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牧防发〔2018〕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7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和验收,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联系人:辛晓东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6672)
吉林省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建设验收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7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和验收,特制定吉林省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建立整合全省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人员资源库,资源库人员由项目管理、兽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每次组织对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时,从人员资源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三)验收时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执行“零否项”(有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合格)规定,实行数据化、信息化、档案化、标准化管理,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谁验收谁负责,切实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为提早做好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补助预算资金的安排工作,尚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务必及时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正式向省局提出项目建设预申请,并承诺在年度内建设到位、可按期接受省局验收等事项。
二、验收标准
(一)无害化处理场选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选址上应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各项距离采用测量仪器精密测量,距离精确度0.5米,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
(二)无害化处理场布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围墙砖混实体,不低于1.7米;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有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地面为水泥地面,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三)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设备必须为有资质的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且达到无害化标准和环保要求;
3、有运输病死畜禽的专用密闭车辆,车辆达到环保要求。
(四)无害化处理场应建立的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无害化处理时应有监控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每项制度必须按要求上墙。
(五)基建相关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应有当地政府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复或项目建议书。
(六)环评相关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应符合环评要求,具有环评报告表或评价报告书或环评登记表及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七)资金投入相关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资金投入不得低于省财政资金给予“以奖代补”的100万元额度,无害化处理设备必须满足和达到本地无害化处理要求,各项资金使用要有明细表及正规发票或政府招投标文件等佐证材料。
(八)试车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接受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对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试车,查验所验收的无害化处理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处理方法是否适应本地实际,日处理能力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的要求,并保留试车相关资料和照片。
三、验收方法
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采用层级验收方法,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严格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审核列项表》要素内容逐一对照查验,坚决执行“零否项”(有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合格)规定。
四、验收程序
(一)县(市、区)本级财政、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先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市州提交验收申请。
(二)市州级畜牧兽医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畜牧业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
(三)省畜牧业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在验收人员资源库中随机抽取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行文函告省财政厅。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