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单位内部预算管理水平,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强化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实现在预算环节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单位要单独成立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单位预算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由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单位负责人是预算管理内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预算管理内部控制负总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内控机构设在规划财务处,负责单位预算管理内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务处处长是预算管理内控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内控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预算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财务人员负责编制并上报单位预算,并协助和监督单位预算有效执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经财政审批下达的预算,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各项业务预算执行的负责人。
第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收支,且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觉接受财务人员的监督指导,确保预算严格有效地执行。
第九条 财务人员及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完成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上报评价结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批复
第十条 单位预算由财务人员会同各业务部门共同编制。应该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每年编制一次,本年底前编制完成并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要内容详实完整、项目具体细化、数据来源准确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的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都应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与各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召开预算编制会议,确定收入的来源、预计金额及支出的投入和使用方向。
第十四条 预算经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讨论研究,所编制的预算中,无论是单位原有的业务内容还是新增的工作内容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以确保预算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预算经分析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形成单位本年预算建议数,上报主管部门及财政。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预算“三上三下”的要求及时接收财政及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要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为预算执行的监控机构。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申请的各项支出必须要有预算指标,并且要按照项目任务及项目进度执行。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提出支出申请后,财务人员需核实确认指标,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一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过预算管理内控机构研究决定)后,业务部门方可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批复中没有安排的支出,或是未按进度组织执行的项目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列支。
第二十一条 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事项,需经单位预算管理内控机构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的事项,业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上报财政。报告一经批准,业务部门需按新批复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应继续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按月或按季定期对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并通报结果,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对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及意见建议。年底时,财务人员应督促业务部门关注预算执行进度,按时结项。
第五章 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时间、格式、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决算报表要保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要与预算对照分析,口径一致,以数据的形式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经财务负责人及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审核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年终或各项目结束、预算任务完成时,财务部门要对各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要以年初预算为基础,进一步细化量化,评价的标准和方法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有关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得到专家的评估、审查、签字后,才能作为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除了要加强决算数据分析之外,还要负责组织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多与各业务部门交流沟通,收集业务资料,对照分析预决算,查找差异及原因,撰写决算及预算执行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各有关业务部门。尤其是需要进行绩效管理的预算项目,各业务部门应主动与财务人员配合,对照单位年初预算所制定的目标任务,详实准确地编写单位预算绩效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经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机构审核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上报主管部门及财政,作为本年度预算管理的绩效评价及以后年度预算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