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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 发布时间:2022-12-20 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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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林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截止到2022年11月末,省级共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3758批次,整体合格率99.6%,有效保障了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在抽检结果运用上,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检打联动”机制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办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和整体安排,省畜牧业管理局选取2起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供各地参考学习。同时,请各地用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宣传指导广大养殖场户严格遵守用药规定,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东丰县某蛋鸡养殖场药物残留超标案

  2021年8月25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检出东丰县某蛋鸡养殖场2批次样品恩诺沙星及环丙沙星两个项目不合格。省畜牧业管理局将案件移交东丰县,由东丰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30日,办案人于对养殖场现有鸡蛋进行第二次抽检,并于当日送检。10月3日,检测报告显示,恩诺沙星及环丙沙星两个项目仍然不合格。2021年10月3日办案人对养殖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养殖场负责人承认曾多次给养殖的蛋鸡投喂了乡村游医贩卖的无包装无标识的兽药,但其无法提供乡村游医的具体信息,办案人于当日将养殖场的现有鸡蛋进行登记保存。

  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讨论,东丰县该蛋鸡养殖场鸡蛋药物残留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崔某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东丰县农业农村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向该蛋鸡养殖场崔某下发了东农(农质安)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1年10月30日下发了东农(农质安)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明确了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期间,办案人员曾多次上门进行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并进行普法宣传,但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

  2022年,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期满后,当事人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进行复议和诉讼。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发出东农强执申[2022]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吉04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东农(农质安)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户地塞米松超标案

  2022年上半年,农业农村部门对松原市宁江区进行风险监测时发现,宁江区某屠宰场送检的2份样品存在地塞米松超标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向松原市和宁江区下达了风险提示函,请属地进行处置。宁江区农业执法大队通过该屠宰场了解到,当日去屠宰场提供宰杀羊的人叫党某,家住宁江区市内,家里不具备提供饲养羊的场所。据党某提供,他于8月25 日在宁江区何某家购买了3只羊,到该屠宰场宰杀,检疫合格证都有,他说他根本没饲养这3只羊,而是直接到屠宰场宰杀的,没有用过什么药剂。根据党某提供的羊原始主人线索,检查组人员来到何某家,何某本人承认他于8月25日卖给了党某3只羊,而且他自己说看到3只中有2只蔫巴就给注射了地塞米松药剂,然后就卖给了党某。同时了解到何某没有大批量饲养羊,只是散养了3只,出售完以后圈内再无饲养羊只。

  养殖户何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 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 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 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养殖户何某养殖的2只肉羊检出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含量较低,且养殖数量仅为3只,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养殖户何某承诺在以后养殖过程中严格按照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此对养殖户何某提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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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近年来,吉林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截止到2022年11月末,省级共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3758批次,整体合格率99.6%,有效保障了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在抽检结果运用上,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检打联动”机制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办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和整体安排,省畜牧业管理局选取2起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供各地参考学习。同时,请各地用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宣传指导广大养殖场户严格遵守用药规定,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东丰县某蛋鸡养殖场药物残留超标案

  2021年8月25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检出东丰县某蛋鸡养殖场2批次样品恩诺沙星及环丙沙星两个项目不合格。省畜牧业管理局将案件移交东丰县,由东丰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30日,办案人于对养殖场现有鸡蛋进行第二次抽检,并于当日送检。10月3日,检测报告显示,恩诺沙星及环丙沙星两个项目仍然不合格。2021年10月3日办案人对养殖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养殖场负责人承认曾多次给养殖的蛋鸡投喂了乡村游医贩卖的无包装无标识的兽药,但其无法提供乡村游医的具体信息,办案人于当日将养殖场的现有鸡蛋进行登记保存。

  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讨论,东丰县该蛋鸡养殖场鸡蛋药物残留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崔某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东丰县农业农村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向该蛋鸡养殖场崔某下发了东农(农质安)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1年10月30日下发了东农(农质安)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明确了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期间,办案人员曾多次上门进行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并进行普法宣传,但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

  2022年,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期满后,当事人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进行复议和诉讼。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发出东农强执申[2022]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吉04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东农(农质安)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户地塞米松超标案

  2022年上半年,农业农村部门对松原市宁江区进行风险监测时发现,宁江区某屠宰场送检的2份样品存在地塞米松超标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向松原市和宁江区下达了风险提示函,请属地进行处置。宁江区农业执法大队通过该屠宰场了解到,当日去屠宰场提供宰杀羊的人叫党某,家住宁江区市内,家里不具备提供饲养羊的场所。据党某提供,他于8月25 日在宁江区何某家购买了3只羊,到该屠宰场宰杀,检疫合格证都有,他说他根本没饲养这3只羊,而是直接到屠宰场宰杀的,没有用过什么药剂。根据党某提供的羊原始主人线索,检查组人员来到何某家,何某本人承认他于8月25日卖给了党某3只羊,而且他自己说看到3只中有2只蔫巴就给注射了地塞米松药剂,然后就卖给了党某。同时了解到何某没有大批量饲养羊,只是散养了3只,出售完以后圈内再无饲养羊只。

  养殖户何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 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 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 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养殖户何某养殖的2只肉羊检出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含量较低,且养殖数量仅为3只,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养殖户何某承诺在以后养殖过程中严格按照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此对养殖户何某提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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