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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一养牛散户偷排粪污被行拘

  • 发布时间:2025-10-20 1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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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四平市梨树县四棵树乡人民政府接到某村民举报,反映该村村民崔某某养殖户存在直排养殖废水的问题。乡政府于同日将问题线索移交梨树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接到四棵树乡人民政府移交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某村村民崔某家养牛存在粪污直排问题。当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崔某养殖户主要从事繁殖母牛养殖,存栏牛14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在负责人崔某指认下,确认该养殖户将日常养殖产生的牛尿,通过牛舍内的地漏,连接一条地埋直径约12厘米的塑料管道,直接排入院外南侧约50米处一无防渗措施的自然雨水坑内。执法人员对暗管内残留污水进行了采样。

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县站测字[2025]006号)显示,所采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1.22×10⁴ mg/L、氨氮浓度为984 mg/L、总磷浓度为97.61 mg/L。上述指标均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体的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40 mg/L,氨氮2.0 mg/L,总磷0.4 mg/L),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

崔某养殖户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此,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5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认定该案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并制作《行政拘留移送案件调查报告》,正式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崔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

一是逃避监管排污,后果严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法律对此类主观恶意性强、隐蔽性高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不仅面临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二是监管无处不在,群众监督有力。案件线索来源于村民举报,体现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乡镇政府间的线索移交顺畅,执法人员响应迅速、取证规范,形成了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彰显了环境监管网络的严密性。

    三是小型散养户亦需守法,环保责任一视同仁。本案违法主体为小型养殖户,且未办理营业执照。这警示广大中小规模养殖户及个体工商户,无论规模大小、是否进行工商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或利用符合条件的设施处理养殖废弃物,合法排放,不存在“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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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一养牛散户偷排粪污被行拘

2025年8月25日,四平市梨树县四棵树乡人民政府接到某村民举报,反映该村村民崔某某养殖户存在直排养殖废水的问题。乡政府于同日将问题线索移交梨树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接到四棵树乡人民政府移交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某村村民崔某家养牛存在粪污直排问题。当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崔某养殖户主要从事繁殖母牛养殖,存栏牛14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在负责人崔某指认下,确认该养殖户将日常养殖产生的牛尿,通过牛舍内的地漏,连接一条地埋直径约12厘米的塑料管道,直接排入院外南侧约50米处一无防渗措施的自然雨水坑内。执法人员对暗管内残留污水进行了采样。

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县站测字[2025]006号)显示,所采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1.22×10⁴ mg/L、氨氮浓度为984 mg/L、总磷浓度为97.61 mg/L。上述指标均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体的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40 mg/L,氨氮2.0 mg/L,总磷0.4 mg/L),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

崔某养殖户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此,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5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认定该案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并制作《行政拘留移送案件调查报告》,正式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崔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

一是逃避监管排污,后果严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法律对此类主观恶意性强、隐蔽性高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不仅面临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二是监管无处不在,群众监督有力。案件线索来源于村民举报,体现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乡镇政府间的线索移交顺畅,执法人员响应迅速、取证规范,形成了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彰显了环境监管网络的严密性。

    三是小型散养户亦需守法,环保责任一视同仁。本案违法主体为小型养殖户,且未办理营业执照。这警示广大中小规模养殖户及个体工商户,无论规模大小、是否进行工商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或利用符合条件的设施处理养殖废弃物,合法排放,不存在“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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