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直属单位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条件的内部核算组织,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直属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设置包括出纳的两名会计人员,也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单位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任免(含聘任和解骋)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预算决算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五)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每年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业绩及培训、晋升(级)、任免、奖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载。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行使以下基本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二)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予以更正和补充;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五)参与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七)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爱岗敬业。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做到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公私分明,不谋私利,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的对待利益关系各方,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坚持准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职业判断能力,适应工作要求,做到业务过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做到参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强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计印章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印章一般应由以下人员保管和使用:
1.法人代表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的非出纳员保管使用;
2.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
3.科目章、已报销入账章由相对使用人员保管使用;
4.会计人员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5.单位名称及账号条形章由经营部门或出纳员保管使用;
6.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经办人保管使用。
(二)涉及资金安全的会计印章,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现印章无人监管的情况。
(三)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规定用途和范围用印,不准交由非责任人用印,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
(四)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员监督用印。
(五)启用、封存或销毁会计印章,应当填制会计印章启用、封存或销毁表;会计印章(会计人员名章除外)应当随会计人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变更保管人应当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
第四章 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或根据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同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审批原始凭证。根据单位制定的相关原始凭证审批程序制度,由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三十条 审核记账凭证。由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填制记账凭证内容的齐全、真实、准确性,以及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填制科目汇总表。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合计数填制科目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审核科目汇总表。由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科目汇总表审核。记账凭证较少的单位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则不经过上项和该项核算程序。
第三十三条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三十四条 试算平衡。累计核对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是否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本级账户发生额、余额是否等于所属各明细账户累计发生额、余额合计。
第三十五条 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三十七条 过账。年度终了应当对各账户进行年结,并将本年度年结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新启用会计账簿的各相应账户中。
第三十八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章 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支出报销审批程序与单位的预算管理及授权制度相结合。
(一)对于在单位预算安排的支出,按照正常程序审批,对于预算安排外的支出项目,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由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给单位各部门下达年度支出额度控制数。额度内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出额度的提请分管财务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限额授权。财务支出数额上千差万别,应当根据支出数额的大小及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授权。
第四十条 财务支出报销审批程序与业务部门履责相结合。
内部控制是整个单位全员参与的过程,单位各业务部门在财务支出的控制过程中都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单位各项财务支出与业务部门有特定的联系,而这些业务部门具有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熟悉具体业务的各项政策规定,而且业务部门就是这些财务支出的具体控制者。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回来后,根据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情况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定先由会计人员审核并计算出差补助,确定报销总额后,再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财务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一)取得原始票据,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二)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职能部门控制支出。
(四)职能处室审批。
(五)主管会计审核。
(六)预算、限额以内的分管领导审批。
(七)超预算、限额的分管财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