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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05日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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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DB22/T 1909—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储藏后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储藏后检疫 quarantine after storage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3.2

检疫证明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3.3

检疫标志 quarantine criterion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法律凭证,是表示检疫合格的标志。

4 检疫合格标准4.1 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4.2 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4.3 有出入库登记记录。

4.4 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4.5 外省进入的动物产品应走指定通道,检疫合格证明上应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5.2 受理

5.2.1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对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到场检查;

5.2.2 对不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 监督检查

6.1 查证验物

6.1.1 查验入库(厂、点)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核对版式、字体,是否与国家公布的格式一致,且规范填写;

6.1.2 查验入库(厂、点)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所有动物产品是否粘贴农业部规定的检疫标志(动物胴体是否加盖验讫印章);

6.1.3 比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疫区名单,核验产地是否为疫区。

6.2 感官检查

6.2.1 产品包装物有无破损情况;

6.2.2 运输的肉类有无异味和混装等情况。

6.3 运载要求

6.3.1 产品运输时,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装有冷藏柜的运载;

6.3.2 车体必须清洁、无异味,且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放。不得同车运输其他产品;

6.3.3 运载工具应于卸后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应按GB/T 16569 执行。

6.4 储藏管理

6.4.1 动物产品储藏场所应符合GB 12694 规定的要求;

6.4.2 储藏冻肉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6.4.3 堆放产品垫板距地面10 cm,距墙面50 cm,入库产品做到先进先出,批次清楚;

6.4.4 冻肉感官指标,按GB 2707GB 16869执行;

6.4.5 冻肉理化指标及挥发性盐基氮测定,应按GB/T 5009.44执行;6.4.6 应做好入库、贮存、出库、处理等各环节记录,记录应保存2 年以上。

7 结果处理

7.1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2 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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