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付秀杰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畜牧业千村防疫体系建设的议案》(第125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现状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2008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医发〔2008〕16号),就积极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切实弄清我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2008年,我省组织召开了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座谈会,各市(州)畜牧局主管局长、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分管领导及部分县(市)的畜牧局局长、副局长、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就我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聘用、培训、考核和补贴等管理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广泛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局起草下发了《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选用、职责、培训、考核及补助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各县市区分别制定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责任,并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了《动物防疫责任书》。同时,利用每年春秋防疫工作对村级防疫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据2015年调度,我省共设置行政村9164个,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9672人。2005年12月,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明确了对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0元、县级财政补助200元),并由省财政厅下发了专门文件。2009年我省又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肉牛奶牛、家禽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9〕1号),将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省、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省财政每年安排村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560万元。2008年至2011年,国家每年下发我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1800万元,2011年起,增加至2160万元。2012年农业部明确国家下发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基层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据此,省财政对资金使用进行了调整,原560万元省级补助用于疫苗冷链等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国家下发的216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发放基层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各地区根据养殖量和工作量不同,给予防疫员的劳务补助差别很大,部分工作量大的地区可达万元,部分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2000多元。
2016年,省财政按照白城地区村级防疫员人数下拨资金267.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12.5万元,省级资金54.8万元,主要用于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检疫、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重大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待遇。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论是提高防疫员待遇还是纳入公益岗位,增加防疫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等,均需要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来主导实施。
三、关于将村级防疫经费列入专项扶贫资金问题
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省财政厅答复意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等方面,村级防疫经费不在扶贫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能列入扶贫资金开支范围。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研究与探索
提案所述问题在全国各省份均不同程序存在,由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一个发展方向。目前,农业部正在研究推动兽医领域中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实现途径,促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我国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供给新模式。近年来,国内部分省份也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与探索,我省白山市抚松县也开展了相关的探索,通过,成立动物防疫协会,承担相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由政府支付相关费用。5-9月份,农业部将赴部分省份开展实地调研工作,总结各地区在政府购买兽医公益性服务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预计农业部将印发相关具体指导意见。
联系人: 张 涛 联系电话:0431-8890480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