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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H7N9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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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防发〔2017〕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H7N9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近期,国内外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尤其是我国部分省份持续发生人感染H7N9病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切实抓好H7N9等重点疫病防控和春防集中免疫、检疫监管、监督执法等关键措施落实。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快推进落实春防集中免疫
要按照全省春防工作通知和免疫计划,迅速落实春防集中免疫工作,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稳定。一是加强疫苗验收和调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疫苗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及质量评估、信息反馈等环节管理,做到“不满足质量标准不接收、帐物不相符不发放、不符合贮存条件不发放、没有适合运输器具不发放”。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乡村防疫人员技术培训,合理安排免疫程序,全面提高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注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无害化处理、防疫档案填写等业务能力,努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注苗应激反应、疫苗间拮抗作用、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推进免疫小分队、免疫明示卡等制度,提高强制免疫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增强广大养殖场户对于强制免疫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三是完善疫苗贮存条件建设。及时对容积不够的冷库进行改造,并向乡镇一级延伸冷链体系,建设符合贮存要求的冷库。同时,注意加强贮存条件管理,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对疫苗质量产生影响。四是确保免疫密度。对于参加“先免后补”和其他使用自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与其签订强制免疫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同时,要对其防疫条件、免疫程序、使用疫苗等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避免“两层皮”的状况发生。要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申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拨疫苗时做出相应调整;对于不参加“先打后补”试点的规模养殖场,要落实疫苗直供制度,全面提高疫苗直供率。五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配合,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检查力度,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级兽药管理部门要切实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加大对非法经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秩序。
二、切实加强检疫监管
    一是强化产地检疫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后,要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免疫的家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严格临床健康检查,研判所在地动物疫情状况,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的家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强化屠宰检疫工作。要落实禽类屠宰厂(点)的企业主体责任,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家禽入厂屠宰。驻场官方兽医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和《家禽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在屠宰过程中严格实施同步检疫,切实做到屠宰检疫“五不得”。即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
    二、严格流通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过往活禽及产品运载车辆的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重点检查从省外引进活禽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所载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种禽是否具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发现有死亡和其他异常现象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要做好对过往车辆监督检查信息的登记和上传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
一是加大对禽类饲养场、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养殖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格做好栏舍和场地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特别要做好对出入养殖场车辆和笼具的消毒。加大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的督查力度,对病死(死因不明)的家禽及产品,要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家禽饲养、屠宰、运输环节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家禽饲养场出栏不申报检疫、屠宰场屠宰无检疫证明的家禽、运输无检疫证明或未附检疫证明的家禽以及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家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公开、公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要在第一时间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层级上报。四是加强禽类屠宰行业监督检查。省局授权省屠宰办监督抽查禽类屠宰行业,成立5个暗访组,赴各地督查屠宰企业报检和检验两项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同步检疫情况,以及非法屠宰和违规检疫等问题。
     四、落实协同联防和应急值守
一是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专人每天通过“动监e通”国家推送信息平台查询活禽入省信息,做好记录和核实工作,并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是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和安全维稳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各地要层级上报应急值守值班表,值班日期截止到4月30日(各市州统计后发送到电子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

(联系人:崔立恒 联系电话:0431-88906672)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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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H7N9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牧防发〔2017〕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H7N9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近期,国内外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尤其是我国部分省份持续发生人感染H7N9病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切实抓好H7N9等重点疫病防控和春防集中免疫、检疫监管、监督执法等关键措施落实。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快推进落实春防集中免疫
要按照全省春防工作通知和免疫计划,迅速落实春防集中免疫工作,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稳定。一是加强疫苗验收和调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疫苗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及质量评估、信息反馈等环节管理,做到“不满足质量标准不接收、帐物不相符不发放、不符合贮存条件不发放、没有适合运输器具不发放”。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乡村防疫人员技术培训,合理安排免疫程序,全面提高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注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无害化处理、防疫档案填写等业务能力,努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注苗应激反应、疫苗间拮抗作用、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推进免疫小分队、免疫明示卡等制度,提高强制免疫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增强广大养殖场户对于强制免疫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三是完善疫苗贮存条件建设。及时对容积不够的冷库进行改造,并向乡镇一级延伸冷链体系,建设符合贮存要求的冷库。同时,注意加强贮存条件管理,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对疫苗质量产生影响。四是确保免疫密度。对于参加“先免后补”和其他使用自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与其签订强制免疫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同时,要对其防疫条件、免疫程序、使用疫苗等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避免“两层皮”的状况发生。要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申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拨疫苗时做出相应调整;对于不参加“先打后补”试点的规模养殖场,要落实疫苗直供制度,全面提高疫苗直供率。五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配合,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检查力度,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级兽药管理部门要切实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加大对非法经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秩序。
二、切实加强检疫监管
    一是强化产地检疫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后,要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免疫的家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严格临床健康检查,研判所在地动物疫情状况,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的家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强化屠宰检疫工作。要落实禽类屠宰厂(点)的企业主体责任,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家禽入厂屠宰。驻场官方兽医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和《家禽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在屠宰过程中严格实施同步检疫,切实做到屠宰检疫“五不得”。即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
    二、严格流通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过往活禽及产品运载车辆的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重点检查从省外引进活禽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所载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种禽是否具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发现有死亡和其他异常现象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要做好对过往车辆监督检查信息的登记和上传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
一是加大对禽类饲养场、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养殖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格做好栏舍和场地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特别要做好对出入养殖场车辆和笼具的消毒。加大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的督查力度,对病死(死因不明)的家禽及产品,要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家禽饲养、屠宰、运输环节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家禽饲养场出栏不申报检疫、屠宰场屠宰无检疫证明的家禽、运输无检疫证明或未附检疫证明的家禽以及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家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公开、公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要在第一时间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层级上报。四是加强禽类屠宰行业监督检查。省局授权省屠宰办监督抽查禽类屠宰行业,成立5个暗访组,赴各地督查屠宰企业报检和检验两项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同步检疫情况,以及非法屠宰和违规检疫等问题。
     四、落实协同联防和应急值守
一是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专人每天通过“动监e通”国家推送信息平台查询活禽入省信息,做好记录和核实工作,并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是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和安全维稳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各地要层级上报应急值守值班表,值班日期截止到4月30日(各市州统计后发送到电子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

(联系人:崔立恒 联系电话:0431-8890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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