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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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05日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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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DB22/T 1907—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牲畜入场及监管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牲畜 livestock

人工喂养的猪、马、牛、羊等大、中牲畜。

3.2

牲畜交易市场 livestock transaction market

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区域相对独立、结构和管理体系完整的牲畜交易场所。

3.3 畜禽标识 livestock marking

猪、牛、羊等牲畜免疫后佩戴的耳标。

4 动物防疫要求

4.1 选址

距离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

4.2 布局

4.2.1 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4.2.2 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4.2.3 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4.2.4 市场入口处应设立公示牌,标示交易市场区域分布图、入场须知、清洗、消毒等相关规定。

4.3 设施设备

4.3.1 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2 应有专门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工作室;

4.3.3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4.1 定期休市,进行消毒防疫;

4.4.2 交易场所应每日清扫和消毒;应对运输牲畜车辆进行消毒;

4.4.3 交易市场所内牲畜排泄物、废弃物应进行日处理。

5 入场要求

5.1 货主应持有交易牲畜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入场牲畜应佩戴畜禽标识;

5.3 接受官方兽医对牲畜实施的临床检查,检疫按GB 16549规定执行;必要时隔离观察或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6 检疫后处理

6.1 对入场牲畜和调往外地的牲畜实施检疫,同时对检疫、消毒、出证等过程实施全程录像;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牲畜按GB 16548 处理。

7 管理

7.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7.2 应建立牲畜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

7.3 应派驻官方兽医,负责进出场牲畜的检疫登记管理和检疫监管。

8 其他

牲畜交易市场应有牲畜入场、成交数量、消毒(车辆和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各种记录档案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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