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进我局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吉财预〔2016〕976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经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五条 在省财政厅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表,包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中涉及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第十条 在公开预决算时,应当对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表,包括: 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决算要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对数额变动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预决算公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