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如何发挥中药药渣在养殖业中作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药主要由植物类、动物类和部分矿物质类药材组成,其中植物类药材占绝大多数。中药原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往往较低,中药材经过工业化工艺提取、煎煮制剂后会产生大量的药渣废弃物。药渣中含有一定量生物活性成分和大量粗纤维、淀粉、粗脂肪、粗蛋白质、矿物质元素等营养物质,具有一定的可利用价值,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于饲料目录范畴内允许使用的中药材,其加工后产生的药渣是否可以作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目前还缺乏相关政策或法规依据,导致无法合理应用于饲料产业。而不在饲料目录范畴中的中药材及其药渣在饲料化应用方面则存在更多问题。因此,中药药渣在饲料工业中的合理应用还需通过广泛的科学研究,并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现。
1、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中药药渣不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中,因此,不能在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添加使用。而中药药渣进入《饲料目录》范畴的饲料化应用还需要进一步的科研验证。
2、中药药渣的加工主要有物理加工和生物发酵深加工再利用等方式,不论何种加工方式,首要考虑的应为畜禽适口性,其次考虑对营养成分组成是否有大的影响。现有研究集中在把药渣直接或发酵处理后添加到饲料中,研究其中含有的成分是否会对畜禽生长性能、器官指数、物质消化代谢、血液生化指标、免疫功能、抗病抗应激水平、组织特征等产生对照性差异,但缺乏深入到分子机制水平的研究,尚与畜牧业生产实际具有一定的距离。
3、中药药渣作为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具有可行性。但是需要探索中医药行业与饲料行业能否形成供需关系。使中药药渣可以循环利用,需要科研工作者对中药药渣再生产开发工艺和动物试验的研究,进一步增强其可行性,实现中药药渣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而且,研究把不同种类的中药药渣像饲料配方或中药药方那样科学组合起来使用,在动物不同生长阶段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促进畜禽生长和保健,也需要相关学科共同努力,进一步深入研究,得出可靠理论,形成规模化生产工艺,才能大范围应用于畜牧业。
关于发挥中药药渣在养殖业中作用的建议,省畜牧局完全赞同,但受限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原因,在短期内仍无法实现中药药渣在饲料工业化的应用。省畜牧局将在现有饲料法规允许范畴内,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人员开展相关研究,建立起对应标准体系等,为中药药渣合理应用于饲料行业和养殖业提供理论依据。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联系人:韩铁 联系电话:0431-8890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