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四条 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二)签订的收入合同,需交规划财务处做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定期检查收入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五条 严格收入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项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收入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收入和票据定期核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第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局机关预算支出需经业务主管副局长审批;预算支出5万元以上,需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十条 支出事前申请。
(一)申请支出处(室)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
(二)申请支出处(室)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按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 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三条 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举借债务,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局直事业单位,债务项目需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加强债务管理和监控。
(一)经批准的举借债务,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二)按照规定的债务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根据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按时还本付息,定期核对债务账目,及时进行债务偿还和清理,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及时进行债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局发布的规定与此制度不一致的,以此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