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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1-26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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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落实《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各市(州)根据评估情况,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并详细做好免疫记录。
  (四)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原则上猪瘟继续实施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省级退出免疫,各地区和有关养殖场户可结合本地区流行病学特点及防控需求自行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配合兽医防疫人员登记养殖防疫等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暂时不具备自主免疫能力的养殖场(户),可采取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形式组织实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所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落实。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和组织实施免疫计划,督导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省畜牧业管理局做好“先打后补”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免疫注射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抗体效价监测和效果评估工作。如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亚型)和免疫策略,应及时向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意见建议。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和负责产地检疫工作的机构健全完善高效科学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共享免疫、监测和检疫信息。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制定强制免疫技术方案,各地也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包虫病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流调和风险评估,如有必要,及时提出免疫工作建议。
  (二)全面推动“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先打后补”的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迅速扩大“先打后补”工作覆盖面,提高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自行免疫”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对未备案但达到规模条件的养殖场户,也要同步推进“先打后补”;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可开展“先打后补”也可暂时实施疫苗集中供应,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疫苗调拨和使用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调拨前,应合理测算疫苗使用量,加强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沟通协调,如条件允许可以分批次调拨,避免疫苗大量浪费和销毁问题发生。调拨时,要按照省局关于疫苗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疫苗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及质量评估、信息反馈等环节管理,做到“不满足质量标准不接收、账物不相符不发放、不符合贮存条件不发放、没有适合运输器具不发放”。调拨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随时对各地疫苗调拨数量、保存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抽查、测算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四)大力开展强制免疫宣传培训。各地要全面做好春、秋防准备工作,引导养殖场户加入各地建立的防疫微信群,并关注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掌握最新防疫动态和政策规定。通过线上线下、网络视频,向养殖场户大力宣传、详细解读防疫基础知识,提高其生物安全管理意识,并将《“两疫”防控养殖管理须知》《“两疫”防控消毒灭源须知》《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手册》《吉林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答》《科学防控布鲁氏病》等宣传资料和明白纸发放到养殖场户。技术培训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注射部位、注射剂量,努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注苗应激反应、疫苗间拮抗作用、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培训要着重强调疫苗冷藏保存、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非洲猪瘟等疫病或造成防疫人员感染人畜共患病。培训可自行组织,也可与疫苗供应企业协商共同组织,确保培训效果。
  (五)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各地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村防疫员免疫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要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到实处。各试点县市要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试点成功。要发挥其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性,积极探索“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模式。
  (六)同时做好“两疫”防控工作。春防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新冠疫情防控,一旦有村屯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区时,要以养殖场户为重点,引导其暂缓畜禽出栏补栏,禁止畜禽(含犬猫等)散养放养,彻底开展消毒灭源和灭鼠灭虫工作。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流调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紧急开展血清学及病原学监测,及时弄清原因、果断处置。加强与卫健部门、疾控机构的信息共享,实时动态掌握中高风险村屯养殖主体及畜禽的流入流出情况和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养殖主体确诊新冠疫情必须强制隔离,要在当地防控新冠肺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做好饲养畜禽的善后处置工作,坚决杜绝因动物体表带毒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扩散现象。必要时,要配合卫健部门及疾控机构做好重点人群、生产生活环境、畜禽及产品的采样和检测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县、乡政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面向社会和广大养殖场户公布疫情举报和免疫监管咨询电话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及防疫相关上访问题。
  (二)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情况核查和评价评估,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做好备案登记并及时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产地检疫管理机构要将免疫效果评估情况作为产地检疫风险评估要素。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实施免疫信息报告。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至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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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落实《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各市(州)根据评估情况,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并详细做好免疫记录。
  (四)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原则上猪瘟继续实施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省级退出免疫,各地区和有关养殖场户可结合本地区流行病学特点及防控需求自行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配合兽医防疫人员登记养殖防疫等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暂时不具备自主免疫能力的养殖场(户),可采取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形式组织实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所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落实。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和组织实施免疫计划,督导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省畜牧业管理局做好“先打后补”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免疫注射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抗体效价监测和效果评估工作。如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亚型)和免疫策略,应及时向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意见建议。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和负责产地检疫工作的机构健全完善高效科学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共享免疫、监测和检疫信息。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制定强制免疫技术方案,各地也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包虫病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流调和风险评估,如有必要,及时提出免疫工作建议。
  (二)全面推动“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先打后补”的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迅速扩大“先打后补”工作覆盖面,提高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自行免疫”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对未备案但达到规模条件的养殖场户,也要同步推进“先打后补”;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可开展“先打后补”也可暂时实施疫苗集中供应,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疫苗调拨和使用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调拨前,应合理测算疫苗使用量,加强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沟通协调,如条件允许可以分批次调拨,避免疫苗大量浪费和销毁问题发生。调拨时,要按照省局关于疫苗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疫苗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及质量评估、信息反馈等环节管理,做到“不满足质量标准不接收、账物不相符不发放、不符合贮存条件不发放、没有适合运输器具不发放”。调拨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随时对各地疫苗调拨数量、保存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抽查、测算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四)大力开展强制免疫宣传培训。各地要全面做好春、秋防准备工作,引导养殖场户加入各地建立的防疫微信群,并关注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掌握最新防疫动态和政策规定。通过线上线下、网络视频,向养殖场户大力宣传、详细解读防疫基础知识,提高其生物安全管理意识,并将《“两疫”防控养殖管理须知》《“两疫”防控消毒灭源须知》《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手册》《吉林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答》《科学防控布鲁氏病》等宣传资料和明白纸发放到养殖场户。技术培训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注射部位、注射剂量,努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注苗应激反应、疫苗间拮抗作用、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培训要着重强调疫苗冷藏保存、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非洲猪瘟等疫病或造成防疫人员感染人畜共患病。培训可自行组织,也可与疫苗供应企业协商共同组织,确保培训效果。
  (五)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各地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村防疫员免疫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要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到实处。各试点县市要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试点成功。要发挥其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性,积极探索“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模式。
  (六)同时做好“两疫”防控工作。春防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新冠疫情防控,一旦有村屯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区时,要以养殖场户为重点,引导其暂缓畜禽出栏补栏,禁止畜禽(含犬猫等)散养放养,彻底开展消毒灭源和灭鼠灭虫工作。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流调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紧急开展血清学及病原学监测,及时弄清原因、果断处置。加强与卫健部门、疾控机构的信息共享,实时动态掌握中高风险村屯养殖主体及畜禽的流入流出情况和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养殖主体确诊新冠疫情必须强制隔离,要在当地防控新冠肺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做好饲养畜禽的善后处置工作,坚决杜绝因动物体表带毒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扩散现象。必要时,要配合卫健部门及疾控机构做好重点人群、生产生活环境、畜禽及产品的采样和检测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县、乡政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面向社会和广大养殖场户公布疫情举报和免疫监管咨询电话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及防疫相关上访问题。
  (二)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情况核查和评价评估,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做好备案登记并及时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产地检疫管理机构要将免疫效果评估情况作为产地检疫风险评估要素。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实施免疫信息报告。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至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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