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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7-15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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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牧联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张晓宇 电话:0431-88906891 邮箱:2058435176@qq.com;省财政厅 于洋 电话:0431-88550860 邮箱:317918665@qq.com)

  

  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条件

  (一)贴息范围。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贷款用途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例

  按照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给予贴息。

  四、贴息程序

  (一)企业申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及时将贴息政策通知相关养殖企业,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附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贷款收到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和企业入围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如为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用途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提出资金申请文件、汇总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填写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4份,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畜牧局3份、省财政厅1份。

  (三)审查复核。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报送的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复核。

  (四)信息公示。复核后,省畜牧局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网络上公示7天。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监管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生猪养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

  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贴息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贴息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补助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贴息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贴息资金申报者负责,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的重要举措,事关生猪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财政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要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在准确理解贴息对象、贴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政策覆盖面,严格执行贷款贴息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3.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贴息方案(红头文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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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牧联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张晓宇 电话:0431-88906891 邮箱:2058435176@qq.com;省财政厅 于洋 电话:0431-88550860 邮箱:317918665@qq.com)

  

  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条件

  (一)贴息范围。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贷款用途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例

  按照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给予贴息。

  四、贴息程序

  (一)企业申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及时将贴息政策通知相关养殖企业,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附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贷款收到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和企业入围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如为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用途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提出资金申请文件、汇总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填写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4份,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畜牧局3份、省财政厅1份。

  (三)审查复核。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报送的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复核。

  (四)信息公示。复核后,省畜牧局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网络上公示7天。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监管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生猪养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

  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贴息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贴息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补助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贴息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贴息资金申报者负责,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的重要举措,事关生猪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财政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要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在准确理解贴息对象、贴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政策覆盖面,严格执行贷款贴息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3.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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