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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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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医发〔 2015〕60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现将《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规范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5年 4月2日
 
抄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监督执法能力,省局决定 2015年在全省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为保障规范年活动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立足“保质量、保安全、保健康”,严格落实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狠抓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加大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力度,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兽药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畜牧部门共同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假劣兽药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假劣兽药重大案件查处率 100%,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兽药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一是加强兽药 GMP企业复验收后监管,确保在生产环节兽药GMP规范运行,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二是严格落实兽药GMP企业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制度,对农业部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和举报的问题企业及时开展飞行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兽药GMP企业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四是监督兽药GMP企业认真执行批签发制度,加强生产环境、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控制,杜绝不合格兽药产品流入市场
(二)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兽药许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或不按兽药 GSP标准运行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二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要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和禁止兽用处方药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等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兽药可追溯管理,指导兽药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兽药采购备案储存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实行实名购销。
(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兽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和抽检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企场(小区、户)严格执行驻场兽医资格审查制度、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和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超剂量和超范围添加抗生素和激素、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养殖业安全用药,严禁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销售。
(四)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一是要加强兽药市场监管,重点查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大力整治兽药市场标签和说明书乱象,持续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编写、印制等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整治力度,突出监管重点,规范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从重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需求。
(五)规范兽药监管行为。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落实监督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记录。建立完善检打联动、区域联动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一是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原则,对兽药生产企业执行 GMP情况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严厉查处套号、伪造批准文号、擅自改变组方、夸大疗效、改变兽药标准、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要求兽药生产企业遵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是加强对重点监控生产企业监管,及时组织各地彻底清缴和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三是按照农业部《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的规定,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强化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等监管薄弱环节管理,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养殖密集区、畜禽屠宰加工集中区、兽药生产和经营集中区的治理 整顿,全面防止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时依法公布重大假劣兽药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故意、恶意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大禁用兽药投入品清缴力度。
(三)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按照省局《 2015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农业部通报、群众投诉举报、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兽药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四)加强案件查处。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及时准确把握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沟通,深挖假劣兽药制售源头,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坚决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查”。对线索明显、影响面大的假劣兽药违法案件,要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五)加强用药监管。一是要严格规模养殖场(小区)“四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休药期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养殖场药房(库)的清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三是对拒不接受药政、药检人员监督管理的,官方兽医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禁止其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四是要增强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持兽药使用监管高压态势。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4月份,各地根据省局《规范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并细化本辖区规范年活动方案,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确保规范年活动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实施阶段。5-7月份,各地按《规范年活动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规范整治活动。
(三)督导阶段。8月份,省局根据各地规范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分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
(四)总结阶段。9-10月份,以市(州)为单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疏理总结,并于 10月底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把工作细化到岗、落实到人。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规范年工作开展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落实监督记录制度,建立和完善兽药管理相对人质量安全承诺制,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兽药检打联动、区域联动、重点监控、不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网上公示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开展“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用药”宣传,努力营造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的良好氛围。采用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产品。强化服务指导,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养殖户合理购药、科学用药。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于 4月25日前,将辖区规范年活动方案报省局。10月31日前,将本地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工作总结及规范年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省局,均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上报。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 0431-88906641
电子邮箱 :wsjlyc1990@jl.gov.cn QQ:105985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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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牧医发〔 2015〕60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现将《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规范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5年 4月2日
 
抄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监督执法能力,省局决定 2015年在全省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为保障规范年活动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立足“保质量、保安全、保健康”,严格落实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狠抓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加大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力度,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兽药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畜牧部门共同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假劣兽药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假劣兽药重大案件查处率 100%,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兽药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一是加强兽药 GMP企业复验收后监管,确保在生产环节兽药GMP规范运行,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二是严格落实兽药GMP企业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制度,对农业部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和举报的问题企业及时开展飞行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兽药GMP企业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四是监督兽药GMP企业认真执行批签发制度,加强生产环境、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控制,杜绝不合格兽药产品流入市场
(二)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兽药许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或不按兽药 GSP标准运行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二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要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和禁止兽用处方药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等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兽药可追溯管理,指导兽药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兽药采购备案储存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实行实名购销。
(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兽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和抽检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企场(小区、户)严格执行驻场兽医资格审查制度、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和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超剂量和超范围添加抗生素和激素、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养殖业安全用药,严禁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销售。
(四)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一是要加强兽药市场监管,重点查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大力整治兽药市场标签和说明书乱象,持续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编写、印制等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整治力度,突出监管重点,规范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从重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需求。
(五)规范兽药监管行为。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落实监督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记录。建立完善检打联动、区域联动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一是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原则,对兽药生产企业执行 GMP情况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严厉查处套号、伪造批准文号、擅自改变组方、夸大疗效、改变兽药标准、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要求兽药生产企业遵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是加强对重点监控生产企业监管,及时组织各地彻底清缴和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三是按照农业部《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的规定,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强化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等监管薄弱环节管理,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养殖密集区、畜禽屠宰加工集中区、兽药生产和经营集中区的治理 整顿,全面防止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时依法公布重大假劣兽药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故意、恶意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大禁用兽药投入品清缴力度。
(三)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按照省局《 2015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农业部通报、群众投诉举报、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兽药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四)加强案件查处。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及时准确把握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沟通,深挖假劣兽药制售源头,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坚决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查”。对线索明显、影响面大的假劣兽药违法案件,要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五)加强用药监管。一是要严格规模养殖场(小区)“四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休药期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养殖场药房(库)的清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三是对拒不接受药政、药检人员监督管理的,官方兽医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禁止其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四是要增强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持兽药使用监管高压态势。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4月份,各地根据省局《规范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并细化本辖区规范年活动方案,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确保规范年活动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实施阶段。5-7月份,各地按《规范年活动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规范整治活动。
(三)督导阶段。8月份,省局根据各地规范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分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
(四)总结阶段。9-10月份,以市(州)为单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疏理总结,并于 10月底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把工作细化到岗、落实到人。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规范年工作开展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落实监督记录制度,建立和完善兽药管理相对人质量安全承诺制,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兽药检打联动、区域联动、重点监控、不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网上公示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开展“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用药”宣传,努力营造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的良好氛围。采用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产品。强化服务指导,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养殖户合理购药、科学用药。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于 4月25日前,将辖区规范年活动方案报省局。10月31日前,将本地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工作总结及规范年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省局,均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上报。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 0431-8890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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