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网站!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展规划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

关于组织对2016年第十批和第十一批假兽药和第四期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开展查处活动...

  • 发布时间:2016-12-22 00:00:00
  • 作者:
  • 来源:
  • 字号【
  • 分享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农业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4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55号),公布了17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8家非法企业、8批假兽药、166批经合法企业确认的非本企业产品(详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1、附件2、附件3-1、3-2)。与此同时,农业部发布了“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确认不合格产品144个(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4-1、4-2、4-3、4-4)。各地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我省的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兽药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4-(1-3)的不合格产品,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假劣兽药查处活动,责令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健全假劣兽药产品召回销毁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特别要加大对擅自改变兽药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伪造、套用产品批准文号、使用过期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废止标准产品、产品含量为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及时上报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省局。

四、各地每次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时,要兼并《全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吉牧医发〔2015〕243号)同时进行,做到整治范围不减、整治品种不减、整治对象不减,确保兽用抗菌药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五、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兽药市场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跟进兽药GMP、GSP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示范作用,积极推进兽药经营企业进销存追溯管理,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抓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各地要集中力量积极组织开展上述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特别要加大对经销毒、麻、精、放类特殊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易制毒(爆)药品的监管力度,做到凡检必查,凡查必严,不断加强辖区兽药市场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要及时将辖区兽药市场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汇总,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邮箱:1059858695@qq.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打印 关闭

关于组织对2016年第十批和第十一批假兽药和第四期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开展查处活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农业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4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55号),公布了17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8家非法企业、8批假兽药、166批经合法企业确认的非本企业产品(详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1、附件2、附件3-1、3-2)。与此同时,农业部发布了“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确认不合格产品144个(见公共邮箱和吉林兽药监管群文件之附件4-1、4-2、4-3、4-4)。各地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我省的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兽药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4-(1-3)的不合格产品,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假劣兽药查处活动,责令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健全假劣兽药产品召回销毁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特别要加大对擅自改变兽药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伪造、套用产品批准文号、使用过期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废止标准产品、产品含量为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及时上报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省局。

四、各地每次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时,要兼并《全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吉牧医发〔2015〕243号)同时进行,做到整治范围不减、整治品种不减、整治对象不减,确保兽用抗菌药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五、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兽药市场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跟进兽药GMP、GSP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示范作用,积极推进兽药经营企业进销存追溯管理,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抓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各地要集中力量积极组织开展上述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特别要加大对经销毒、麻、精、放类特殊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易制毒(爆)药品的监管力度,做到凡检必查,凡查必严,不断加强辖区兽药市场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要及时将辖区兽药市场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汇总,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邮箱:1059858695@qq.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网站访问量统计:
总计: 昨日: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部

版权所有: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备案号:吉ICP备05001602号

政务公开电话:0431-88906861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9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