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熟悉具体工作流程。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省畜牧局备案(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县总结经验,宣传成功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既要保护好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按政策办事;特别要重视村级公示环节,让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中,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养殖设施确权、纠纷调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激化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市(州)要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总结评估小组,对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逐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将对各地养殖设施确权成果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把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快速推进千万头肉牛等工程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成立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调度工作,协调相关各部门,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工作中要注意将养殖设施登记确权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区别,避免出现混淆,养殖设施确权不得对抗已经合法取得或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本方案中未明确事宜由各市县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形成密切配合、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范围和县乡确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审核查验申请人养殖设施建设情况,编制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表等工作。鼓励商业银行机构加大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三)落实工作经费。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勘察、下乡补助等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向所有权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支出标准和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督查指导。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并报告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要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通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表

  3.养殖设施所有权证图示

吉林省养殖设施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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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省畜牧业局起草了《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畜牧业融资渠道,助力全省畜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4月10日至4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省畜牧业局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6634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吉林省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畜牧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畜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畜牧业资源效益最大化,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畜牧业融资渠道,助力全省畜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采取业主自愿申请、政府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开展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

  (二)突出重点,明确作用。养殖设施所有权人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保持一致。颁证的重点在于权利人明确且不易灭失、损毁、更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及附属设施(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有效期不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可延续时间。

  (三)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养殖圈舍和其它附属设施先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权属不够明确或有矛盾纠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根据农村养殖用地和其上附属的养殖圈舍等设施所有权历史事实,调查清楚所有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所有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三、确权登记的范围

  在依法承包或流转土地上获准建设的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饲草料库、青黄储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证:(1)没有办理设施用地备案审批表或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2)设施投资权属不清的;(3)违法用地状态没有消除的或超出规定用地面积或违反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的;(4)建筑设施结构安全状况不佳,即将失去使用功能的;(5)设施用地纳入征收、征用范围的;(6)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7)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8)其他存在无法流转的风险等情形。

  四、确权颁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登记。由申请人填写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定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设施农用地(转)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合法再流转的证明(不能偿还融资贷款时)同一养殖场必须整体办理所有权证。

  (二)审核查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查验申请人的土地来源、设施建设情况和具体地理空间位置,绘制养殖用地及设施草图,标明位置四至。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各乡镇将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纳入村务公开范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监督。

  (三)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示公告,对申请人的设施情况在所在村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核准颁证。全省统一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颁发《养殖设施所有权证》。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填写《养殖设施所有权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印章;以村为单位编制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表(见附件2)。所有权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代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其它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补正,材料补正齐全审核后给予颁证。

  《养殖设施所有权证》由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见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编号分四部分,每部分间用横线间隔,第一部分为县级简称首字母(不超过3位,第二部分乡镇简称首字母(不超过3位),第三部分两位数字为村码(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为农业设施顺序码(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例如,农安县巴吉垒镇双榆树村养殖设施为NA-BJL-01-0001)。

  养殖设施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托管及出具抵押证明文件工作委托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并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备案。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保证养殖设施登记托管的唯一性。登记托管暂时免费,如发生交易收费按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有融资需求的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大力宣传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总体要求、确权范围和工作方法,使权利人充分认识到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选配业务骨干,充实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每个县(市、区)可先行选择1-3个有贷款需求的优质养殖企业开展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熟悉具体工作流程。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省畜牧局备案(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县总结经验,宣传成功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既要保护好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按政策办事;特别要重视村级公示环节,让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中,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养殖设施确权、纠纷调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激化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市(州)要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总结评估小组,对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逐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将对各地养殖设施确权成果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把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快速推进千万头肉牛等工程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成立养殖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调度工作,协调相关各部门,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工作中要注意将养殖设施登记确权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区别,避免出现混淆,养殖设施确权不得对抗已经合法取得或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本方案中未明确事宜由各市县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养殖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形成密切配合、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范围和县乡确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审核查验申请人养殖设施建设情况,编制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表等工作。鼓励商业银行机构加大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三)落实工作经费。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勘察、下乡补助等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向所有权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支出标准和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督查指导。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并报告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要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通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表

  3.养殖设施所有权证图示

吉林省养殖设施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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