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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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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为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监督电话1个,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受理部门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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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为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监督电话1个,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受理部门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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