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026/03
吉林省中部肉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评审情况公示为规范推进中部肉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肉牛产业发展实际,经履行企业申请、县级申报、市(州)级复核、省级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现将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示如下: 企业类项目实施主体: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慧万佳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新牧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鑫发肉业有限公司、安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厚德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牛实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惠恒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惠恒肉业有限公司。 科研类项目(续建)实施主体: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延边大学。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材料向省畜牧业管理局反映。反映材料要有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431-88906630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182026/0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协检行为,促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提升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畜牧局对《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真诚希望有关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良好建议,如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25日。 联系人:邹晶,联系电话:0431-89343836,邮箱:shengsuojianyike@163.com。 附件: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协检行为,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以下简称协检),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检疫工作需要,确定专人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认定,并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兽医相关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协检工作的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核定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人数,积极协调本级人民政府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协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协检员管理制度,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检疫协检活动的实施及协检员资格审核认定、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检员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下列专业资质或条件之一: 1.取得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的; 2.备案的乡村兽医; 3.具有助理兽医师或助理畜牧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4.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同等学历水平; 5.养殖大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 6.从事2年以上畜牧兽医相关工作人员; 7.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任职的经纪人、司机。 (二)热爱动物检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作风正派; (四)未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七条 协检员遵循自愿申请、属地初审、培训、考核、认定、备案的流程。 (一)申请。有意愿从事协检工作的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机构)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质材料。 (二)认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检疫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明确协检员的工作区域范围,并将认定的协检员信息录入动物检疫管理系统。 (三)备案。考试合格的,报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协检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的相关知识。 第九条 协检员按照区域内官方兽医指派,实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按照检疫规程查验强制免疫记录等材料和畜禽标识,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查验承运单位(个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备案等情况。 (二)协助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协检员须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检疫规程对待宰动物进行宰前检查(核对信息和临床检查)和同步检疫。 (三)及时准确地做好检疫工作记录、信息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四)官方兽医交办的其他与检疫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协助开展产地检疫时,协检员在接受官方兽医指派任务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查验现场。协检员可提前查验申报材料及动物健康状况。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后,货主可在3日内向官方兽医正式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产地检疫环节中,协检员应接受官方兽医每周至少一次的现场巡查抽查。官方兽医可依据3日内有效的现场查验结果,依法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屠宰检疫环节中,驻场官方兽医应加强监督,对协检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协检员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向官方兽医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官方兽医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协检员发现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等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向官方兽医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官方兽医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协检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以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官方兽医的指派; (二)如实填报协检情况,对协检结果负责; (三)协检员不得出具检疫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检疫处理通知单和动物检疫证明等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四)协检员协助开展检疫工作时,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协检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协检员以其他身份提供与检疫无关的服务,是否收取费用可与服务对象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检员的配备和管理,督导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开展协检员培训及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协检员培训及考核,定期组织协检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检疫业务培训,对协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及时报送至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督促协检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检疫程序、客观反映协检结果。对履职不到位的协检员,经核实后取消其协检员资格,并上报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备案。 第十六条 协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解除认定,终止协检员资格: (一)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协检工作或离开协检工作岗位的; (二)不如实报送检疫信息,伪造协检结果; (三)不按规定接受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五)不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管理的; (六)利用协检员身份或在协检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对未建立档案、佩戴耳标实施检疫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行为的。 第十七条 协检员调整变更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在动物检疫管理系统上变更协检员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畜牧养殖大县,应积极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加强经费保障,标准可参照当地村防疫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协检员奖惩机制,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协检员,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对协检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所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负责畜牧兽医工作的畜牧(农业农村)局(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162026/03
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关于对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蜂场改造...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现拟以询价采购的方式,对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蜂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询价,欢迎各供应商就以下采购内容进行报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需完成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位于吉林市丰满区的改造工程,供应商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款“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询价采购综合确定。 项目预算金额:34万元。 二、采购内容 维修防水、保温、真石漆,场地平整铺设等。详见附件: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蜂场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 三、供应商资格 (一)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二)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和报价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依据“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蜂场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出具的报价单。 四、报价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时间:2026年3月31日前递交至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地点: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园林路47号。 联系人: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采购组(王志)。 电话:15504327155。 五、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 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 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其报价包括交付采购人使用前发生的所有费用; 3. 报价函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进行报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采购单位: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2026 年 3月 16日
122026/03
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关于饲料油菜花粉、茶花粉的询价函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现以询价采购方式,对饲料油菜花粉、茶花粉进行询价,预算金额170000.00元。欢迎各供应商就以下采购内容进行报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内容 (一)品名:油菜花粉4000千克,茶花粉1000千克。 (二)质量要求: 1.形态:团粒状、均匀、无霉变、无虫蛀、无结块、无杂质(无蜂尸、草梗等);优等品团粒整齐一致、大小均匀。 2.色泽:油菜花粉要求纯正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一致,鲜亮有光泽;茶花粉要求橘红色、浅橘色或金黄色,鲜亮均匀有光泽。 3.气味:有本品种花粉特有清香,无异味。 4.滋味:有花粉固有滋味,无酸味、哈喇味等不良味。 (三)理化指标 1. 水分:≤6% 2. 杂质:≤0.5% 3. 蛋白质:≥20% 4. 灰分:≤4% 5. 碎团率:≤5% 6. 单一花粉率:≥95% 7. 过氧化氢酶活性:≥50mL/(g·min),保证新鲜度。 (四)卫生指标 1. 微生物:菌落总数≤10^4 CFU/g;霉菌≤50 CFU/g;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2. 农药残留: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超标。 3. 重金属:铅≤0.5mg/kg、砷≤0.5mg/kg等,符合食品安全限制标准。 (五)其他要求 1.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规定,执行国家标准GB/T 30359-2021。 2.包装:清洁、防潮、密封、无异味,标注品种、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报价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时间:2026年 3月25日16∶00点前递交至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园林路47号 联系人: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采购小组(王志收) 电话:15504327155 四、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其报价包括交付采购人前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3.报价函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进行报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采购单位: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2026.03.12
122026/03
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关于饲料蜂蜜的询价函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现以询价采购方式,对饲料蜂蜜进行询价,预算金额130000.00元。欢迎各供应商就以下采购内容进行报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内容 (一)品名:蜂蜜10000千克。 (二)质量要求:42°Bé(20℃)蜂蜜,按现行 GH/T 18796-2012 为一级品。 (三)理化标准 1.浓度与水分(核心) 波美度:≥42 °Bé(20℃) 水分:≤19.2%(20℃) 2.核心理化指标 果糖+葡萄糖:≥ 60 g/100g(优质≥65%),果糖含量≥55%; 蔗糖:≤ 5 g/100g(优质≤3%) 淀粉酶活性:≥ 8 mL/(g·h)(一级) 3.感官与特征 色泽:特浅琥珀色/水白色 状态:黏稠液体,易结晶 结晶:乳白色、细腻如脂 气味:花浓清香 4.安全标准(GB 14963-2011) 菌落总数 ≤ 1000 CFU/g 嗜渗酵母 ≤ 200 CFU/g 无任何杀螨剂、升华硫等药物残留 无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验收要点 浓度:≥42 °Bé / 水分 19.2% 还原糖:≥ 60% 蔗糖:≤ 5% 淀粉酶:≥ 8 (四)其他要求 预算总额包含运输费用,运送地址:吉林市丰满街园林路47号。 二、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报价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时间:2026年 3月25日16∶00点前递交至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园林路47号 联系人: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采购小组(王志收) 电话:15504327155 四、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其报价包括交付采购人前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3.报价函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进行报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采购单位: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 2026.03.12
政策文件
092026/0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6年畜禽养殖成...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 根据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畜牧部分)分配方案和优化调整畜牧业支持政策的请示》(吉牧文〔2025〕41号)和省畜牧局《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三年规划(2026-2028年)》(吉牧畜发〔2026〕3号),现发布《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具体事项如下: 一、任务目标 聚焦畜禽繁殖改良、健康养殖、精准饲喂、菌酶协同、智慧牧业、粪污资源化利用、优质饲草、肉奶协同等关键核心技术,通过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和畜牧行业企业,进行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乌拉圭种牛、安格斯牛、肉用梅花鹿、半番鸭和“体内培殖牛黄”等高端特色品种和产品快速扩繁扩量,进一步扩规模、提品质、创品牌,真正将资源品种优势打造成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1.基本条件。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单位可为省内外的高校院所和相关畜牧行业企业,均应具有较强的畜禽养殖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能力。试验示范基地应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导向,原则上应依托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并需提供营业执照。 2.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以及承担创新技术示范推广的设施、基地、人员等必备条件。 3.限项要求。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位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 1.基本条件。项目设负责人1名,应为牵头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所申报项目相关科研课题(项目)主持经历,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学识水平和身体条件,严禁跨领域申报。 2.限项要求。每人每个领域只能参与1个项目。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内容。 项目内容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填报,符合项目的支持领域及重点。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诚信要求。 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均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未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在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对负责人、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所有项目均须提交申报书,推广内容、绩效(验收)指标等应符合指南要求,明确、合理、可考核。如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课题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书的内容知识产权归属须清晰,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二)附件材料。 1.企业作为参加单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按规定在财务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报备验证,验证后报告每页均印有验证二维码,下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未满1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至2025年末的财务审计报告)。 2.有合作单位的须提交经双方(或多方)确定的正式合作协议(包括合作内容、经费投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3.其它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各推荐单位须对项目申报书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推荐公函,并附推荐项目名单。项目申报单位要将推荐函和胶装成册的项目申报书(一式2份)纸质件于2026年3月16日前分别报送省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发展处(1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电子版和扫描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无正式推荐公函的项目,将不予受理。省级及以上各畜牧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申报书需加盖单位公章附推荐函;省级以下单位项目申报书需经当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附推荐函。 五、项目实施 (一)答辩评审。省畜牧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PPT现场答辩评审。按照公开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资格审核、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纪检监督、局党组集体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采取专家主审和专家组综合评议打分的方式,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分数排名,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与省畜牧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规定任务指标组织项目实施,抓好技术和品种示范推广,打造典型经验模式,突破性成果要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告。项目起动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如确需变动要提前报请省畜牧局同意。 (三)考核验收。项目执行期为1年。省畜牧局依据项目指南考核指标,组织开展中期实地检查和年底总结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评、服务对象测评、同行专家会评、行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背靠背”打分。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附件:1.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 项目申报指南 2.2026年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 项目申报书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李文博 电话:0431--88906891 邮箱:597078937@qq.com 省财政厅 赵玉杰 电话:0431--88771696 邮箱:zhaoyj18@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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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为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更加便捷、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2026年1月7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下发《金融支持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专项实施方案(1.0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生产经营需求,通过精准信贷支持、便捷担保服务、多元风险保障,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匹配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捷性,助力肉牛养殖主体提振信心、稳定生产、扩大经营。 二、支持政策 (一)信贷支持(省农业银行主导)。 1.放宽准入门槛。连续从事畜禽养殖或作物种植2年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均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2.实行优惠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根据主体资质适度浮动,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5%。 3.优化授信方式。灵活搭配农担担保、肉牛活体抵押等增信方式,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对100万元以下的融资需求,采取信用方式为主的综合授信模式。 4.延长贷款期限。结合肉牛养殖周期特点,将贷款期限延长至散养户5年、养殖企业(法人)3年(企业需达到农业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即:全额房地产抵押或企业评级A+级以上等)。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可提前申请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一般与原贷款期限相近。通过续贷,散养户单笔贷款最长可持续使用10年;养殖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年及以下)不限续贷次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符合农业银行续贷条件且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5.探索差异化支持。对饲养和牛、安格斯牛、延边黄牛等中高端品种肉牛,以及开展体内培植牛黄等特色产业的养殖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期限上给予倾斜。 (二)担保增信(省农担公司协同)。 6.动态调整担保期限。省农担公司对与省农业银行合作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实行担保周期与贷款周期精准适配,保障融资全周期担保覆盖。 7.落实成本减免政策。实行最高不超过0.7%的担保费率。同时,对符合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支持(当前政策贴息率为1%)。 8.提升担保服务效能。根据市场融资需求适度做大担保业务规模,重点为10万元—300万元贷款需求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省农担公司建立与省农业银行“联合尽调、平行作业”机制,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三)风险保障(安华保险、安盟保险、中华财险协同)。 9.推广目标价格保险。扩大目标价格保险服务覆盖范围,稳定中小规模肉牛养殖主体收入预期,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决策提供可靠风险缓释。 10.推行“政策险+商业险”联保模式。按照政策性保险金额5000—15000元/头、保险费率4%、养殖主体承担保费比例20%的标准,对肉牛保险给予重点、优先、持续保障。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性保险,提升中高端品种肉牛的资产估值水平,同时聚焦肉牛养殖全流程特定风险,扩大“巨灾险”“防疫防治险”等特色险种应用覆盖面。 三、实施路径 (一)深化联动机制。建立省畜牧局、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三方协同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省畜牧局负责牵头统筹,组织市、县畜牧部门常态化收集、审核并推送辖区内融资需求,乡(镇)畜牧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及辅助对接;省农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承接需求、公开服务、提高效率并提供适配的信贷产品;省农担公司各分公司负责同步提供担保增信,落实优惠费率,并与银行平行作业提升效率。三方通过联合部署、信息共享与定期会商确保协同一致,省级单位加强督导,市县级单位负责属地联合推进,形成政策传导与业务落地的工作闭环。 (二)开展先行试点。省农业银行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冬储行动”“客户大走访”“乡村深耕”等活动,优先在畜牧养殖大县及屠宰加工聚集区开展整乡、整县试点,逐步推动扩面上量。 (三)强化信用赋能。畜牧系统整合养殖档案、检疫检验、产品追溯及疫病防控等畜牧行业数据,并对接“吉牛云”平台信息,科学构建精准客户画像体系,协助相关金融机构提升信贷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关注市场变化、价格波动、动物疫病等风险因素,及时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确保不出现大额、集中风险。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对未获得有效支持的融资需求进行复盘研判,诊断堵点、剖析原因,提供针对性辅导及再次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省农业银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乡村振兴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部、信用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推动产品创新、政策落地与内外协调。 (二)省畜牧局牵头建立金融支持畜牧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局长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并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实行月度例会机制,定期组织省农业银行、省农担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协同研究并破解方案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构建从“政策条件解读”到“信贷需求落地”的全流程保障机制。针对涉嫌虚假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做好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办协作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农业银行主要金融产品介绍 一、信用类贷款(惠农e贷) (一)准入条件 1.18周岁-70周岁。 2.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无逃废债务、从事非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公布的失信名单。 4.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客户自助手机银行签订合同、放款。 二、农担担保类贷款(农担通)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符合吉林农担准入标准。 4.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当前最高不超过3.5%,考虑农担担保费及财政贴息后,综合费率不超过3.2%。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贷款审查、审批→4.农担出具放款通知书及担保函→5.签订线下合同及农担担保合同→6.放款。 三、活体抵押类贷款(活体抵押贷) (一)准入条件 1.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 2.信用记录良好。 3.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 4.接受监管公司对抵押物实施有效监管。 5.符合农行其他准入标准。 (二)贷款额度 根据抵押物价值和保险价值综合核定,法人贷款理论上不设上限,个人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等合理确定,法人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户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综合借款人资质、管理成本、风险水平、担保方式、同业定价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当前最高不超过3.5%。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2.银行受理(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3.人工押品审查→4.人工贷款审查、审批→5.与客户及监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6.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做抵押登记→7.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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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梅花鹿产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强化梅花鹿种源保护与利用,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及技术进步,进一步扩大优质种群规模、提升生产性能、增强良种供种保障能力,现将《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吉林省梅花鹿良种选育、扩繁、推广、应用水平,推进梅花鹿种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验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梅花鹿核心育种场,是指吉林省内开展梅花鹿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鹿自主培育,推动梅花鹿种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遗传改良效果,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公布的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申报建设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的企业或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具备较强的梅花鹿自主选育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繁育档案管理规范、齐全,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3.企业或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上繁育技术人员经过相关育种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连续两年以上无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临床病例。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鹿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单品种核心群种母鹿数量300只以上。种公鹿5个家系以上,每个家系至少3只以上。 3.种鹿体型外貌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和《吉林省畜禽遗传资源志》中本品种体型外貌特征,无遗传缺陷,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在群鹿只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2.本场有完整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1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 4.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1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5.具有完整的配种、产仔、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吉林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备案审查。 第五条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专业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报送材料的格式及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方式。函审专家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通过专业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即可通过专业审查。 第六条 专业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组织专家组3或5人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逐条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应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一)现场审核要求: 1.申报单位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汇报材料。 2.申报单位现场提供与育种相关的育种计划、工作技术总结、管理制度等文字材料。 3.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4.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二)现场检查要求: 1.种群存栏检查 采用随机抽查整圈种鹿存栏数量与随机抽查其他指定圈舍中种鹿数量相结合的方法,核查申报种鹿存栏数量。 以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鹿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电子秤、测杖、显微镜等测定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繁殖记录、疫病监测、防疫记录、工作记录等。 应对种群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方案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应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只在群鹿只耳号,赴饲养场核查其所在群及其他与遗传改良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记录每只鹿的情况。 5.主要疫病净化情况抽查 查验当年度申报单位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报告和结果。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第5款的要求。 6.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第七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的 ,通过会议评审。 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省畜牧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通过评审名单。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核验。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八条 对资格满5年的梅花鹿核心育种场,由省畜牧局统一组织开展核验。 对未满5年的核心育种场,省畜牧局每年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检查程序参照本章核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期满5年需重新核验的核心育种场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填写《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省畜牧局。逾期未提交核验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十条 申请核验的核心育种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申请表》的要求,着重对5年育种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核心群近5年遗传进展与育种方案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育种工作成绩的材料。 省畜牧局对申报单位近5 年数据和总结报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遗传改良进展、年度考核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核验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局组织梅花鹿专家开展核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人,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建设现场审核表》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打分。现场审核总分平均获得80 分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专家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给出结论。 现场审核重点核验申报单位上周期遗传改良工作取得的进展、下周期工作具备的基础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省畜牧局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核验,终止其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有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育种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 (二)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准确记录测定结果。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生产性能测定参照《茸鹿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179)》执行。 (三)不断提高种鹿性能和品质水平,并开展优质种鹿的推广与相关技术的示范应用。 (四)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五)每年对本场及辐射区域内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种鹿标识(一鹿一码),保持种群健康。 第十五条 核心育种场应尽的义务: (一) 报送半年、年度遗传改良数据。按照《吉林省梅花鹿核心育种场半年、年度数据统计表》要求进行。报送时间节点为9 月15 日之前,下一年度1 月15 日之前。报送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二) 每年应按时向省畜牧局报送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内开展的主要育种管理、种鹿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下一年度遗传改良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核心育种场具有的权利: (一) 优先获得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及各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 经授权可使用梅花鹿遗传改良计划有关公共品牌、标识、电子版“种鹿档案卡”等,用于种鹿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 优先享受鹿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四) 优先参与全国种鹿遗传评估,优先获得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的种鹿遗传评估服务、定期提供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鹿得到优先推介等。 第十七条 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畜牧局的通知和有关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备。 育种场变更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应向所属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县级畜牧(鹿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畜牧局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 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或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畜牧局提出核验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畜牧局对取得资质的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季(年)度数据报送情况、年度考评情况和信息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核心育种场按照省畜牧局要求,每年12 月15日之前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会同市、县畜牧(鹿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核心育种场开展信息核查。核查内容及程序可参照核验相关要求实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育种规划及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 生产性能测定开展、测定结果记录情况。 (三) 遗传改良数据、相关记录情况,包括群体结构和数量、生产性能测定及与上一年度相应指标的比较、场间遗传物质交流、场内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种鹿推广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核心育种场辐射带动相关鹿产业发展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季(年)度数据、总结报送时效及质量、年度考评、信息核查等内容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 发生场址变更、涉及核心群品种的生产经营范围变更、非正常的核心群群体重大变更、转移或停产的,经省畜牧局核验未通过的。 (三) 年度评估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职责和要求,且未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 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六) 连续2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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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6年8月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屠宰厂的设立与变更 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其他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厂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开展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完善畜禽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开展屠宰工艺、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屠宰技术,提高畜禽屠宰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屠宰厂的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和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条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禽屠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其他畜禽屠宰厂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禽屠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屠宰许可证书(以下统称畜禽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名称、屠宰畜禽品种、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屠宰证书。畜禽屠宰厂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证书。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畜禽屠宰证书。 畜禽屠宰厂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屠宰证书。 畜禽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或者畜禽屠宰厂报告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畜禽屠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歇业、停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歇业、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屠宰厂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原批准的人民政府的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复产。 第十七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 农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并取得小型畜禽屠宰证书。 农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生产的畜禽产品应当供应本地市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小型畜禽屠宰证书上注明。 农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立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健康状态,如实记录查验结果,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不符的,不得进厂屠宰。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厂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死亡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屠宰的。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并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猪胴体应当加盖当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 种猪和晚阉猪胴体及其分割产品,出厂时应当出具专用检验标识。 第二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在屠宰前按照规定时限向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屠宰检疫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畜禽屠宰厂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第二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畜禽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畜禽屠宰厂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通知销售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报告畜禽屠宰主管部门。 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召回的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召回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为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存储设施。禁止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厂未能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且外型完好、整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猪、牛、羊、马、驴、鹿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用冷链运输。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三十三条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相对封闭的活禽屠宰区域,并定期对其动物防疫、卫生等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活禽屠宰区域内进行屠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畜禽屠宰厂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畜禽屠宰执法工作,对畜禽屠宰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提供伪证,阻碍、拒绝检查。 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畜禽屠宰的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扣押。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畜禽屠宰厂应当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四十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畜禽屠宰证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畜禽屠宰厂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屠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厂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畜禽屠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超出本地市场范围供应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小型畜禽屠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屠宰证书: (一)屠宰畜禽未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畜禽屠宰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屠宰厂出厂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畜禽屠宰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厂、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证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畜禽屠宰厂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专用运载工具或者运载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证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五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被吊销畜禽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清真用畜禽的屠宰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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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推广应用。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 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建立农牧循环通道,支持和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模以下肉牛养殖主体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粪污的收集、贮存(堆沤)、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肉牛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当优先保障肉牛养殖用地。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占用一般耕地从事肉牛养殖的,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用地,不收取复垦费。 十二、肉牛产业经营主体应当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牛肉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肉牛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品牌建设,创建“吉林肉牛”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标准,完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新“三品一标”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对肉牛企业相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按规定给予肉牛企业资金补助。 十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肉牛养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疫病防控、快速诊断、机械设备、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产品、推广应用。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肉牛深加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品深加工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安排,由科研院所或肉牛深加工企业实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符合条件的肉牛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从事肉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防疫监管和疫病监测,加强肉牛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线上交易。对跨省调运肉牛应当加强检疫。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肉牛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户提供服务。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内农业科研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渠道,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农民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肉牛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肉牛产业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品种保护、繁育改良、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态环保、流通交易以及质量安全等开展监测,及时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指导肉牛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62022/06
《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和黑土地变薄变硬变瘦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和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粪污治理存在的乱堆乱放和集中设施闲置等问题,2021年10月,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畜禽粪污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为彻底解决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共5部分22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确定了农牧结合生态化发展、源头治理资源化利用、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和分类管理常态化监管四项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任务目标。明确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路径压茬推进,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杜绝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放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0%,有效遏制畜禽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部分为重点工作。围绕破解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不健全、运行效率低、村屯粪污乱堆乱放、臭气熏天问题,明确了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行动、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行动、源头减量行动、适用技术推广行动、乡村两级治理行动、规模养殖工艺提升行动、执法监管利剑行动、粪肥还田综合利用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信息化管理提升行动和部门联动监管行动等11项具体工作。 第四部分为主推技术模式。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推广“一主三辅”技术模式。一主是指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模式,三辅是指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和基料化利用模式。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为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考核激励和做好宣传引导4项措施。 同时,《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10种)和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等3个附件。 三、主要亮点 一是压实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对本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总体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市(州)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畴,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做好统筹谋划、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在县级政府安排部署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组织村民做好畜禽粪肥清运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向。《实施方案》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肥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促进粪肥还田与黑土地保护有机衔接,大力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利用、就近还田,变废为宝。结合吉林省实际,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主+三辅”技术模式,即,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能源化、饲料化和基料化为辅。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域特征、饲养规模、种植结构和环境承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抓好任务落实和技术推广。 三是突出技术服务与指导。根据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省里总结了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参考技术模式和10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运营模式供各地学习借鉴,并选取30名专家成立了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家指导组,分成9个小组,分区域指导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062022/06
《吉林省“十四五”现代 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政策解读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强做大畜牧业经济,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开展产业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情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7个部分。 一是发展成就与面临形势。重点总结“十三五”时期畜牧业发展主要成绩,分析研判“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到2025年,畜牧业全产业链增值增效水平明显提升,全力打造全国肉牛产业大省、畜产品调出大省和畜牧业经济强省。 三是优势产业与重大工程。明确聚焦省委、省政府打造万亿级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的战略目标,发挥畜牧业的中轴产业作用,规划建设生猪、肉牛等9大畜牧产业集群,启动实施千万头肉牛、千万只肉羊、千万吨粪污、千万吨秸秆饲料、千亿级梅花鹿产业等5个千万级畜牧业重大项目,建设承载粮食及副产物转化增值的畜牧大产业。 四是重点任务。围绕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和现代加工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明确提出9个方面35项重点任务。 五是重大政策。重点明确用地、财政、金融、科技等政策支持方向。 六是保障措施。围绕组织领导、法治保障、市场调控、行业服务、监督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 七是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重点对《规划》生态影响进行评价。
发展规划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成熟技术集成应用...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各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大勇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肉牛产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委...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9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冷向阳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聚焦优势 精准发力 加快推进梅花鹿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
102026/03
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牧业信息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畜牧总站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102026/03
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2026年部门预算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212026/01
212026/01
112025/12
2025年10月桦甸市肉牛监测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一、生产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肉牛监测村与监测规模场在生产运行方面呈现差异化态势。监测村肉牛存栏量环比减少1.87%,出栏量环比减少88.89%;监测规模场存栏量环比增长3%,出栏量环比减少78.03%。散户养殖与规模养殖在生产调控及市场选择上存在显著不同。从养殖结构来看,监测村的养殖模式以小规模、分散化为主,这使得其生产环节的变动更为平稳;而规模养殖场凭借更充足的资金支撑以及更敏锐的市场响应能力,存栏量的增长态势明显。不过在出栏时机的选择上,规模场表现得更为审慎,主动根据市场形势把控出栏节奏的特征尤为突出。 二、形势分析 监测村方面:一是山区放牧的牛群相继下山后,不少散养农户顺势选择出售架子牛,这一传统规律直接造成了存栏量的回落;二是近期肉牛市场价格虽保持平稳,但农户仍期盼回到顶峰时期价格,肉牛出栏环比浮动较大,稳定的收益预期让农户出栏意愿保持平稳,未出现大规模挑栏现象。 规模场方面:一是规模场普遍加大了犊牛、架子牛引进和母牛群培育力度,存栏基数有所增加;二是由于饲料、人工等养殖成本持续增加,而当前肉牛价格未达到企业预期利润水平,因此多数规模场主动控制出栏节奏,等待价格达到预期水平,致使出栏量有所减少。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为应对当前生产态势,推动肉牛产业健康发展,拟从以下三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全面启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继续执行《支持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意见》18条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基础母牛产犊补贴政策》,鼓励养殖主体稳定和扩大基础母牛群体,从源头上保障产能基础。 二是强化金融助力产业升级。深化“政银企”三方协作机制,在继续推广“吉农牧贷”等专项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圈舍借贷、订单融资、活体抵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有效缓解养殖场(户)资金压力,支持其稳健经营和适度扩栏。 三是健全畜牧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服务进万家”活动,提升畜牧兽医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网络,加快组建专业化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养殖技术培训与入户指导,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服务与防疫支撑。 四、趋势展望 预计元旦节前后,肉类消费需求将呈上升趋势,肉牛价格预计出现回暖,养殖主体出栏意愿增强,出栏量将有所增加。建议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产销对接,保障养殖效益和市场供应稳定。
242025/11
德惠市2025年三季度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2025年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在政策推动和市场引导下,总体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其中,生猪产能稳步提升,肉牛产业增长势头强劲,畜牧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发展特征。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德惠市畜牧业已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产业。 一、畜牧业发展态势 据统计数据反馈,三季度,德惠市生猪生产延续了上半年的良好势头,生猪存栏61.06万头,同比下降1.11%,能繁母猪存栏5.92万头,同比增长4.83%,生猪出栏85.97,同比增长0.78%,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三,其中217个生猪规模场存栏为11.34万头,同比增长12.22%,能繁母猪存栏1.01万头,同比增长0.71%,生猪产能基础稳固,生产能力持续增强。肉牛饲养量为15.57万头,同比增长3.8%,其中存出栏分别为9.27万头和6.29万头,同比分别增长1.19%和7.7%,出栏增幅长春地区排第一,肉牛养殖行业正逐步摆脱2024年度养殖不利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苏势头。家禽存出栏分别为1727万只和6504万只,出栏增幅长春地区第一。羊存栏4.37万只,同比下降3.08%,出栏2.86万只,同比增长6.56% 二、养殖效益情况 三季度,德惠市畜牧业虽然总体保持稳定发展,但仍面临着市场波动和成本攀升的双重压力。根据行业分析,2025年养殖业普遍面临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成本同比上涨10%-15%的情况,这直接推高了养殖成本,挤压了养殖利润。同时,人工、防疫、环保等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使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削弱。 生猪价格波动尤为明显。尽管8月份生猪出栏量环比增长14.5%,但生猪价格却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价跌量增"的市场现象,使得养殖场户的收益面临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自繁自育养殖模式,由于投入大、周期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更为显著。如何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合理安排出栏节奏和存栏结构,成为养殖场户面临的重要挑战。 鸡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共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环保压力也日益增大。德惠市作为畜牧业重点地区,同样面临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挑战,环保要求的提高虽然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但在短期内无疑增加了养殖场的运营成本和环保压力。 三、四季度形势预判 基于前三季度的生产数据和市场走势,对德惠市四季度畜牧业发展形势作出以下研判: (一)成本压力持续。预计四季度饲料原料价格仍将保持高位运行,养殖成本难以显著下降。同时,随着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养殖场户在粪污处理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可能进一步增加。成本压力将加速行业洗牌,推动畜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生猪产能释放。由于前期仔猪外购量大幅增加,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量将继续保持增长。同时,养殖场户普遍看好2025年年底至2026年春节前后的生猪市场,可能会增加压栏惜售现象,导致出栏体重上移。然而,需要警惕的是,如果过度推迟出栏,可能导致后续集中出栏,引发价格大跌,同时增加养殖成本,压缩盈利空间。 (三)肉牛产业稳中有进。在政策持续支持和市场需求拉动下,四季度肉牛产业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随着牛肉消费进入传统旺季,肉牛出栏量和价格都可能出现季节性上涨。德惠市肉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鸡蛋价格短期回升。9月中旬鸡蛋回升至7.2元/公斤。10月蛋价整体略降,预计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四、下步措施 (一)强化市场信息服务。健全畜牧业生产与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养殖户发布畜禽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让养殖户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指导养殖户抓住市场机遇,适时出栏和补栏,扩大畜禽出栏量,提高养殖效益。特别是要加强对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的指导,避免集中出栏导致的价格踩踏。 (二)优化政策支持机制。持续落实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政府出台的肉牛优惠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项目落位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支持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同时,针对中小养殖户,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融资难题。 (三)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引导产业链延伸,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养殖企业向下游延伸,发展屠宰加工、品牌营销等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畜牧业与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功能和价值空间。 (四)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和生物安全措施,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242025/11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三季度生产形势及效益分析一、蛋鸡规模场基本情况 德惠市蛋鸡规模场监测共61户,每月按时上报存栏数量与生产情况。2025年一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5万只,同比下降-3.57%,二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36.8万只,同比增长11.85%,三季度末,规模场监测产蛋鸡存栏123.6万只,同比下降3.1%,9月新增鸡雏4万只,后备鸡存栏5万只,9月当月鸡蛋产量1388.8吨。 二、鸡蛋价格走势及效益 二季度德惠市鸡蛋价格持续走低,从4月初的7.2元/公斤降至6月的5.4元/公斤,累计跌幅达25%,导致养殖户普遍亏损。截至9月初,德惠市鸡蛋价格回升至7.1元/公斤左右。但从市场看,三季度鸡蛋价格整体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三季度鸡蛋价格呈现"先抑后扬"走势,7月上旬主产区价格触底至5元/公斤,9月中旬回升至7.2元/公斤。德惠市场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受地域产业集中度影响,价格波动更为敏感。 蛋鸡养殖成本中,饲料成本占的60%-70%,是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2025年三季度,虽然玉米和豆粕价格同比有所上涨,但德惠市作为粮食主产区,具有一定的本地饲料资源优势。业内数据显示,料蛋比每变化0.1,单只鸡的盈亏水平就会变化5元多。在蛋价低迷时期,降低料蛋比成为养殖生存的生命线。 二季度肉鸡和蛋鸡养殖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挫伤了养殖积极性。三季度边际改善,随着蛋价回升至6.4元/公斤,德惠市养殖亏损情况有所缓解。但从市场看,7-8月单斤鸡蛋亏损仍接近0.30元,德惠市养殖效益可能仍处于微利或盈亏平衡边缘。中小养殖户抗风险能力弱,应对市场波动能力差。在持续亏损压力下,部分散户选择空栏观望,甚至退出市场。大型养殖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和成本控制优势,在行业低迷期仍保持一定韧性。 三、下步趋势 (一)短期市场价格展望。鸡蛋价格区间震荡,预计10月蛋价整体略降,11月鸡蛋价格企稳,12月受"双12"和元旦备货影响小幅回升。 (二)长期发展趋势微利常态化。蛋鸡行业高利润的时代已经过去,"微利"甚至"亏损"已成为行业新常态。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成为降本增效的关键手段。产业竞争重点从价格转向价值,功能型鸡蛋和品牌鸡蛋具有更大发展空间。 (三)短期应对,密切关注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安排出栏和补栏节奏,抓住三季度后学校开学、节日备货等需求小旺季,适时出货。 (四)中期调整,推进设施改造,聚焦降低料蛋比这一核心指标,根据自身资源条件,适度发展特色蛋鸡养殖,错位竞争。 (五)长期转型寻求差异化发展,发展功能性鸡蛋(如DHA鸡蛋、富硒鸡蛋)和品牌鸡蛋,功能性鸡蛋蛋在主要消费城市,每枚售价达4-5元仍供不应求,实现高品质价值。
112025/11
东辽县2025年1-10月份生猪生产形势分析一、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分析 2025年初生猪价格延续了2024年的下行趋势,从1月份生猪价格16.9元/公斤一路下跌,到5月份跌破15元/公斤,生猪养殖效益也从350元跌至100元以下。8、9月份养殖端出栏计划完成欠佳,部分生猪延后至10月出栏,叠加10月份正常的产能释放,市场供应压力显著加大,猪价加速下行,10月13日,生猪均价跌至11.9元/公斤,是近两年的最低点,出栏一头体重130公斤的生猪亏损143元。10月底生猪价格出现了一波超跌反弹 ,生猪平均价格12.4元/公斤,但同比仍下跌33.3% 。 到9月份猪粮比跌破6:1的盈亏平衡点,行业总体进入亏损区间,导致“预防性”出栏增加放大了价格跌幅,虽然饲料成本有所下行,但不足以抵消猪价下跌带来的利润损失,同时外购仔猪养殖场户仔猪成本较高,导致专业育肥户先进入亏损。 2025年1-10月份生猪价格走势图 2025年1-10月份每头猪盈亏走势图(出栏体重按130公斤计算) 预计后续走势,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大猪存栏稳 二、生猪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供给充足。2024年8、9月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2025年前三季度生猪出栏量和猪肉产量均较上年同期增长,为市场提供了充足货源,抑制了猪肉价格上涨。 (二)受替代消费的影响。禽肉、禽蛋等替代性畜产品价格处于历史低位,牛羊肉市场供给充足且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分流了部分猪肉消费需求,进一步压制了猪肉价格。 (三)饲养成本的下降。大豆、玉米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承压下行。豆粕和育肥猪配合饲料平均价格同比下跌,养殖成本的降低为猪肉价格下行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生猪价格下跌对养殖的影响 (一)养殖户信心不足。价格持续下跌使得部分养殖户对养猪行业的前景感到悲观,一些小规模养殖户出栏后,存在恐慌心里不再继续养殖,防止猪价持续下跌带来更大损失。 (二)资金周转困难。猪价下跌,导致中小养殖户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得不提前出售生猪,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应过剩的情况,形成恶性循环。 (三)规模化养殖的优势。在猪价下跌的情况下,规模化猪场相对中小散户更能承受价格下跌的压力,若猪价持续低迷,规模化猪场也会考虑缩减规模。 四、预计后期走势及建议 随着前期生猪集中出栏,5月龄以上中大猪存栏稳中略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后期供给压力,预计四季度生猪出栏节奏趋于平稳,有助于缓解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二次育肥减少,预计大猪出栏量同比下降,而需求进入季节性高潮期大猪价格上涨,有望带动未来标猪价格走势逐渐向好。 建议养殖场(户)把控生产节奏,及时调整产能结构,强化成本管控,特别是小散户与中小养殖场(户)根据市场行情适时出栏。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率、精简管理流程来降低成本,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避免疫情冲击。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制定严格的现金流计划,果断淘汰低效能母猪,不逆势扩张,减少无效投入,等待市场回暖。
202025/10
26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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