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牧医发〔2015〕22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农业部近期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第九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4〕34号)和《关于发布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4〕33号),确认了2014年10月份假兽药相关信息23批,其中,1家非法企业、1批假兽药、22批经合法企业确认的非本企业产品(详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1、2、3);通报了2014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201个(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4-1、4-2、4-3)。
请各地按照农业部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一)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二)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一律依法处罚。(三)对列入附件4的不合格产品,要集中力量对被通报的假劣兽药组织开展查处活动,责令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停产整改,查找原因,保证产品质量,经省局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特别要加大对改变兽药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伪造、套用产品批准文号、使用过期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废止标准产品、产品含量为零、未按兽用处方药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不断加强对本辖区兽药市场的日常巡视和排查,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兽药市场兽药产品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在2015年兽药市场监管工作中,要突出兽用特殊药品的监管,凡涉及到高锰酸钾、盐酸麻黄碱等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均应做好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协助工作。
请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对辖区兽药市场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组织汇总,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