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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05日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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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DB22/T 1908—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场要求、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消毒方式与要求、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animals harmless disposal sites

用于销毁、化制或高温处理病、死动物和染疫、有害动物产品以及畜禽废弃物,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

4 建场要求

4.1 选址

4.1.1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 m以上。

4.1.2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m以上。

4.2 布局

4.2.1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并建有绿化带。场区分为办公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两部分,并由隔离设施分开,区域间设立消毒通道。

4.2.2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4.2.3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并在扑杀间和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4.3 设备4.3.1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4.3.2 配置对染疫动物进行无血扑杀的设施。

4.3.3 配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和不渗水的密闭容器。

4.3.4 配置与无害化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4 标志

无害化处理场入口应设有警示标志,场区内应具有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等附属设施。

4.5 人员

4.5.1 配备2 名以上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4.5.2 执业兽医和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健康检查,有健康证。

4.5.3 进出无害化处理区的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非场区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无害化处理区。

5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应按照GB 16548的规定执行。

6 消毒方式与要求

6.1 人员与场地消毒应按照GB 16548 的规定执行。

6.2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对无害化处理区进行全面清洗,严格消毒。

6.3 定期消毒:无害化处理区每周一次,办公区每月一次。

7 监督管理

7.1 出入场区的车辆、人员经批准,登记方可出入。

7.2 车辆应当经消毒池出入场区,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7.3 人员和物资应当经单独的消毒通道消毒后出入场区。

7.4 待处理的病料由封闭运输车送达场区内,经消毒后,进入无害化处理车间办理接收、登记、保存、处理手续。

7.5 无害化处理场每半年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工作运行情况。

7.6 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工作记录并存档保管,工作记录保存期2 年以上。

7.7 每年对无害化处理场执业兽医进行培训。

7.8 应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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