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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2-0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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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兽药经营环节经营秩序、管理制度、严守法规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利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全文如下:

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着力查找和解决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省局决定开展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半年时间,扎实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确保行政许可审批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进一步正规,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公示上墙,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上传数据达到99%以上,销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全面提升全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一)严格经营行政许可。

  1、规范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重点从申请受理、检查验收、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着手,重点查找现场检查人员是否为兽药GSP检查员,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是否正规,申请表格式、申请材料要件、检查验收报告和整改情况审核、许可证载明信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清理证照不符。重点检查辖区内“个转企”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及时换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逾期拒不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予以处理。

  (二)整顿经营场所秩序。

  3、严查经营场所。重点检查兽药经营场所有无独立的出入口,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有无交叉污染等情况;兼营的产品有无单独库房等。

  4、规范仓库设置。检查仓库是否具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冻库(柜)、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不同兽药品种是否符合分区、分类保管和储存的要求。

  (三)依法严管从业人员。

  5、审核从业资格。严格审核属地兽药经营企业投资人(或法人)、质量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已取得经营许可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6、严管关键人员。认真审核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检查其是否在岗在位履职尽责;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无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且没有备案等情况。

  7、健全岗位职责。主要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兽药购进、兽药保管、兽药经营等人员职责,有关人员是否明确岗位职责。

  (四)清理整顿经销产品。

  8、普查产品标识和有效期。全面检查企业经销产品有无电子追溯码标识,认真鉴别所赋二维码能否实现可追溯管理;同时,自查经销产品有效期,检查企业是否及时下架超过有效期的不合格产品,防止企业采购、销售假劣兽药。

  9、规范处方药管理。实地检查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是否存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问题;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子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处方笺记录。

  10、加强生物制品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经销的兽用生物制品有无生产企业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采购、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各项记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1、废止特殊药品经销卡。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白城市、榆树市、辉南县等地及时收回辖区内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定点经销单位所持的经销卡,省局兽医药政处核发的11张经销卡(卡号为:吉兽药销字X01001--X01011)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五)健全落实经营制度。

  12、落实管理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检查考核、质量记录、兽药购进、兽药验收、兽药销售、产品追溯、不合格兽药、服务质量、仓库及卫生等管理制度。

  13、加强售后服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从业人员是否佩带岗位牌,是否公布企业服务电话和当地兽药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六)突出抓好追溯管理。

  14、完善追溯服务。自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全部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了用户注册,指导新注册经营企业学会使用追溯管理设备,提醒企业及时上传全部经销产品的入、出库信息。

  15、彻查追溯数据。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逐户排查兽药经营企业进销存信息上传情况,重点督促新注册仍未上传数据、只上传入库数据不上传出库数据、只上传少量经销产品数据未上传全部经销产品数据的经营企业及时上传追溯数据信息。

  (七)规范网络销售活动。

  16、严格网售条件。摸清辖区从事网络销售经营企业底数,重点检查从事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网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凭兽医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按规定保存了兽医处方笺;运输、配送条件是否符合销售兽药品种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等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运输、配送相关记录

  17、整治虚假宣传。严查辖区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兽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无夸大性、排他性等虚假宣传行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履行了兽药产品质量检验监测职责,是否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8、严打违法销售假劣兽药行为。清理整顿专项检查中发现经销产品未赋码或赋码但无法追溯、过期产品,是否按销售假劣兽药进行严肃处理。对举报销售假劣兽药的,是否追根溯源,严厉打击。

  19、严打无证、超范围经营行为。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尤其是超范围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20、严打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行为。发现辖区内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了严肃处理。

  21、严查不上传进销存信息行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未落实的,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处罚。超过6个月未上传数据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参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进行了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30日前)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宣传,利用多种形式把清理整顿主要内容传达到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

  (二)开展自查阶段(2023年1月1日—31日)。对照清理整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日常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分析梳理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的重点及难点、清理整顿工作措施等。经营企业主要围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2月1日--4月30日)。逐个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结合实地检查,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日31日)。全面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整治工作。这次跨年度清理整顿工作时间长、内容多、要求严,各地要指定一名领导统筹组织实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严格按照四个阶段时间节点、工作内容推进工作,做到宣传培训不漏人、自查检查不漏项,指导整改不漏户。省局适时抽查各地开展工作情况。

  (二)边整边改,同步开展指导规范。清理整顿是为了规范提高,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查找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按照年初省局下的三个规范文件和这次清理整顿要求,指导经营企业规范性建设,下大力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全面提升辖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大力营造整治氛围。专项检查要紧盯违法违规行为,聚焦监督执法,限期整改一批,依法处罚一批,关闭注销一批。要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凡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杜绝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的问题,大力营造清理整顿工作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经验做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和《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报送至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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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兽药经营环节经营秩序、管理制度、严守法规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利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全文如下:

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着力查找和解决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省局决定开展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半年时间,扎实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确保行政许可审批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进一步正规,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公示上墙,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上传数据达到99%以上,销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全面提升全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一)严格经营行政许可。

  1、规范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重点从申请受理、检查验收、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着手,重点查找现场检查人员是否为兽药GSP检查员,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是否正规,申请表格式、申请材料要件、检查验收报告和整改情况审核、许可证载明信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清理证照不符。重点检查辖区内“个转企”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及时换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逾期拒不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予以处理。

  (二)整顿经营场所秩序。

  3、严查经营场所。重点检查兽药经营场所有无独立的出入口,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有无交叉污染等情况;兼营的产品有无单独库房等。

  4、规范仓库设置。检查仓库是否具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冻库(柜)、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不同兽药品种是否符合分区、分类保管和储存的要求。

  (三)依法严管从业人员。

  5、审核从业资格。严格审核属地兽药经营企业投资人(或法人)、质量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已取得经营许可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6、严管关键人员。认真审核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检查其是否在岗在位履职尽责;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无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且没有备案等情况。

  7、健全岗位职责。主要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兽药购进、兽药保管、兽药经营等人员职责,有关人员是否明确岗位职责。

  (四)清理整顿经销产品。

  8、普查产品标识和有效期。全面检查企业经销产品有无电子追溯码标识,认真鉴别所赋二维码能否实现可追溯管理;同时,自查经销产品有效期,检查企业是否及时下架超过有效期的不合格产品,防止企业采购、销售假劣兽药。

  9、规范处方药管理。实地检查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是否存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问题;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子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处方笺记录。

  10、加强生物制品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经销的兽用生物制品有无生产企业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采购、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各项记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1、废止特殊药品经销卡。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白城市、榆树市、辉南县等地及时收回辖区内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定点经销单位所持的经销卡,省局兽医药政处核发的11张经销卡(卡号为:吉兽药销字X01001--X01011)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五)健全落实经营制度。

  12、落实管理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检查考核、质量记录、兽药购进、兽药验收、兽药销售、产品追溯、不合格兽药、服务质量、仓库及卫生等管理制度。

  13、加强售后服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从业人员是否佩带岗位牌,是否公布企业服务电话和当地兽药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六)突出抓好追溯管理。

  14、完善追溯服务。自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全部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了用户注册,指导新注册经营企业学会使用追溯管理设备,提醒企业及时上传全部经销产品的入、出库信息。

  15、彻查追溯数据。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逐户排查兽药经营企业进销存信息上传情况,重点督促新注册仍未上传数据、只上传入库数据不上传出库数据、只上传少量经销产品数据未上传全部经销产品数据的经营企业及时上传追溯数据信息。

  (七)规范网络销售活动。

  16、严格网售条件。摸清辖区从事网络销售经营企业底数,重点检查从事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网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凭兽医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按规定保存了兽医处方笺;运输、配送条件是否符合销售兽药品种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等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运输、配送相关记录

  17、整治虚假宣传。严查辖区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兽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无夸大性、排他性等虚假宣传行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履行了兽药产品质量检验监测职责,是否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8、严打违法销售假劣兽药行为。清理整顿专项检查中发现经销产品未赋码或赋码但无法追溯、过期产品,是否按销售假劣兽药进行严肃处理。对举报销售假劣兽药的,是否追根溯源,严厉打击。

  19、严打无证、超范围经营行为。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尤其是超范围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20、严打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行为。发现辖区内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了严肃处理。

  21、严查不上传进销存信息行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未落实的,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处罚。超过6个月未上传数据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参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进行了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30日前)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宣传,利用多种形式把清理整顿主要内容传达到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

  (二)开展自查阶段(2023年1月1日—31日)。对照清理整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日常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分析梳理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的重点及难点、清理整顿工作措施等。经营企业主要围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2月1日--4月30日)。逐个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结合实地检查,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日31日)。全面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整治工作。这次跨年度清理整顿工作时间长、内容多、要求严,各地要指定一名领导统筹组织实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严格按照四个阶段时间节点、工作内容推进工作,做到宣传培训不漏人、自查检查不漏项,指导整改不漏户。省局适时抽查各地开展工作情况。

  (二)边整边改,同步开展指导规范。清理整顿是为了规范提高,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查找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按照年初省局下的三个规范文件和这次清理整顿要求,指导经营企业规范性建设,下大力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全面提升辖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大力营造整治氛围。专项检查要紧盯违法违规行为,聚焦监督执法,限期整改一批,依法处罚一批,关闭注销一批。要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凡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杜绝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的问题,大力营造清理整顿工作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经验做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和《兽药经营环节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报送至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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