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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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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全局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与便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采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局上下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充分体现畜牧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实行长效管理;
  (四)制度是否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了基层服务对象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获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并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待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三)对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各处室或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九条  整改结果要通过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参加评议的服务对象等。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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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全局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与便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采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局上下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充分体现畜牧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实行长效管理;
  (四)制度是否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了基层服务对象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获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并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待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三)对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各处室或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九条  整改结果要通过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参加评议的服务对象等。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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