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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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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医发〔2016〕74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至关重要。近一个时期,全省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局要求,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活动,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质量逐步提高。但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对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认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非法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案件时有发生,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各地要充分认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做到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思想不放松,狠抓兽用生物制品执法检查不缺位,打击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不手软。
二、严格制度,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行政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局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六个行业规章的通知》(吉牧医发〔2016〕54号)和《吉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的通知》(吉牧医发〔2012〕243号)要求,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并监督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经营行政审批制度,确保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新兽药注册、经营许可等行政监管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三、采取措施,对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全程监管
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是《兽药管理条例》赋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兽用生物制品区域试验清查力度。
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区域试验管理,强化区域试验监督。要认真做好区域试验清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区域试验、超过区域试验有效期限、超出区域试验范围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管理,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认真核查企业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品种和范围。对具备经营资质,存在缺陷项目,整改后能够继续经营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具备经营资质,存在严重缺陷项目或拒不整改的,上报省局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对非法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倒卖、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等违法行为严肃进行查处,对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以及非法经营、使用假劣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行为。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假劣重大动 物疫病疫苗的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风险点位的监控力度,做到全面掌控动态、及时发现风险、有效处置隐患。同时,密切跟踪农业部组织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对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切实查明原因、认真整改到位、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要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坚决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惩违法分子。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争取社会舆论监督。
四、加强宣传,提高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提高对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和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要提醒养殖场(户)购买疫苗时需从持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需确认动物疫苗的合法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同时,应拓展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线索。要建立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抄送: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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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牧医发〔2016〕74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至关重要。近一个时期,全省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局要求,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活动,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质量逐步提高。但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对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认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非法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案件时有发生,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各地要充分认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做到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思想不放松,狠抓兽用生物制品执法检查不缺位,打击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不手软。
二、严格制度,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行政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局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六个行业规章的通知》(吉牧医发〔2016〕54号)和《吉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的通知》(吉牧医发〔2012〕243号)要求,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并监督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经营行政审批制度,确保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新兽药注册、经营许可等行政监管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三、采取措施,对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全程监管
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是《兽药管理条例》赋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兽用生物制品区域试验清查力度。
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区域试验管理,强化区域试验监督。要认真做好区域试验清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区域试验、超过区域试验有效期限、超出区域试验范围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管理,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认真核查企业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品种和范围。对具备经营资质,存在缺陷项目,整改后能够继续经营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具备经营资质,存在严重缺陷项目或拒不整改的,上报省局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对非法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倒卖、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等违法行为严肃进行查处,对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以及非法经营、使用假劣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行为。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假劣重大动 物疫病疫苗的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风险点位的监控力度,做到全面掌控动态、及时发现风险、有效处置隐患。同时,密切跟踪农业部组织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对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切实查明原因、认真整改到位、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要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坚决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惩违法分子。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争取社会舆论监督。
四、加强宣传,提高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提高对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和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要提醒养殖场(户)购买疫苗时需从持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需确认动物疫苗的合法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同时,应拓展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线索。要建立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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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
 
抄送: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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