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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征求《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有关意见

  • 发布时间:2023-08-16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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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现通过省畜牧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为1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7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防疫监督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
  (联系人:辛晓东、徐海川,联系电话:0431-88906672,电子邮件信箱:jilinfangyichu@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规模效益及可持续发展需求,科学布局全省产能资源,因地制宜配套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贮体系,避免重复建设。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三)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健全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四)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优化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市县要健全完善监管协作机制。
  三、规划布局
  (一)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
  1.已建成并有效运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市县,如:榆树市、农安县、长春市九台区、德惠市、公主岭市、吉林市、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梨树县、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辉南县、抚松县、长岭县、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南市、通榆县、大安市、洮北区、延吉市等,结合实际科学优化现有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重点在收贮转运、处理工艺、防疫消毒、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升级改造。
  2.已备案申请建设的梅河口市,可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实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需求、周边县(市、区)集中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或收贮转运中心。根据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产能规模、区域分布及实际需求,原则上不再鼓励其他市县新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
  (二)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体系
  1.尚未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实际处理量较少,且位于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服务半径内的县(市、区),如: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松原市宁江区、四平市铁东区、四平市铁西区、镇赉县,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或收贮转运中心。
  2.养殖密度小、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量少的地区,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至少建设2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开展跨区域收贮转运工作。
  四、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省畜牧养殖大县和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收贮转运中心、暂存站点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配备符合环保、生物安全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暂存场所及转运车辆。建立以生猪和肉牛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种类,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五、主要任务
  (一)释放集中无害化处理优质产能。畜牧养殖大县及发展速度较快的县(市、区),要支持社会资本对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实施高标准、专业化改(扩)建,处理工艺优先选择高温高压化制、碳化等模式,加快探索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条。在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服务半径内,或畜禽养殖规模较小的县(市、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应定期向服务范围内的县(市、区)畜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被服务县(市、区)统计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时,应将委托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纳入本地统计范围并按比例配套补助经费。在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进行集中处理,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严格做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物流向管理。
  (二)建设收贮转运基础设施网络。各地要将收贮转运场所作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必备辅助设施。依托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乡、村级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未建设或建设未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县(市、区),应合理布局,建设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病死畜禽应按照乡村收集暂存站点、县级收贮转运中心、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总体流向,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收贮转运。转运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后,由当地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管。
  (三)加强分散处理设施配套保障。对于暂时不具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贮转运条件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本场(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环保和生物安全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四)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机制。按照《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省统一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应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定位及“动监e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对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动监e通”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缺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交接单(记录单)》的,不予理赔。全面落实生猪、肉牛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肉牛无害化处理运输险及其他种类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对养殖环节不使用“动监e通”申报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补助。
  (五)突出无害化企业联盟引导作用。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自发组建行业联盟,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规范引领和桥梁纽带作用,约束和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企业规范运行管理。科学指导行业企业自律规范、安全生产、资源调配、无害化处理产物品牌化运营,推动提升行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稳定性。积极引导无害化处理量少、产能利用率低、生产运营困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优化合作,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贮站点+封闭转运车辆”新模式,主动破解无害化处理产能不平衡等瓶颈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协调畜牧(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持续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能。
  (二)强化保障机制。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且规范有效运行的区域性收贮转运中心,省级给予20万元补助,已获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应优化和畅通资金支付渠道,对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通过“动监e通”核准后,省级采取直拨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有关无害化处理企业。市县畜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有效利用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病死畜禽收贮转运和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同时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工作经费和“动监e通”配备等条件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集中处理、收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相关场所病死动物及环境开展病原学采样监测。畜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收贮、转运、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形成震慑效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强化技术指导。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选址、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及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体系建设等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处理设备和工艺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灵活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关心、参与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设参考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及参数

数量

1

暂存用房

砖混结构

30平方米

2

冷库或可调式冰柜

有效容积10立方米以上

1

3

监控设施

/

1

4

机动消毒设备

10

4

备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建设参考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基础配置及参数

基础数量

1

收贮用房

钢结构板房

150平方米

2

冷库

/

100平方米

3

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

密闭、冷藏、自装、自卸、集液,自动喷淋消毒、载重5吨,配备车载GPRS

2

4

监控设施

/

1

5

车辆洗消中心

30平方米

1

6

人员消毒通道

超声波

1

7

机动消毒设备

10

4

 

备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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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征求《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有关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现通过省畜牧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为1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7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防疫监督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送审稿)
  (联系人:辛晓东、徐海川,联系电话:0431-88906672,电子邮件信箱:jilinfangyichu@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规模效益及可持续发展需求,科学布局全省产能资源,因地制宜配套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贮体系,避免重复建设。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三)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健全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四)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优化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市县要健全完善监管协作机制。
  三、规划布局
  (一)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
  1.已建成并有效运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市县,如:榆树市、农安县、长春市九台区、德惠市、公主岭市、吉林市、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梨树县、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辉南县、抚松县、长岭县、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南市、通榆县、大安市、洮北区、延吉市等,结合实际科学优化现有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重点在收贮转运、处理工艺、防疫消毒、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升级改造。
  2.已备案申请建设的梅河口市,可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实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需求、周边县(市、区)集中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或收贮转运中心。根据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产能规模、区域分布及实际需求,原则上不再鼓励其他市县新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
  (二)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体系
  1.尚未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实际处理量较少,且位于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服务半径内的县(市、区),如: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松原市宁江区、四平市铁东区、四平市铁西区、镇赉县,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或收贮转运中心。
  2.养殖密度小、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量少的地区,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至少建设2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开展跨区域收贮转运工作。
  四、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省畜牧养殖大县和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收贮转运中心、暂存站点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配备符合环保、生物安全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暂存场所及转运车辆。建立以生猪和肉牛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种类,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五、主要任务
  (一)释放集中无害化处理优质产能。畜牧养殖大县及发展速度较快的县(市、区),要支持社会资本对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实施高标准、专业化改(扩)建,处理工艺优先选择高温高压化制、碳化等模式,加快探索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条。在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服务半径内,或畜禽养殖规模较小的县(市、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应定期向服务范围内的县(市、区)畜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被服务县(市、区)统计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时,应将委托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纳入本地统计范围并按比例配套补助经费。在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进行集中处理,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严格做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物流向管理。
  (二)建设收贮转运基础设施网络。各地要将收贮转运场所作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必备辅助设施。依托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乡、村级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未建设或建设未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县(市、区),应合理布局,建设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病死畜禽应按照乡村收集暂存站点、县级收贮转运中心、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总体流向,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收贮转运。转运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后,由当地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管。
  (三)加强分散处理设施配套保障。对于暂时不具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贮转运条件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本场(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环保和生物安全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四)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机制。按照《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省统一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应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定位及“动监e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对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动监e通”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缺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交接单(记录单)》的,不予理赔。全面落实生猪、肉牛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肉牛无害化处理运输险及其他种类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对养殖环节不使用“动监e通”申报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补助。
  (五)突出无害化企业联盟引导作用。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自发组建行业联盟,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规范引领和桥梁纽带作用,约束和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企业规范运行管理。科学指导行业企业自律规范、安全生产、资源调配、无害化处理产物品牌化运营,推动提升行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稳定性。积极引导无害化处理量少、产能利用率低、生产运营困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优化合作,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贮站点+封闭转运车辆”新模式,主动破解无害化处理产能不平衡等瓶颈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协调畜牧(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持续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能。
  (二)强化保障机制。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且规范有效运行的区域性收贮转运中心,省级给予20万元补助,已获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应优化和畅通资金支付渠道,对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通过“动监e通”核准后,省级采取直拨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有关无害化处理企业。市县畜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有效利用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病死畜禽收贮转运和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同时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工作经费和“动监e通”配备等条件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集中处理、收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相关场所病死动物及环境开展病原学采样监测。畜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收贮、转运、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形成震慑效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强化技术指导。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选址、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及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体系建设等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处理设备和工艺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灵活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关心、参与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设参考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及参数

数量

1

暂存用房

砖混结构

30平方米

2

冷库或可调式冰柜

有效容积10立方米以上

1

3

监控设施

/

1

4

机动消毒设备

10

4

备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收贮转运中心建设参考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基础配置及参数

基础数量

1

收贮用房

钢结构板房

150平方米

2

冷库

/

100平方米

3

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

密闭、冷藏、自装、自卸、集液,自动喷淋消毒、载重5吨,配备车载GPRS

2

4

监控设施

/

1

5

车辆洗消中心

30平方米

1

6

人员消毒通道

超声波

1

7

机动消毒设备

10

4

 

备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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