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商请协助做好入浙畜禽及其产品动物
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近日,省局接到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来的《关于商请协助做好入浙畜禽及其产品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函》(浙牧办发函〔2016〕26号),对即将于9月份在该省召开的G20杭州峰会期间加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提出了协助商请。为切实加强G20峰会期间我省调入浙江省畜禽及其产品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浙江省开展的“省外调入畜禽及其产品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治理。
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省际交界的县(市、区)、畜禽及其产品调出的县(市、区)以及收贮运等环节进行专项治理。继续落实好生产承诺和出栏保证制度,继续加大养殖环节“瘦肉精”快速抽检频次,继续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继续加强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继续以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治理。
兽药、饲料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集中力量强化源头控制,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重点打击兽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未按规定销售和使用兽用处方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违规使用抗生素、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加大氟喹诺酮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等药物残留和喹乙醇残留标示物残留检测,切实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治理。
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 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
“
瘦肉精
”
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肉牛屠宰
“
瘦肉精
”
每头必检制度。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人员驻厂(点)制,严格屠宰检疫,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重点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畜禽注水、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
深入推进追溯管理
一是加强养殖档案管理。
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的具体要求,严格督促养殖从业者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投入品使用、出栏(屠宰)、检验检测等信息,对不建立养殖档案和养殖档案登记记录不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是加强产地准出管理。
加大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收贮运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严格落实畜禽及其产品跨省调运机打出证制度。建立跨省调运信息填报备案制度,对跨省调运的动物及其产品,建档立案,因信息填报不全或填报虚假信息,造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相关后果由当事人(货主)承担。
三是加强动物标识管理。
全面落实《吉林省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实施办法》(吉牧防发〔2013〕214号)要求,加强动物标识使用管理,规范动物标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动物标识佩戴和信息采集、录入、上传、更新工作,加强动物标识和检疫证明的回收、销毁管理,及时注销死亡动物和扑杀动物的动物标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
三、深入推动应急处置
一是强化应急处置。
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属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依法、科学、有效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安全和畜牧产业安全。
二是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各地在受理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申报时,在积极做好法规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有效履行好相关法规告知义务,对货主和经营者要明确告知:收贮运过程中,随意调换动物或动物耳标标识,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证物不符,视为无证处理;动物耳标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登记信息不符,按无证处罚;违禁添加、饲喂或经销含“瘦肉精”的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构成刑事犯罪,生产经营者拒绝、逃避畜牧部门依法开展“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监督抽检的,生产经营者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要强化联合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要出重拳,严厉打击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即时移送,绝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有空间,决不让违法犯罪肆意妄为。
附件: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商请协助做好入浙畜禽及其产品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
年7月21日
抄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