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15﹞50号
)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设施,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畜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办法(试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
年8月15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制度改革
后续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畜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监管职责
我局是全省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监管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畜禽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监督管理责任。
(三)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牧草种子以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监督实施全省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五)负责全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六)负责全省草业发展、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工作。
(七)根据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征用使用草原采矿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八)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六)《兽药管理条例》;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八)《种畜禽管理条例》;
(九)《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十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十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十三)《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
(十四)《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十五)《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十六)其他与畜牧行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市场主体是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前须主动向畜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畜牧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草种进出口审批。
由省、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负责监管。
(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审批。
由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监管。
(四)采集农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草原)。
由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监管。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草原饲料处负责监管。
(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由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监管。
(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由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
(八)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动物诊疗机构由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审核发证,由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九)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负责监管。
(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核发。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十一)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由市(州)、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相关畜牧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
.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
.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
.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
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自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五、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畜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
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商事登记改革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文明执法。充实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为成功实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基本保障。
(二)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办理时限,公布执法职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现阳光执法。
(三)明确职责分工。
省、市、县三级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分工及操作办法
附件
|
|
|
|
|
|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分工及操作办法
|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
|
后续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
|
|||
1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
1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要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种子企业纳入到日常检查范围之内,设置每半年一次的巡查任务。依托农资产品监管信息平台,定期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抽查行动,重点打击销售套牌、冒牌种子以及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2
、完成经营企业备案。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及时查看工商部门发证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执法人员配合种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各店铺进行备案登记,详细记录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实质承包人、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实行对种子经营企业的备案。
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严格落实种子经营台帐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提高种子经营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4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将质量监测结果和农户投诉等统一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监管,及时将屡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列入
“
黑名单
”
,重点进行跟踪监管和实施处罚。
|
|||
2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省、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
|
1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加强对进出口单位的草种进出口情况的监察,严格落实防检疫措施。
2
、完成经营企业备案。要求建立草种进出口档案和销售台帐,县(市、区)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抽查。
3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抽查。
4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草种的违法行为。
|
|||
3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审批
|
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
1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整改。
2
、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市(州)和县(市、区)要对其检验活动进行抽查,保证其检验活动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章立制,健全档案管理,用制度来规范和指导检验行为。
4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违法检验行为。
|
|||
4
|
采集农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草原)
|
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
1
、从服务于大局意识出发,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同申请单位进行沟通。
2
、发挥技术优势,做好专业技术服务。积极为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因国事活动需要的,提供必要的相关技术服务和帮助,保护好国家一级野生植物资源。
3
、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违法采集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
省畜牧业管理局草原饲料处
|
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
2
、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台帐的管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推行饲料诚信生产制度,不定期通报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3
、加大监督饲料产品检测抽查力度,饲料每年检测
2500
批次,饲料产品合格率达
95%
以上,无违禁添加行为;
4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或违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
|||
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畜牧业管理局
畜牧发展处、
吉林省畜牧总站
|
1
、加强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定期调度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数据。
2
、不定期对种畜禽场养殖档案建立、种畜禽生产以及销售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家畜系谱证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
|||
7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1
、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监管程序、内容和频次进行监督检查;
2
、对监管过程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四类场所”责成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限期整改,对转让、伪造和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立案查处;
3
、全面完善“四类场所”监管档案,定期更新。
|
|||
8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省畜牧业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1
、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监管程序、内容和频次进行监督检查;
2
、对监管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处罚;
3
、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档案,定期更新。
|
|||
9
|
兽药生产和经营
许可证核发
|
省畜牧业管理局
兽医药政处
|
1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审查发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7
年第
3
号),我局组织制定“吉林省畜牧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的通知(吉牧医发〔
2012
〕
243
号
)”,明确了申请、受理、现场检查验收、发证、换证、变更、注销等工作程序和内容,制定了审查发证流程,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2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发﹝
2015
﹞
11
号)要求,我局积极与农业部兽医局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沟通,及时制定《吉林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吉林省兽药
GMP
申报资料审查工作程序》、《吉林省兽药
GMP
检查员管理办法》、《吉林省兽药
GMP
检查验收工作纪律》和《吉林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标准》等有关文件,做好了承接工作。规定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条件、审核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制定了审查发证流程,明确了具体要求,并严格落实。
3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许可。
4
、
加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二维码追溯体系管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推行兽药诚信生产、经营承诺制,建立
“
黑名单
”
制度,不定期通报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5
、
加大抽查力度,制定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工作计划,严格按要求进行抽检,指导市、县两兽药管理部门实施抽检,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抽检任务。
6
、
强化兽药市场日常监管,持续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制售和使用假劣禁兽药的非法行为,坚决落实兽药
GMP
、兽药
GSP
等相关制度,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或不执行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
10
|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1
、各级畜牧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对发现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或畜禽屠宰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对已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畜禽屠宰许可证,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3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相关违法行为。
|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各市(州)、县(市)畜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