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农业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4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55号),公布了17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8家非法企业、8批假兽药、166批经合法企业确认的非本企业产品(详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1、附件2、附件3-1、3-2)。与此同时,农业部发布了“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确认不合格产品144个(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4-1、4-2、4-3、4-4)。各地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我省的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兽药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4-(1-3)的不合格产品,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假劣兽药查处活动,责令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健全假劣兽药产品召回销毁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特别要加大对擅自改变兽药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伪造、套用产品批准文号、使用过期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废止标准产品、产品含量为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及时上报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省局。
四、各地每次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时,要兼并《全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吉牧医发〔2015〕243号)同时进行,做到整治范围不减、整治品种不减、整治对象不减,确保兽用抗菌药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五、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兽药市场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跟进兽药GMP、GSP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示范作用,积极推进兽药经营企业进销存追溯管理,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抓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各地要集中力量积极组织开展上述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特别要加大对经销毒、麻、精、放类特殊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易制毒(爆)药品的监管力度,做到凡检必查,凡查必严,不断加强辖区兽药市场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要及时将辖区兽药市场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汇总,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